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微信登录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搜索
12
返回列表
楼主: 饶馨

[投诉爆料] 电商大鳄苏宁欺诈始末

[复制链接]
来自
福建
精华
0

4

主题

29

帖子

37

积分

列兵

Rank: 1

积分
37

IP属地:福建省福州市

 楼主| 发表于 福建省福州市 2014-12-1 20: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宁律师辩护意见六:
原告要求书面道歉诉求不能成立。
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中不存在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此外,苏宁公司在销售活动中也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存在赔礼道歉。
我的反驳意见六:
1、《合同法》规定有赔礼道歉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苏宁诽谤行为,损害我的名誉权:
1>、在国家行政机关诽谤我是网购,使别人误认为我是骗子,以为我企图敲诈苏宁。使我名誉受到贬低和损害;
2>、在国家行政机关诽谤我撕毁产品封条却说无封条,使别人误认为我是骗子,以为我企图敲诈苏宁。使我名誉受到贬低和损害。
根据消法的规定,我应当主张苏宁赔礼道歉,甚至是赔偿。
消法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福建
精华
0

4

主题

29

帖子

37

积分

列兵

Rank: 1

积分
37

IP属地:福建省福州市

 楼主| 发表于 福建省福州市 2015-1-1 17: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60号
原告r,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北省x市人,十堰市xxx单位,住湖北省十堰市x路x号x栋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y,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xx路中段xx大厦。
法定代表人z,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l,十堰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xx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原告r诉被告十堰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云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z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d(主审)、 l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11月1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r及委托代理人y,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委托代理人l、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过程中,原告r申请对所购尼康镜头进行司法鉴定。后因原告r拒绝垫付鉴定费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于2014年10月日予以退案。
原告r诉称:2013年9月21日,我在被告苏宁云商公司五堰店购买尼康相机镜头及其相关附件。9月2 4日,我到其店中将货提回家使用时,发现镜头拍照不清,存在问题。9月26 日,我要求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办理退货,被告苏宁云商公司称该镜头检测后有问题才能退货。为此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将该镜头送往武汉尼康检测中心检测,后被告知没有问题,不予退货。我不同意,也不予认可武汉的检测,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又将镜头送至上海尼康检测中心检测。上海检测中心的报告称:拍照模糊、变焦异响,镜组重组。综上所述,我认为所购尼康镜头明显有重大质量问题。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出售给消费者。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请: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向我交付镜头及发票原件,赔偿损失32817元,并向我书面赔礼道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苏宁云商公司承担。
原告r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r在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处 购买的尼康镜头;
二、录音二份、检测报告复印件二份,证明二份检测报告是假的,他们没有检测资质;
三、事件经过说明复印件,证明原告购买镜头的事情经过;
四、快递单一份,证明原告r要求被告苏宁云商公司返还尼康镜头被告苏宁云商公司不予返还;
五、照片,证明原告r当时购买镜头时镜头的情况;
六、苏宁易购的回复,证明当时镜头是没有封签的。
被告苏宁云商公司辩称:原告r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并没有证据证实被告苏宁云商公司销售的镜头是残次品或者不合格产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被告苏宁云商公司销售的尼康镜头不存在原告r有权要求退换货的性能故障,只能进行修理,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已经履行了修理义务,不存在被告苏宁云商公司明知是不合格商品而销售的行为,不存在欺诈销售行为。双方的买卖合同是2013年9月份,买卖合同产生争议应当适用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存在赔偿1:3的问题,原告r请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原告r要求被告苏宁云商公司交付镜头和发票的请求不能成立,双方的争议已经在工商部门进行过调解,原告r要求退货,我方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不具备退货条件下给原告r退货,双方已经达成协议退货,原告r再要求被告苏宁云商公司返还镜头和退还发票的要求不合理,是不能成立的。原告r要求被告苏宁云商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不能成立,被告苏宁云商公司没有侵犯原告r的人格尊严,不存在赔礼道歉,原告r滥用诉权,提起过诉讼之后又撤诉。请求依法驳回原告r的诉讼请求。
被告苏宁云商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
一、发票一份,证明双方在2013年9月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二、维修结算单一份,证明经尼康镜头的授权维修单位的检测原告r购买的镜头不存在拍照模糊、色彩不够鲜艳的质量问题,有其他的问题,该单位对镜头进行了重组;
三、申明一份、修理内容说明一份,证明上海该公司为尼康的授权维修单位,对镜头进行了重组;
四、申明一份,证明武汉维修部是有维修尼康镜头的资格。
经庭审质证,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对原告r提供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正好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2013年9月。对证据二录音的通话过程即使是真的,也只是对外包装进行的,而不是镜头本身没有封签,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问题;且y店长并不是销售人员,店长没有参与镜头的销售,不能证实当时营业员怎么和原告说的,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检测报告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两家机构都有检测和维修的资质。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正好可以证明原告r要求退货,我方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不具备退货条件下给原告r退货。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要求内容也没有事实依据,我方派出人员与对方律师进行了沟通。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照片何时拍摄不知道,相机是当着原告r的面打开的,不存在原告r所说的没有封签的问题,外包装是有封签的,镜头本身是没有封签的,而且外包装有没有封签与镜头是否是残次品没有关联。证明六真实性无异议,镜头本身是没有封签的。
原告r对被告苏宁云商递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三证明上海该公司没有检测的资格;对证据四证明武汉该公司只有修理资格没有检测资格。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1日,原告r在被告苏宁云商公司五堰店欲购一部尼康相机镜头及其相关附件。9月24日, 被告苏宁云商公司通知原告r货已到。当日,原告r将所购尼康镜头(序列号433424)带回家使用。9月26日,原告r到被告苏宁云商称该购买的镜头拍照不清晰,存在问题,要求退货。被告苏宁云商公司不予退货,称镜头需检测有问题后退货;后该镜头经武汉尼康检测中心检测:未检测出客户所述故障;又经五堰工商所调解,再次将镜头送至上海尼康检测中心检测:拍照模糊,色彩不够艳为无故障;变焦异响,镜组重组。为此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r认为所购尼康镜头属不合格商品,请求被 告苏宁云商公司退还所购尼康镜头及发票,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三倍的损失;并要求被告苏宁云商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已向原告r履行了交付镜头的义务,原告r诉称所购尼康镜头存在质量问题,但是通过尼康售后的两次检测,并未检测出该镜头存在质量瑕疵;虽原告r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对该镜头做司法鉴定,但拒绝垫付鉴定费用而终止鉴定,对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还诉称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明知是不合格商品而销售,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现均无证据证实。原告r请求被告苏宁云商公司承担赔偿三倍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苏宁云商公司辩称是原告r要求退货的,所以镜头已按退货程序退给了供货商,只能返还镜头价值;但是当时镜头交于被告苏宁云商公司是用于检测,在是否退货的问题上双方并未达成一直意见,被告苏宁云商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应当将镜头于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十堰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r尼康镜头(产品序列号433424)一部及发票原件。
二、驳回原告r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十堰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十堰市农行五堰支行;帐号:xxxxxxxxxxx。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xxxxxx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审  判  长:z
代理审判员:l
代理审判员:d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c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福建
精华
0

