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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十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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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4-7-10 0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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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海事局局长王喜明,私设公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视国法如儿戏,公理何在,法理何在,天理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二、”《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信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信3)《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46)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权利政治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还有很多法规就不发了,他王喜明有什么权力私设公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希望有关部门能对此事予以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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