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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八里湖农场总扬机关住房公积金双重标准公平正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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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咸宁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5 08:33:43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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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行业: -
联系人: 保护信息
身份证号: 无权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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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保护信息
在职在岗人员公积金是个人缴8%、单位缴8%、财政缴8%,己经享受12年。04年农场改革组织领导劝退岗休息的53人一直不给享受,近两年经多方要求才同意个人缴6%、总场替交6%。现在,有职有权这批人个人公积金账户6万多元,而另53人大部分没有享受,即使近两年享受的个人账户最多才几千元,相差10几倍。各级领导一再强调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公平正义对待全体公民,让人民群众都享受改革红利。享受住房公积金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全国网友评-评,为这批弱势群体指指路,使他们早日得到公平正义、平等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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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黄冈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7 08:47:48
      关于“蕲春八里湖农场总场机关住房公积金双重标准公平正义何在”的回复:
      由于农场改革后人员存在身份不同,住房公积金的解决渠道不同,从而出现上述的“双重标准”。
      一是人员身份不同。根据鄂发【2003】15号《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和蕲办发【2004】144号《八里湖农场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湖北省国营八里湖农场于2004年实行综合配套改革,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办事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农场延续过去企业化管理体制。改革后办事处机关核定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编制35人,其工资等经济待遇由财政列入预算供给;其余人员属农场管理人员,其工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经济待遇由农场列入预算供给。这两部分人员的身份和性质是不同的。上述投诉材料中所列人员为改革后农场退养人员(属农场管理人员)。
      二是解决渠道不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针对上述农场机关退养人员,农场按照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6%的标准,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及时申报和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农场这样做是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诉材料中提到的“在职在岗人员公积金是个人缴8%,单位缴8%,,财政缴8%”是完全与现实不符的,现实中办事处在职在岗财政编制内人员是按照“单位缴6%,财政缴6%,个人缴12%”的比例缴纳的,仅比退养人员多了一个财政缴的6%,这是由于改革后办事处机关核定编制内人员与其他农场管理人员存在身份和性质的不同,解决渠道不同而决定的,完全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农场是一个企业,其经济效益的好坏,决定着利益分配的高低。在现行的经济条件下,农场的经济社会处于一种发展时期,各项工作正步入一个规范管理阶段,在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上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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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黄冈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7 08:52:33
      关于“蕲春八里湖农场总场机关住房公积金双重标准公平正义何在”的回复:
      由于农场改革后人员存在身份不同,住房公积金的解决渠道不同,从而出现上述的“双重标准”。
      一是人员身份不同。根据鄂发【2003】15号《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和蕲办发【2004】144号《八里湖农场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湖北省国营八里湖农场于2004年实行综合配套改革,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办事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农场延续过去企业化管理体制。改革后办事处机关核定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编制35人,其工资等经济待遇由财政列入预算供给;其余人员属农场管理人员,其工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经济待遇由农场列入预算供给。这两部分人员的身份和性质是不同的。上述投诉材料中所列人员为改革后农场退养人员(属农场管理人员)。
      二是解决渠道不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针对上述农场机关退养人员,农场按照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6%的标准,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及时申报和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农场这样做是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诉材料中提到的“在职在岗人员公积金是个人缴8%,单位缴8%,,财政缴8%”是完全与现实不符的,现实中办事处在职在岗财政编制内人员是按照“单位缴6%,财政缴6%,个人缴12%”的比例缴纳的,仅比退养人员多了一个财政缴的6%,这是由于改革后办事处机关核定编制内人员与其他农场管理人员存在身份和性质的不同,解决渠道不同而决定的,完全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农场是一个企业,其经济效益的好坏,决定着利益分配的高低。在现行的经济条件下,农场的经济社会处于一种发展时期,各项工作正步入一个规范管理阶段,在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上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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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7 08:56:50
      关于“蕲春八里湖农场总场机关住房公积金双重标准公平正义何在”的回复:
      由于农场改革后人员存在身份不同,住房公积金的解决渠道不同,从而出现上述的“双重标准”。
      一是人员身份不同。根据鄂发【2003】15号《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和蕲办发【2004】144号《八里湖农场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湖北省国营八里湖农场于2004年实行综合配套改革,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办事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农场延续过去企业化管理体制。改革后办事处机关核定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编制35人,其工资等经济待遇由财政列入预算供给;其余人员属农场管理人员,其工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经济待遇由农场列入预算供给。这两部分人员的身份和性质是不同的。上述投诉材料中所列人员为改革后农场退养人员(属农场管理人员)。
      二是解决渠道不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针对上述农场机关退养人员,农场按照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6%的标准,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及时申报和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农场这样做是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诉材料中提到的“在职在岗人员公积金是个人缴8%,单位缴8%,,财政缴8%”是完全与现实不符的,现实中办事处在职在岗财政编制内人员是按照“单位缴6%,财政缴6%,个人缴12%”的比例缴纳的,仅比退养人员多了一个财政缴的6%,这是由于改革后办事处机关核定编制内人员与其他农场管理人员存在身份和性质的不同,解决渠道不同而决定的,完全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农场是一个企业,其经济效益的好坏,决定着利益分配的高低。在现行的经济条件下,农场的经济社会处于一种发展时期,各项工作正步入一个规范管理阶段,在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上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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