4

主题

29

帖子

37

积分

列兵

Rank: 1

积分
37

IP属地:福建省福州市

 楼主| 发表于 福建省福州市 2015-1-1 17: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十堰茅箭区法院竟然如此裁判
在我的心目中,法院是国家和谐安定最后一道屏障,应当恪守最起码的底线。但是,我失望了!在十堰茅箭区法院的经历让我彻底失望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彻底突破了,面对极端离谱的裁判,我当然只能选择上诉。
在此声明:我如果说假话,请法院判我诬陷罪,我甘愿受罚!
一、违法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举证责任由销售方负责。
十堰茅箭区法院让消费者“预付”证据检测费,还说是法院的惯例。最后还在判决书上说,是消费者“拒绝垫付鉴定费用而终止鉴定,对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不仅不支持我的依法请求,反而倒打一耙,并且还要我负法律责任?!
二、罔顾铁证
判决书说:“原告还诉称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明知是不合格商品而销售,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现均无证据证实。原告请求告苏宁云商公司承担赔偿三倍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请问十堰茅箭区法院:
1、明知没有授权而销售。算不算故意?明知销售前必须验货而不验,算不算故意?
“故意”的目的是什么?事实上,产品必须维修的事实恰恰证明了前面的“故意”是蓄意的,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这是无证据?
2、苏宁拿去检测的两份报告呢?
用虚假检测报告欺骗消费者,而且是一次又一次,这不算欺诈吗?这两份证据在法官那儿等于不存在。
我不知道法官们是业务不熟还是有其他原因。
三、“关照”
第二次开庭结束,苏宁要求对法院笔录进行拍照,法官马上同意,我不知道这算不算违规,但我也要求拍照时被法官拒绝了。
你能联想到什么呢?
四、自相矛盾
其一、法院认为“原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已向原告履行了交付镜头的义务……”
1、请问十堰茅箭区法院,既然镜头已经交付给我,为什么还要判决苏宁“返还”给我?难道法院要让苏宁给我两个镜头?
2、苏宁把镜头给我后,又拿走不给了。这算给了吗?
其二、既然判决原告败诉,理应由原告支付诉讼费。为什么被告苏宁赢了却要掏诉讼费?这很不合常理呀!
到底算谁赢啊?
五、逻辑倒错
判决书说:“原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已向原告履行了交付镜头的义务……”
1、如果大家都认为“给了又拿走”算是给了,那我只能自认倒霉,回家洗洗睡。可是,我问的所有人没有一个人认为是“给了”。
我不知道是法官的智商高不可攀,还是大家智商低于70。
2、按正常逻辑,给了又拿走就是没给。那买卖关系就没形成,买卖合同就无从谈起,法院的逻辑当然是倒错的。
六、指鹿为马
判决书说:“原告r诉称所购尼康镜头存在质量问题,但是通过尼康售后的两次检测,并未检测出该镜头存在质量瑕疵;虽原告r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对该镜头做司法鉴定,但拒绝垫付鉴定费用而终止鉴定,对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还诉称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明知是不合格商品而销售,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现均无证据证实。原告r请求被告苏宁云商公司承担赔偿三倍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分明苏宁已经提交了两份尼康中国映像有限公司证明,证明武汉、上海两家单位并没有检测资质,只能做维修。苏宁把“维修单”冒充“检测报告”是什么行为?难道不是欺诈吗?
可是法院不仅不按苏宁欺诈裁判,反而按照“检测报告”来认定苏宁无过错。让我彻底无语了!
如果说是法官忘记了那两份证据,你会相信吗?
七、瞒天过海
法官打着“买卖合同”的幌子,借《合同法》和《民诉法》的名义,轻易的避开了消法,轻松的剥夺了消法赋予我“举证倒置”、 “退一赔三”和“精神赔偿”的权利,还让我败诉得哑口无言。
法官们真是煞费苦心啊,真是高明啊!
