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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男子运输麻古7000颗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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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男子马某运输毒品“麻古”657余克,一审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黄石市检察院对该判决结果提起抗诉,认为量刑畸轻。昨日上午,省高院法官来黄对此案进行二审。出庭支持公诉的省检察院检察官说,我省毒品犯罪高发,源于犯罪成本低廉,对涉毒犯罪应从重打击。
此案将择日宣判。
男子运毒657余克,一审获刑15年
2013年5月7日下午,大冶男子马某携带毒品在大冶市金牛镇与灵乡镇交界的罗桥加油站附近乘坐客车返回大冶市内,途经大冶金湖街办铁路桥路段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座位处查获塑料袋一个,内有麻古7000颗。经鉴定,这批麻古的甲基苯丙胺净重657.9988克。
另外,马某还于2011年8月12日晚伙同他人在大冶铜录山盗走一辆价值2200元的摩托车。
今年3月14日,黄石市中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和盗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财产5万元,处罚金1000元。此后,黄石市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
控辩双方激辩:量刑是否过轻?
黄石市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指出,马某的涉毒数量是起点刑犯罪数量(50克)的13倍,还有盗窃罪事实,一审以起点刑处罚(判刑15年),有证据足以证明马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省检察院检察官认为一审量刑畸轻,但认为其认定罪名没有错误。
检察官说,最高法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载明: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由于认定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因而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不同于单纯的受指使为他人运输毒品行为,其量刑标准应当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有所区别。虽然没有证据链证明马某贩毒的事实,但有证据证明其有贩毒行为,一审量刑显然过轻。
马某的辩护律师称,马某是初犯,只是帮人拿货,起的是从属性和辅助性作用,主观恶性小,虽然毒品数量大,但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且马某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理,驳回检方的抗诉。
毒品犯罪高发,检察官呼吁重拳打击
检察官称,近年来,我省毒品犯罪呈现高发量大的特点,其重要原因就是毒品犯罪的高额利润与低廉的犯罪成本。毒品麻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甚至可致人死亡。毒品未流入社会不能成为犯罪分子从轻处罚的理由。黄石市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指出,近年来黄石地区毒品犯罪高发,为遏制毒品犯罪的高发态势,应对犯罪分子从重打击。
检方对涉毒犯罪案提出抗诉,要求对犯罪分子进行严惩,意义何在?黄石市政协委员、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叶桢律师对此认为,我国对毒品犯罪一直是零容忍、严打击的态度。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处马某15年有期徒刑,可能过轻,但法院可能综合考虑了其他因素。检方抗诉的现实意义在于,向社会宣示了国家对毒品犯罪从重打击的态度,具有警示作用。叶桢认为,从长远来看,要遏制毒品犯罪高发势头,除了司法机关要重拳打击外,还需社会各方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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