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财经纪律侵害群众利益三名村干部被严肃查处
鄂州日报报讯(记者郑祺通讯员黄琮)近日,鄂城区纪委、华容区纪委及梁子湖区沼山镇纪委分别对3名村干部违反财经纪律、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
擅自提高村级提留标准
花湖镇八庙村存在收入不入账问题,金额达80700元。2013年1月24日,因在八庙村征地35.9亩,湖北汇江茗桂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向该村开具一张100000元的转账支票,有30000元是公司归还村里欠款。对剩下的70000元,该村未向汇江公司开收款收据,也未入村级财务账。另外,2009年5月、2010年2月,原村支部副书记程孝明在未开收款收据情况下收取其他地方到十四组葬坟协调费5700元;2012年底,村支部副书记李惠明收取一村民计划生育款5000元,均未入账。
村委会擅自提高村级征地补偿费提留标准,多提征地补偿费307554元。2010年,武石城际铁路建设项目在该村征地35.9亩。按规定,村级最高提留金额为103464元,实际提留204772.5元。2011年,在汇江公司征地35.9亩项目中,该村应提103392元,实提309637.5元。
重发村干部2010年工资31200元。2011年8月26日,八庙村重发李从应、程孝明、李惠明、曹衍明、严春梅等5人2010年全年基础工资31200元。
李从应身为中共党员、村党支部书记,对上述违纪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收入不入账、擅自提高村级提留标准,其行为已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村干部重发工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鄂城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从应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任意挥霍集体资金
2007年至2014年3月,彭祥刚在任庙岭镇大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任意挥霍集体资金。特别是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6年时间村级招待费高达1252727.5元。
此外,大雄村从新村农庄打造工程款中套取资金30000元,用于冲销村干部海南旅游费用开支,这其中,彭祥刚让次子彭汉清顶替其到海南旅游;从“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修建小组道路工程款中,两次违规套取资金51459元用于村级日常支出。彭祥刚身为大雄村党支部书记,法纪观念淡薄,疏于村级财务管理,违反财经纪律,并有数种违纪行为,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华容区纪委给予彭祥刚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收入不入账侵占集体资金
2012年7月18日,沼山镇桥柯村开具收据收取村民张友大屋基款5万元。村党支部书记柯于红自己留用,未入村级财务账。9月25日,柯于红从沼山镇土地整理中心领取桥柯村集体面积青苗补偿费9286元后,自己留用,未入村级财务账。2013年4月9日,村委会与村民胡经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柯于红将10万元转让费收取后留给自己使用,未入村级财务账。
柯于红还存在挥霍、浪费公共财产问题。2012年5月至今,把共计51000元用于赶情送礼等不合理开支;把村集体收入用于个人开支31050元。
柯于红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个人收取村集体收入不入账,在村级财务账外运行,已构成违反财经纪律、侵占集体资金的错误;在其任职期间有不合理开支,将村集体收入用于个人开支,已构成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错误。沼山镇纪委给予柯于红开除党籍处分,并追缴其侵占、挥霍的集体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