消法明确说是“消费合同”,为什么要弄成“买卖合同”?我明白了!
八、出尔反尔
2014年6月27日 上午在法院,法官说我的主张存在法律竞合,要么选择买卖合同,要么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能选一个。我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苏宁赔三倍。
可是最后判决依据的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是合同法。
九、偷梁换柱
法院判决苏宁“返还”镜头。我要求的是“交付”,法院偷换成“返还”,貌似帮我,实则包藏祸心。
1、“返还”的背后,是苏宁已经把镜头修好,现在还给我。说明苏宁早在2013年9月26日已经交付镜头,完成了合同。即使判苏宁欺诈,也只能按旧消法退一赔一。苏宁也是这么想的,两次庭审都表示愿意退一赔一。我不知道这是不是默契。
2、“返还”一说毫无道理。
A、苏宁故意违规销售、故意不验货,目的就是想把存放8年之久的旧货(很有可能是回收回来的二手货)当做新货卖给我。现在又经过维修和存放一年多,法院让苏宁“返还”给我,不管镜头是不是旧的、也不管苏宁是不是欺诈。法律放到哪里了呢?
B、撇开法律不讲,就算是一个普通人,会不会接受用新产品的价钱去买一个存放9年多、还拆开维修过(极有可能是回收的旧货)的旧产品。请问法官会接受吗?
C、这种镜头我当然不会要,我出什么价钱就应当得到相应的镜头,我要求苏宁交付的是崭新的镜头,而不是“返还”旧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福建
精华
0

4

主题

29

帖子

37

积分

列兵

Rank: 1

积分
37

IP属地:福建省福州市

 楼主| 发表于 福建省福州市 2015-1-1 17: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文表述不太清楚,导致诸多误解。现在重新整理一下,觉得问题主要反映在两方面:一是证据不清晰;二是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清晰。在此我向大家道歉,耽误您的宝贵时间了。下面,我全面梳理了一下,希望不会让各位失望。
一、有哪些证据被忽略了。
1、法院拒绝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条举证倒置规定,造成的证据不被确认:
①、镜头是否为瑕疵产品的检测确定;
②、苏宁故意销售瑕疵产品的确定;
③、苏宁故意隐匿产品外包装、更换镜头盖的事实确定。
2、法院有意不采信的确凿证据:
①、法庭质证确定的证据(苏宁当庭承认):
A、诬陷我是网购;
B、诬陷我撕掉产品外包装的封条;
②、苏宁提供:尼康(中国)映像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书证(证明武汉、上海两家特约维修单位没有检测资质、只能维修。);
③、武汉、上海两家特约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单。
④、苏宁提供的证据都说武汉、上海两家特约维修单位只有维修资质
二、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分析。
1、返还镜头
“本院认为:原告r诉称所购尼康镜头存在质量问题,但是通过尼康售后的两次检测,并未检测出该镜头存在质量瑕疵……但是当时镜头交于被告苏宁云商公司是用于检测,在是否退货的问题上双方并未达成一直意见,被告苏宁云商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应当将镜头于以返还。”
分析:
①、“检测”是苏宁两次欺诈消费者的说辞,法院采信了。
②、自始至终未出现任何“检测”,法院的“检测”从何而来?
③、原、被告已经一致认为只有“维修”,那法院的“检测”又是哪里来的?
既然“检测”不存在,那法院判决的前提和依据就不存在,判决结论当然是荒谬的。
2、判决依据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分析:
①、6月27日,因法律竞合,法官已经征求原告意见,决定以“消法欺诈”审理,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理。
②、因为该案就是消费纠纷案,主要依据应该是“消法”。
③、即便使用“民诉法”和“合同法”,也不应该排除“消法”。
这些道理法官比我懂,为什么言而无信?为什么非要避开“消法”?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我想大家比我看得更清楚,旁观者清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福建
精华
0

