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迁移屋顶电力线 今年5月19日,我以个人名义在荆门市政务咨询投诉平台上反映,一高压线从荆门市京山县曹武镇上王冲村五组5-01号房顶通过,最低处离屋顶仅30-50公分,危及住宅和人员安全,现在也不敢上房捡漏,要求电线杆迁移。荆门市政务咨询投诉平台即将此转至荆门市供电公司,并告之一周内给予答复。 6月23日,荆门市供电公司在网上回复:自接到荆门市信访局关于曹武镇上王冲村五组周海冲同志反映的高压线从屋顶上通过,最低离屋顶30-50公分的信访件后,我公司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对此事件进行详细的调查确认。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该房屋建成时间为1985年,而该线路投运时间为1982年,属于线路先建,房屋后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屋顶通过的是上王村五组台区的220V低压线路,并不是信访件中所说的高压线路。 三、经该村委会证实目前此房屋属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屋主已经搬走另新建了房屋居住,故不存在危及住宅人员的安全问题。 四、您在诉求中提出供电公司违法在先,请提供相关违法证据,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交至国网京山县供电公司重新核实办理。 6月24日我们在网上对荆门市供电公司的答复提出异议,强烈要求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处理。至今两周有余,杳无音信。故此,我们必须提问,姑且在此线为“220V低压线路”条件下: 一、答复称“该房屋建成时间为1985年,而该线路投运时间为1982年,属于线路先建,房屋后建”。该房的实际建房时间早于1982年,原为土坯房,1985年在原房格局上原模原样改为砖瓦房,当时农村尚处在未转型的“一大二公”社会,没有要求办证,也无证可办。1985年后才有办证之说,故办证时,办证部门只对砖瓦房进行了登记,并未对此房存在于此地的历史进行追述记载,若尊重历史或再负责一点,则房屋建在先而线架在后。 二、答复称“经该村委会证实目前此房屋属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屋主已经搬走另新建了房屋居住,故不存在危及住宅人员的安全问题”。我们假设此房长期无人居住,也没有仓储任何劳动果实,就是一栋完全空置的房子,它应当是人民群众的财产,依照宪法原则,理应得到保护。“220V低压线路”掠屋顶而过,“故不存在危及住宅人员的安全问题”吗? 三、荆门市供电公司答复中要求我们与其下级供电公司联系,我们曾经与基层电力站所沟通,其表示无能为力,我们在荆门市又没人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才在投诉平台上反映,谁知第一次反映后的回复是一个月后,其间还询问过多次,第二次已过半月尚无答复,明显未遵守7天回复这一政府规定的时限。我们猜测,要求我们与“京山县供电公司重新核实办理”这种答复是一种推诿,不能采信。 对供电公司而言,迁移农电“220V低压线路”本是小事,根本谈不到“为人民服务”这个高度,我们初始想法就是请他们帮个忙,因为,国家对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的距离;建房与架线先后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有规范,与法有据。从保护合法财产和个人人身安全出发的要求理所当然。老百姓要维修自己的房屋,想记住乡愁、留住乡情,又怎么不行呢?试想,荆门市供电公司也不会如此淡漠民生吧。况且荆门市供电公司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和政风行风评议活动,也有自己的社会承诺。所以,我们再次要求迁移此电力线杆! 并且,唯有求助贵平台,督请荆门市电力部门解决为盼。 反映人:荆州市荆东路54号周海冲.电话13972120437. 身份证号:422421195908300019. 2014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