凶手杀人移尸 制造自杀假象 警方联合医方 掩盖死亡真相 同济鉴定中心 虚构死亡原因 --湖北通城警方联手同济教授杀人案办成自杀案 口述:沈力华(死者王简英之父)住崇阳大青水库, 电话:13687141311 13797231355 代笔:野草闲话 附件1:死者头部外力致伤照片 附件2:《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附件3:通城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附件4:家属复议《诉求书》 附件5: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死亡时间推断的《补充说明》 附件6:通城县公安局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 附件7:长春某刑侦专家关于干性溺死的意见 附件8:崇阳县青山镇盘山村(死者娘家)村民证言 附件9:知情人证言(光盘资料) 附件10: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可能力鉴定范围 一、 案子看似神奇 离奇的死亡,荒唐的死因,“自杀”突发在大年三十 一个水边出生、水边生长从小会游泳的青年女人,在大年三十这天,在没有任何征兆的前提下,没有遗书,没有遗言,抛下自己的亲人与一双可爱的儿女,一边吃着水果, 一边跳水自杀,就在入水的瞬间,碰巧嘴边有一块剥了皮的桔子,吃进了这片桔子,结果来不及下咽,停留在死者的喉咙里,成了致死的因素之一;而更离奇的是,死者落水身亡却只吃桔子不呛水,肺部、咽部没有进一滴水,而是因为对水恐惧导致的干性溺死….也就是说不是淹死的,是吓死的。这样的奇事你信不信?正常的人没人信,但通城公安局信。这正是他们侦破的一起命案的结果。 2014年1月30日下午17时许,也就是大年三十下午,死者王简英被发现死在四庄乡纸棚村七组青山水库库区内一个四面环水的岛上自家屋附近的水岸旁边。县公安局2月5日将王的遗体与案情材料委托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在委托同济司法鉴定的案情材料中称“尸表检见”:额部见三处小片状挫伤痕;眼睑结膜针尖样充血,鼻腔见蕈型泡沫,嘴唇紫绀,双手甲床青紫。 后者根据尸情结合通城警方对案发场景的描述做出鉴定:王简英符合干性溺死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呼吸道异物(一片未下咽的桔辨)在其死亡发生中起一定辅助作用(见附件2)。 据此,在历时5个月的调查中,首先怀疑死者是跳河自尽,接着猜测死者系意外死亡,后因没找到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为由,于2014年5月28日,对死者家属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见附件 3 ),也就是说没有了死因,也不用深究死因。死者家属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诉求(附件4),公安机关申请同济鉴定中心补充推断死亡时间(附件5),通城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作出复议决定书(附件7),请注意,这一次不仅仅找不到犯罪事实,还多了一个邬爱帮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到此为止,大功告成。人死了,命案破了,凶手没了,尸体埋了,真相也一起被掩盖了。 但冤情远远没有了结。