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湖北宜昌夷陵区人,1982年生,自己在做办公用品小生意,电话是15871556677。 2013年我与被执行人习长江(420521197408012216)有个合同纠纷案件,(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075号。已经胜诉。但是对方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我也在2013年5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也通过了几次调节。在2013年8月达成一致。但是到调节书规定的日期后,习长江拒绝履行,而却态度非常蛮横恶劣,而却扬言要杀我人。我又申请夷陵区法院强制执行,查封他的住房,帐户,拍卖房子及追加他离婚的老婆郭翔宇(420521198012312241)为被执行人,但是总是没有音信,等到结果是都不能办理。我就不理解法院判决书及事实证据以及被执行人的态度作风都在这里,为什么法院就是不能执行。 2013年10月在我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习长江与郭翔宇离婚,公司转让,当然其最终目的不得而知。我打听到是习长江的同学还是他妹妹的同学在执行局里是副局长。他妹妹习长林是科级干部,是区总工会办公室主任,妹夫在龙泉财政所工作。还有其他亲属在单位上班,我都不一一列举。被执行人的关系还是很广的。 这样等到2014年2月底3月初,我看半年了没结果,去法院问。法院的结果是案子结了,被执行人给他们说,和我已经商量好了。我是当事人,我都不知道,为什么能结案。我最后在法院把情况说清楚后,他们又才走程序重新办案。我给我们区长信箱写信和夷陵区网站投诉后,我2013年申请强制办理的他们回复不能办的,在2014年3月房子被查封,但是追加被执行人仍然没有办理,房子仍然不能拍卖。看来还是媒体投诉检举后办事效率高。其中我追加他的离婚老婆郭翔宇本人及全家都出门打工,电话号码都已经更换联系不到人了。被执行人习长江也在2月藏匿跑路,到目前根本联系不到他本人。法院在被执行人有车有公司有钱时不执行,现在他恶意转移财产后成了贫困户,现在被执行人唯一的就还有一套房子了。 关于拍卖房子的问题,我通过咨询律师和网上查询国家法律法规,被执行人的房子是可以拍卖的。 第一,他房子已经在2014年3月查封。 第二,他的房子在区邮政银行用房产证有抵押贷款,目前还有约9万没有偿还。 第三,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在诸多条文中加以体现。《民诉法》第22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提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规定》第1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上述规定表明:对已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住房,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拍卖。拍卖后的价款应优先实现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其余款项才可作为执行款。如果抵押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的,应当按照《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可向其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今天我去法院了解情况,通过联系办案法官和执行局长得到的结果还是房子不能拍卖,而却案子法院已经交到公安局。说要等公安局立案侦察。而却公安的答复是他们立案后只负责拘留被执行人。不负责追债。 我就不理解,为什么我不找关系不通过媒体而却是胜诉者为什么拿回自己的钱就这么难。我就不理解有人民法院判决书、事实证据理由、被执行人的态度作风以及国家法律法规都在这里,为什么法院就是不能执行。难道真是他们说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怕执行拍卖住房时被执行人家属闹事,难道他们就不怕我家属闹事,当然执行人家属已经闹过事了。 我希望法院各级领导,在现在全国上下开展走群众路线时能给我一个为了生存的80后做主。 汪华 15871556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