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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爆料] 宜昌市夕阳红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致游客半身不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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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宜昌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15 13:12:16 |阅读模式
投诉爆料
投诉地: -
投诉行业: -
联系人: 保护信息
身份证号: 无权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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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保护信息
      我父亲胡正泗,现年68岁,家住宜昌市伍家乡火光村六组。2014年5月23日,我父亲与同村30多位老人一起参加了宜昌市夕阳红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日照、青岛、威海、蓬莱、烟台七日观光之旅”。5月23日下午5点多当旅游团到达汉口时,我父亲高血压发作,出现神志恍惚,腿脚无力等症状。在等候火车的两个多小时中,导游李峰既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也未将我父亲送进当地医院急救,而是将他带上了开往连云港的2614次列车。在列车上,我父亲情况越来越严重,但导游李峰在与旅行社沟通后仍然未对我父亲进行救治。5月24日早上6点,旅行团到达连云港,导游李峰不仅没有将我父亲送进当地医院,而且将他带上了开往日照的旅游大巴,按照既定行程前往旅游景点,随后又乘坐了3个多小时的大巴,于24日14点左右达到青岛。此时距离我父亲病发,已经过去了20多个小时,病情已经非常严重。24日14点半,我父亲才被送进青岛市市立医院治疗,当时他的左侧身体已经完全瘫痪,言语不利,并伴有呕吐症状。24日下午,我与我母亲接到旅行社的通知后,连夜出发,于25日16时到达青岛市市立医院。我父亲在青岛市市立医院住院十二天,于6月4日出院,共花费13796元(含急救门诊费600元)。但此次治疗只是暂时控制了我父亲脑梗塞的继续发作,如今我父亲伤残二级,左侧身体瘫痪,生活无法自理,后期还需要长期服用药物,并进行护理及康复治疗。由于宜昌市夕阳红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导游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对我父亲进行救治,给我父亲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也给我们全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及经济损失。这是一场由于宜昌市夕阳红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非常严重的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在此次事故中,宜昌市夕阳红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行社应当对领队和导游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急救培训,在旅游途中对可能危及老年游客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宜昌市夕阳红旅行社组团时临时聘用兼职导游带团,而且没有对带团的导游进行针对老年人疾病及突发情况的相关的安全培训、急救培训。由于夕阳红旅行社的工作失误,我父亲在旅游途中突发高血压,随后导游不仅没有对我父亲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还对病情做出了错误判断,从而导致我父亲病情延误,出现大面积脑梗塞,左侧身体瘫痪的严重后果。宜昌市夕阳红旅行社对我父亲的偏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宜昌市夕阳红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门组织老年人旅游的公司,却违反法律规定,未对老年团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既没有在旅行前为老人们检查身体,也没有配备随团的医生。为了节约成本,宜昌市夕阳红旅行社有限公司临时聘用一名二十多岁的年轻导游带着30多位老人,其中最年长者80多岁,且多位老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在旅游途中,由于导游除我父亲外,还有其他老人突发高血压,并有一位老人出现摔伤。宜昌市夕阳红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这种做法不仅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根据我国《合同法》,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建立的旅游合同关系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旅行社最为基本的合同义务,是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前提。
《旅游法》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当我父亲高血压发作时,导游由于缺乏老年人疾病防治的知识和经验,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及时就近将我父亲送进当地医院治疗,导致我父亲病情恶化,引发脑梗塞。令我们家属十分痛心的是,随着我父亲病情的加重,宜昌市夕阳红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与导游沟通后,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救治游客,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而是要求导游让一个突发脑梗塞,意识不清的危重病人写下了所谓的“保证书”,以此来推卸自己的责任。2614次列车从汉口到连云港,历时12多个小时,途经12个城市,在此过程中,因为有“保证书”在手,旅行社便不再考虑我父亲的安危,加之导游的错误判断,我父亲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到达连云港后,导游于情于理都应当马上将我父亲送进当地医院治疗。但导游再一次做出了错误判断将我父亲带上了旅游大巴,前往日照的旅游景点,后又让我父亲随团前往青岛。我父亲,一位脑梗塞的危重病人,一位可怜的老人,又在旅游大巴上颠簸了五六个小时。直到抵达青岛,导游看到我父亲病情实在是太危重了,才把我父亲送进医院。但此时距离我父亲病发已经过去了20多个小时,已错过了脑梗塞病人的黄金抢救时间。宜昌市夕阳红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不作为,导游的处置不当,导致我父亲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二级伤残,左侧身体完全瘫痪,生活无法自理。
      四、《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通过调查,我发现宜昌市夕阳红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游客同意更改线路,安排购物等违法行为。在旅行的过程中,旅行社在未通知游客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最后一天的行程,并增加了6个自费景点。旅行社多次安排游客购物,其中一次安排老人们乘坐了7个多小时的大巴,前往一个购物点,并请求老人们在购物点停留长达4多个小时。旅行社的这种行为属于强制购物,严重损害了旅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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