笔者有诗(打油的)歌为证: (一) 通城公安真能干 杀人办成自杀案 凶手放纵任逍遥 老父喊冤泪不干 (二) 通城刑侦不像话 联合同济同造假 死亡原因做手脚 定把他杀当自杀 谎言终究是谎言,要掩盖一个谎言得编造一大堆谎言,这在案情中表现为疑点。 二、本案疑点重重 疑点一,办案全凭猜测怀疑,死亡纯属意外。 首先通城警方的办案人员在这起案件中的行为令人费解。先是猜测死者是跳河自杀或意外死亡。然后实在找不到犯罪的证据,也找不到犯罪的人员,最后干脆案子不管了,一句不予立案不了了之,对生命如此麻木,命案办成悬案。 人命关天,命案必破。是自杀,查明原因,是他杀,找出凶手。真相真的有那么难找吗?是办案无能、是执法犯法、是贪赃枉法或者另有隐情,有待进一步查明。 疑点二,警方医方相互印证,掩盖犯罪冠以科学之名。 通城警方委托同济对尸体鉴定,遵循这样的逻辑:警方将尸体、尸表检查的初步结论、案情描述三者打包交给同济鉴定中心,后者解剖尸体做出进一步的“科学而权威”认定。 前者说:死者尸体是在自己屋边离岸很近的水中找到的,没有外力致伤、没有凶手是跳河自杀,落水而亡;后者心领神会:没看到外力致伤、没发现疾病与毒物致死、是生前落水死的,但死者肺部没有呛水,显然不符合一般水中淹死要件,那就来个有科技含量的结论:干性溺死。死在水中,不用淹水,不用肺部进水。鉴定的结果是在配合“破案”的需要。 反过来,通城警方拿到了尚方宝剑,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权威鉴定,死者就是拉船落水死的,死者丈夫邬爱帮没有作案时间,没有犯罪事实。目的达成,死亡不予立案,凶手逍遥法外。就这么个荒唐的逻辑,就这么牛,你爱咋办咋办。死者父亲多次找办案的袁警官说女儿是被打死的,袁总,你女儿就是跳水淹死的,是干性溺死,人,要相信科学,要信教授。 以科学之名,掩饰犯罪,制造冤案,这是科学的堕落。悲哉,科学! 疑点三,干性溺死,多发于婴幼儿时期,现实中极罕见,只适应不会游泳突然落水者。王简英自幼善游,绝不会死于干性溺死,是死后抛尸入水。 干性溺死,因其尸体症状类似死后抛尸入水,这成了一些别有用心者混淆视听、贪赃枉法的一个技术漏洞。 干性溺死,是在排除外力、毒物、病理致死与机械性窒息以外的一种综合推定。 据定义:死者突然入水,因极度恐惧等原因引起喉头痉挛,致呼吸道完全梗阻,造成窒息死亡,肺部没有积水。干性溺死有一下几个要点: 一是,干性溺死一定是发生在水中。 二是只适合不会游泳的人,对水恐惧的人,因为极度害怕导致喉头与呼吸道梗阻,呼吸系统关闭,从而窒息而亡。王简英绝对不会是干溺死的。 三是,干性溺死多发生在小孩时期。 四是,要有落水的突然性。 五是,落水的地点的水深必须较浅,不足以淹没死者的口鼻,如果水深淹没了死者的口鼻,那就成正常的淹溺死亡了,既湿性溺死。 六是,必须是生前入水。 我们有以下理由证实王不是死于干性溺死: 1,王简英既然要自杀,死意已定,不存在入水的突然性。 2,王是青壮年,不是幼童;不属于干溺的多发年龄,这么罕见的事情,为何偏偏发生在她身上。 3,王自幼生活在水边,从小识水性,五岁就能独自划小木盆上学(见附件8 ),不怕水,不存在对水的恐惧感。 4,王是极会游泳的人,选择跳水自杀,能杀死自己吗。她完全可以选择其他方式,比如切腕,自缢或服毒。 5,如果说,王是站在岸上拉船落水的。船用手都能够得到,那一定离岸边不远,王既然会游泳,她可以很轻松的爬到船上去,或者游到岸上来,不会因为体力透支而正常淹死,更不会死于所谓的干性溺死。王不符合干性溺死必须具有的突然性与恐惧性。 那么,怎么判断死者是干性溺死呢? 首先要排除死者系受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然后排除死者系中毒死亡。排除这两项要素之后,再结合现场环境,推断死者是否死于干性溺死。还有个必须得前提,生前入水,进水中是活的。 是谁排除的王简英的死于机械性损失与机械性窒息呢,是谁提供的案情场景呢,是通城警方。他们虚构了死亡现场,隐匿了王的伤情。 