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罗全发,1963年2月生,原武汉铁路局十堰车务段干部、中共党员,有生以来廉洁奉公、从未贪腐分文,被反贪局抄家三次、调查了六年多、无任何污点,足以证明清白。然而,无妄之灾于2008年3月4日降临。本人被“以案谋私”的襄阳铁路检察院(下称襄铁检院)错误起诉受贿罪、襄阳铁路法院(下称襄铁法院)错判有期徒刑一年;当即向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称武汉铁中院)上诉,未经开庭审理被错误驳回;出狱后申诉,同样被错误驳回;最后向湖北省高院申诉才出现转机,发现明显属“三无”案件(无行贿人、无行贿方式、无行贿资金),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指令武汉铁中院再审(实际是“没有犯罪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基于前两次乱作为,武汉铁中院随后竟然不作为,踢皮球似的转襄铁法院重审;眼看受贿罪无法“做成”,做贼心虚的襄铁检院居然凭空再次编造行贿罪起诉;襄铁法院这次痛改前非,就行贿罪、受贿罪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襄铁检院抗诉后,武汉铁中院(第三次乱作为)故意拖延七个月直至时任院长葛智敏退休后,才以程序违法(就是行贿罪、受贿罪没有合并审理)为由发回襄铁法院重审;次年襄铁法院重审,再次宣判无罪;2013年8月19日,没有任何借口的武汉铁中院总算开庭审理,才发现没有任何可以定罪的证据,可是又极不甘心,于是,积极与襄铁检院、武铁检院多次吃喝、协调、沟通,仍然难以定罪,始终以“案情复杂”为由敷衍本人,即使在最高法院网上“给大法官留言信箱”回信督促以后,依然拖延宣判,公然违法超审限十个月之久,此乃武汉铁中院的第四次乱作为,也是最严重的一次违法行为。 一个没有任何证据的受贿罪被省高院否决,公诉人又编造行贿罪,仍然无法定罪后,武汉铁路中级法院居然多次与两级检察院吃喝、协调,严重违法超时限拒不宣判。请世人给我查找一下:世上还有比这更离奇的冤案吗?无任何证据被非法起诉、判刑、武汉铁中院六年拒不纠错(尽管省高院发回再审、基层法院两次改判无罪);襄阳铁路检察院居然在受贿罪被省高院推翻后,又凭空捏造行贿罪起诉;除襄阳铁路法院能两次纠正原审有罪判决、宣判无罪以外,襄阳、武汉铁路两级检察院相互包庇、肆意编造罪名,并且与武汉铁中院形成了事实上的违法共同体!这些恶劣的行径不就是类似如重庆的黑打吗???现在,且看如何收场? 但是,无论少数司法人员如何腐败,也无论如何利用职权从网站非法删帖,我相信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正义一定会得到伸张,乌云遮不住阳光! 血泪申诉蒙冤六年多的党员干部:罗全发 2014.6.27. 电话:185 0028 3088 附件:冤案简要诉讼过程 ●2008年3月4日10:30--5日3:30,本人被以赵龙为主导的反贪局控制,接受所谓“审讯”,取得非法口供;3月18日被逮捕;2008年11月19日,没有任何证据被襄铁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11月20日,本人向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1月19日,武铁中院未经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武铁中院首次乱作为)。 ●2010年2月24日,本人向武铁中院递交《申诉状》。 ●2010年6月3日,武铁中院下达《驳回申诉通知书》(第二次乱作为)。 ●2010年7月28日,本人向湖北省高院递交《申诉状》。 ●2011年2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武铁中院下达“(2010)鄂刑申字第00195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武铁中院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011年9月28日,武铁中院下达“2011武铁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2008)襄铁刑初字第67号”襄铁法院一审判决、“(2009)武铁中刑终字第1号”武铁中院二审裁定,发回襄铁法院重审(首次不作为)。 ●2012年3月25日,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发出襄铁检刑追诉(2011)1号《追加起诉书》,再次蓄意编造行贿罪。 ●2012年5月22日,襄铁法院2号、22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宣判罗全发无罪。 ●2012年5月25日,公诉人提起《刑事抗诉书》 ●2012年11月30日,武铁中院以程序违法为名、且无故拖延半年后下达第2号、第8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刑事判决书》,再次发回襄铁法院重审。为的是武铁中院原院长葛智敏拖延本案至其退休溜之大吉)(第三次乱作为)。 ●2013年4月15日,襄铁法院下达(2013)鄂襄铁刑再初字00001号《刑事判决书》,再次宣判罗全发无罪。 ●2013年4月19日,公诉人提起第1号《刑事抗诉书》 ●2013年8月19日,武铁中院首次开庭审理,至今严重超期不予宣判,(第四次乱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