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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苏白

邱神管我问你,你滴60篇稿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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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6-30 20: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邱雪斌 发表于 2014-6-30 19:58
不知死活的垃圾,还在混淆视听、胡说八道。

故意伤人罪,轻伤适用治安管理法,拘留、罚款,赔钱。轻重伤、重伤,直接动刑法。刑拘,坐牢。公务人员触犯刑法,一律开除公职。

难道中国法律不是这么规定滴么???
千江有水千江月,万里无云万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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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6-30 20: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邱雪斌 发表于 2014-6-30 19:58
不知死活的垃圾,还在混淆视听、胡说八道。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千江有水千江月,万里无云万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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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6-30 20: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邱雪斌 发表于 2014-6-30 19:53
装你MM的BB,跟老子出来,会一会。

《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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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6-30 20: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邱雪斌 发表于 2014-6-30 19:58
不知死活的垃圾,还在混淆视听、胡说八道。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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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2014-6-30 20: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苏白 发表于 2014-6-30 20:03
《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 ...

回家去陪你老婆吧!给你老婆普法教育吧!否则,不知道是怎么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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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6-30 20: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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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6-30 20: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邱雪斌 发表于 2014-6-30 20:05
回家去陪你老婆吧!给你老婆普法教育吧!否则,不知道是怎么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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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6-30 20: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邱雪斌 发表于 2014-6-30 20:05
回家去陪你老婆吧!给你老婆普法教育吧!否则,不知道是怎么死的。

得了吧,哥哥我什么都不怕,就是怕公检法。哥哥我什么都不怕,就怕公安局。

你个裸伢,进去几次,就晓得狠,晓得怕了。你认为国家暴力机关,是给你去休闲度假滴?

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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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2014-6-30 20: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苏白 发表于 2014-6-30 20:08
得了吧,哥哥我什么都不怕,就是怕公检法。哥哥我什么都不怕,就怕公安局。

你个裸伢,进去几次,就晓得 ...

装腔作势。公检法司是你家开的?不知羞耻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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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雪斌 发表于 2014-6-30 20:14
装腔作势。公检法司是你家开的?不知羞耻的东西。

你要一般斗殴,属于民事案件,调解啊,纠纷啊,私了啊。

你要造成轻重伤,重伤,那就是刑事案件,那就要动刑法,性质就不一样了。

你能把握什么是轻伤,什么是轻重伤,什么是重伤么???什么是伤残么?你下手那么有分寸???有的人有心脏病,有的人有高血压,一挨哈子就挂了,你算是也了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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