有专家提出,真正意义上的干性溺死是不存在的,肺部没有水的死者,是在入水前就已经死亡(见附件 7 ), 也就是移尸入水。这样浅显的知识同济的教授真的不懂吗? 疑点四,重伤避而不检,明伤视而不见,王简英的死,就是外力击打所致,伤情非常明显。 通城警方法医尸表检查称:死者王简英说额部见三处小片状挫伤痕,也就是说三处皮外擦痕。而死者之父沈力华坚称,死者额头并非擦痕,而是两处鸡蛋大的外伤,很像钝器打击所致;死者左耳后部有一巴掌大的淤青,即使法医有意的用头发覆盖也隐约可见(见附件1)。沈说,拍照时通城法医故意整体了死者的头发,说这个伤不重要,与死因无关。 面对就是这样明显的伤情,是通城警方居然排除了死者死于外力致伤的情形。尸检过程中,沈多次提出要检查耳后的大块淤青,县刑侦法医童警官屡次阻扰,说这伤不致死,死因都在脑髓里,等开颅。当然,经纶可想而知,开颅后,也没找到死因。因为死因正是那块“不至死”的耳后伤。 是皮外擦痕,还是外力打击,正这是这个案子的焦点。皮外擦伤,很可能是自伤,外力打击,是他伤,就要追查凶手。 钝器打击致伤,还是皮外擦痕,是不难区分的。通城的法医与同济的教授为什么都看不清呢。两处鸡蛋大的外伤被检见为“三块小片挫伤痕”,耳朵后隐匿在头发之间的大块淤青被检见为与死亡无关。这样做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掩盖真正的死因。给死者找个说得过去,能自圆其说的其他死因。干性溺死呼之欲出。 疑点五,王简英自杀的动机不明,自杀的时间有悖常理。 王在没有任何征兆的前提下自杀,没有遗书,没有给亲友电话,没有结仇,生活殷实不愁吃穿;她很爱孩子,为了孩子,几次放弃跟丈夫离婚,怎么会舍得抛下一双可爱的儿女一死了之呢。 2014年1月30是除夕,谁会选一个过大年合家欢乐的日子去自杀呢。而自杀的时候还吃着桔子。后来警方对王的死亡换了个版本,说王是去帮叔叔家拉船跌入水中死的,更是荒谬,经不起推敲。不必浪费文字。 疑点六,通城法医主导同济尸检,在场人员一栏留空白 在鉴定意见书的第一项“基本情况”《在场人员》一栏为空白(见附件2第1页)。笔者追问原因,死者父亲称,当时在鉴定现场的有死者亲属4人,通城法医3人,同济方面只有刘良教授一人。整个过程哪里检查,哪里不检查基本上是通城的法医说了算。家属坚持要切开耳后大块淤血的伤口,为此童法医反应激烈,说这伤与死亡无关,等开颅开脑髓就一目了然了。 这样,耳朵后面一个巴掌大的重伤就没有进入同济的鉴定意见书了。此次尸检没有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而是完全由委托方掌控鉴定进程,结论自然就是出钱人需要的结果。还有,那个在鉴定意见书上署名并签字的任亮讲师从头到尾没有出现在鉴定现场。同济方面只有刘教授一人在尸检现场。 这样的鉴定,程序不合法,其公正性、客观性令人质疑,死者家属极其不满。 疑点七,死亡来得突然 那片未下咽的桔片在诉说着死者的含冤 在死者呼吸道检出阻塞异物,一片桔子,鉴定说这片桔子在王的死亡中起到一定辅助作用。那就是说,死亡就发生在死者吃桔子的当时。死者今年34岁,桔子是大众水果,死者应该吃了30多年桔子,可以肯定不是吃桔子噎死的。其二,也很难想象某人一边绝望的跳河自杀,一边愉快的享受水果的情形,当一个人没有了生存的欲望,食欲还有吗?其三,通城警方胡警官解释有更奇妙的解释,死人吃桔。在问及那片未吞下去的桔子,他说死者跳河自尽时入水时,恰好有片桔子被人剥了皮漂在水面上,恰好在死者入水的嘴边上,恰好死者临死时还想吃点啥,就吞下去了…… 桔片没有来得及下咽,说明死亡来的突然,还说明死者当时是怀着愉悦的心情在过年,不会突然抛亲弃子寻短见。是谁在死者吃桔子的时候加害了她,就是那个给她制造了打击伤的人。他就是杀人的真凶。大年三十,合家欢乐,傍晚更是一家人团聚喜庆的时候。谁会在大年三十吃团圆饭的时候去到一个四面环水的小岛上去加害她呢,据查,死者没有冤家对头,流动作案的可能微乎其微,只能是熟人作案。