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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闹剧 伪造证据 执权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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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7-3 16: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要举报宜城市人民法院强行受理、虚假认定,和当事人坑壑一气,上演司法闹剧,涉嫌渎职犯罪、涉嫌腐败窝案。
1.原告余良鹏在宜城市,被告十堰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十堰市,不在一个辖区,诉讼标的额300万元,按照规定超过200万元的,必须在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这是禁止性规定,宜城市人民法院明知自己没有管辖权,强行受理并审理,涉嫌渎职。
2.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宜城市人民法院签发了的【2008】宜民三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但此前根本没有借款事实发生,当时的审判人员李奇、冯玉林明知开庭审理时没有借款事实的发生,仍然虚假认定,涉嫌渎职。
3.宜城法院签发的【2008】宜民三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在未经评估拍卖的情况下,直接确定将车库、房屋和二楼商铺抵偿给余良鹏是严重违法的。背后涉嫌腐败。
4. 所谓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法院的开庭笔录、调解协议书,都是“炮制”的,是审判人员李奇、朱大友、冯玉林与当事人联合上演的“闹剧”,因为“借条”是当天晚上(2008年10月23日的晚上)在法官的指导下产生的,真正的借款事实是在调解书生效后的第二天才开始陆续发生的(总额也只是159.4万元,不是300万元。)没有借款事实,哪有欠款呢?所以,当天下午的开庭,就是法官与当事人联合上演的司法“闹剧”。这是典型的利用乐业公司急于用钱的迫切心理,审判法官与对方当事人余良鹏联手“炮制”的“奇”案。背后涉嫌腐败窝案。
5. 宜城市人民法院,边指导当事人出具证据,边下发裁定保全财产,然后在没有具体事实的情况下,出具民事调解书,而且调解书对裁定保全的财产越过评估拍卖这些环节,直接确定抵付给余良鹏。其中没有腐败,怎能对余良鹏如此“良苦用心”?
6.宜城法院,查封的不是整个二楼,仅仅只是二楼的500平方米,从未确定二楼的哪一块,也从未办理交付手续。乐业公司对500平方米以外的其他部分都有权处理。但宜城法院执行法官阻碍乐业公司依法处理二楼500平米以外的其他财产涉嫌滥用司法职权。
7.和解协议约定的最早履行期限是2009年12月10日,而【2009】宜执字第289-1号执行裁定书早在2009年12月9日强行提前下发,滥用职权。
8.执行法官程宇明一人,2014年5月9日在十堰房管局单独执法拒不出示证件,行为极为猖狂。
9.执行法官程宇明和另一贺姓人员一行二人,2014年6月19日在十堰市地税局行为猖狂。
10.多次反映给宜城市法院院长肖宝国,拒不解决,为腐败分子撑腰。
我们有宜城市法院上演司法闹剧的证据,有证据证明涉嫌渎职;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对这一不正常案件背后隐藏巨大腐败产生合理怀疑。
特依法举报,恳请彻底查处,还清明司法。
举报人:十堰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人郭蔚
联系人电话:1554999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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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7-3 20: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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