而这些常规的破案线索,恰好被警方所忽略,岛小人少,熟人不多,排查不难。 既然死亡发生在吃桔片的时候,就可由案发的时间就可以推定案发的地点。死者吃桔子的地方正是死亡发生的现场。在水中发现尸体的地方是第二现场、是抛尸地点。没有人在没有外力胁迫的情况下,会选择呆在隆冬冰冷的水中进食桔子。这样浅显的道理通城的刑侦专家与武汉的权威教授真的不懂吗? 疑点八,警方院方撒谎,造假欲盖弥彰。 造假是一项复杂的细致工程,很难弄的天衣无缝。让我们回归到溺死的两大类型,湿溺与干溺,回到案发现场的第一时间,回到通城刑侦所描述的案发第一景象。这也是同济鉴定结果中《检案摘要》的陈述: 2014年1月31日下午1时许,王简英被发现死在通城县四庄乡青山水库一个四面环水岛上、自家屋附件的水岸旁。当地公安机关法医尸表检查见:额部见三处小片状挫伤痕;眼睑结膜针尖样充血 鼻腔见蕈形泡沫,嘴唇紫绀,双手甲床青紫。 这段话有点翻译通俗点就是,通城公安的法医尸体表面检查结果是:死者额头上可见3处小片皮肤擦痕;眼脸结膜有类似针尖样的充血点,鼻腔内可见蘑菇状泡沫,嘴唇与手指指甲下都是青紫的。这活脱脱的就是一个正常溺死的人的尸征描述。尤其是口鼻腔蘑菇型泡沫,更是湿性溺死的重要特征。 据百度解释,蕈形泡沫:在溺死过程中,冷水溺液刺激气管粘膜,使之粘液分泌大量增多。由于剧烈的呼吸运动,使粘液、空气及溺液相互混合搅拌,乃形成细小均匀的白色或红色(肺部的血液混杂其中)泡沫。这些泡沫因富含粘液,故极为稳定,不易破灭。逐渐涌出附着在口鼻孔和其周围,宛如白色棉花团堵塞呼吸道孔,也称口鼻部泡沫。蘑菇型泡沫是正常淹溺者特征性的尸表特征。 如果说通城警方描述的是真实的,那么死者王简英明显是正常溺死。正常溺死,肺部就会进水。事实上,死者口鼻部根本就没有蘑菇型泡沫,警方这样描写的初衷在于让同济鉴定出正常溺死的死因,也就是进水溺死,湿性溺死。无奈在同济鉴定过程中,肺部,腹部,肝部都找不到硅藻,也就是没有进水。怎么办,死亡原因又必须是跳水或落水的,死在水中,没人打她,没人推她,要生前入水。教授出手,必有高招,于是,干性溺死这个高科技的死因就堂而皇之的戴在死者头上了。 捉襟见肘、百密一疏。根据定义,干性溺死,是因为落水者极度惊恐喉头急剧抽筋,呼吸道完全阻塞,迅速闭合,没有水进入肺部,也就没有剧烈的气体交换,也就没有呼吸道粘液与空气的混合,也就是说,不会有蘑菇型口鼻腔泡沫。在鉴定意见书第4页刘教授赫然写道,“联系案情资料记载原尸表检查见其存在鼻腔蕈形泡沫……综合分析王简英符合干性溺死”。本人赋诗一首,给他老人家提提醒: 教授刘良没良心 湿溺干溺分不清 科学鉴定当儿戏 根据需求定死因 不难看出,警方与医方,至少有一方在撒谎。蕈型泡沫让他们前后矛盾。其实,双方都在撒谎。通城警方想弄个正常溺死结案,由于肺部溺液,同济教授想弄得更科学合理一点,弄了个非常罕见的干性溺死。结果画蛇添足,露了马脚,搞砸了。 疑点九:干性溺死,是一个尚有争议的术语把一个有争议的术语,不是成熟的一个法律名词。不能随意引入司法实践。司法鉴定意见书只能给警方侦破案件提供辅助性建议。不能作为警方调查与结案的唯一依据。警方如此这般,只是为了给真正的凶手开脱,把案子办成疑案、悬案,这对死者与死者家属来说,是冤案。 三、真相并不复杂。是天良丧尽与贪赃枉法。二次验尸,让死者说话,冤案就能大白于天下。 有证人称王简英确实是被丈夫邬爱帮打死的。大年三十这天下午,邬在跟一伙朋友斗牛,欠下了7000赌债,邬找死者要钱还赌债遭拒,一怒之下将其打死,这事在前面已经叙说,近日有证人证实(见附件9:光盘资料 )。岛上只有邬姓几户人家,一大家子统一口径封锁消息,花钱打通关系,正好有通城警方与武汉的医院帮忙。于是有了同济医学院的干性溺死的尸检鉴定,最后有了通城警方找不到犯罪证据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死者家属认为,王简英是被女婿打死的,要求上级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排除通城刑侦与四庄派出所参与,并委托其他权威鉴定机构对死者尸体进行再次检查。还死者一个公道,给生命一份尊重。而那些以科学之名定制死亡鉴定的衣冠禽兽和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国家公职人员是否也要得到应有的惩罚? 四、超执业范围鉴定,鉴定结果本身无效。 且不说,干性溺死是的新概念目前尚有争议;把一个没有定论东西引入司法实践中本身就是为了浑水摸鱼,用心叵测。就算死者是是死于干性溺死,我们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由刘良教授与任亮讲师署名签字的关于王简英死因鉴定的同济司法鉴定【2014】法医病理F-0050号司法鉴定书是无效的。 经查,该中心执业许可证的认可证书附件中标明了认可检查能力范围(见附件10)。 在该表格最右边“限制范围与说明”一栏中,我们没有看到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具有鉴定干性溺死的资质,而是“只能做”9类其他尸检类型,有明确的限制范围。国家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范围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对不具有对口资质的鉴定委托,其出具的鉴定结果是无效的。显然,同济司法鉴定中心的教授们在超出执业范围揽活干,其鉴定结果缺乏权威性与公正性,鉴定结果无效。 就算你揽不该干的活,也要干正经活,不能丧尽天良,忽悠法律,愚弄正义,保护犯罪。通城警方拿鸡毛当令箭,正是凭这样一份无效的虚假鉴定书让死者蒙冤,而真正的凶手却因此逍遥法外。人命关天,一张命案就这样轻描淡写的成了自杀案。 总要有一些基本的公正吧,不能把鉴定当生意,不能把死因当儿戏。可笑的是,笔者无意间看到该中心官网上明镜高悬的《公正性声明》: 一、本中心坚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科学规范的方法,准确真实的结论”为质量方针,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二、本中心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办案原则,所有鉴定人员或工作人员均不做委托机关(或单位)、诉讼双方当事人(包括律师、代理人)的授权代表,不办关系案和人情案。 三、本中心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监督,如发现本中心鉴定人员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欢迎向本中心质量投诉部门举报。 投诉电话:027-83692642 投诉地址: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办公室。 真不知那句是真那句是假。现在是中心负责人造假,该向谁举报去? 经查,刘教授是该系系主任与鉴定中心负责人,同济鉴定中心与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上课是教授,鉴定是国家司法鉴定人。我们要问的是:你们这样漠视法律与正义搞虚假鉴定,同济医学院知道吗?华中科技大知道吗?还有,华科10万学子,他们知道吗? 或许,这正好应正了那句话:教授的一半是禽兽!惭愧,同济!惭愧,华科! 中国的法制进程任重而道远。司法腐败,散发着比腐尸更难闻的气息,让生命蒙羞、令正义窒息。 2014/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