4

主题

29

帖子

37

积分

列兵

Rank: 1

积分
37

IP属地:福建省福州市

 楼主| 发表于 福建省福州市 2015-1-1 18: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照一下法官法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福建
精华
0

4

主题

29

帖子

37

积分

列兵

Rank: 1

积分
37

IP属地:福建省福州市

 楼主| 发表于 福建省福州市 2015-1-2 10: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2010-05-20 10:22: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监察工作,严肃人民法院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及人民法院内设其他部门的干涉。
第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行纪律与维护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二章 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
  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或者专职监察员。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下主管全国法院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基层人民法院专职监察员在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第九条 监察室设主任一名,按照有关规定设副主任若干名。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副主任一般应当从法官或者具有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任。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副主任、基层人民法院专职监察员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同意。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设机构,负责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工作。中级以下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立。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副省级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设监察专员和监察员,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设监察员。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选派法官或者具有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监察专员和监察员。
  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监察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选任兼职监察员,其从事的兼职监察工作由所在法院监察部门领导。
  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纪,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监察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
  (三)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
  (六)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防腐败工作,开展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专职监察员。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者专职监察员对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可以办理所辖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第四章 监察部门的权限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案卷材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有权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有权责令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案件涉嫌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可以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毁损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批准,可以责令有违反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嫌疑的人员执行公务;
  (五)经批准,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六)向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查询;
  (七)列席被监察单位、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采取前款(一)、(二)、(三)、(四)、(五)项措施时,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并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纪律,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违反人民法院纪律,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三)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四)需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二条 监察建议应当以人民法院名义下达,并书面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
  重要的监察建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备案。
  监察建议,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作出监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提出。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
  第二十三条 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于违反人民法院纪律,应当给予违纪人员纪律处分的,监察部门应当依照纪律处分程序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根据本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指示或者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组织本院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参加检查;
  (三)向本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四)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或者监察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按照管辖范围,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者控告检举的违纪线索,或者有关机关、部门移送的违纪线索,经初步核实,认为有关人员构成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后立案并组织调查。
  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查办违纪案件时,应当组成案件调查组和审理组,分别进行案件调查和案件审理。参加案件调查的人员,不得参加案件审理。
  监察部门人员不足以组成案件调查组和审理组的,可以由监察部门报经本院院长同意指定本院兼职监察员参加案件调查和案件审理。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对违纪案件调查时,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八条 监察人员与所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该监察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备案,说明情况和原因。
  第三十条 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按照批准立案的程序予以销案,并告知被调查人。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可能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调查组结束调查后应当交由审理组审理。
  第三十二条 审理案件采取听证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书面审理案件,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必要时,也可以与证人核对证言。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人员的纪律处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下一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专职监察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报本院院长批准后下达纪律处分决定;拟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经本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下达纪律处分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以人民法院名义下达,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给予违纪人员撤职、开除处分,需要先由本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的,应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罢免、免职或者撤销职务后,再执行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纪律的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后,有关法院人事部门应当办理处分手续,纪律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第三十五条 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受处分人员自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复议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当的,可以建议作出原纪律处分决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按照纪律处分程序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法官纪律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法院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依纪给予纪律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纪律处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副院级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政治部主任(政治处处长、政工科科长)、或者属于领导职务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长等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福建
精华
0

4

主题

29

帖子

37

积分

列兵

Rank: 1

积分
37

IP属地:福建省福州市

 楼主| 发表于 福建省福州市 2015-1-2 10: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我感觉有点像对足球裁判的处罚。裁判错判(哪怕是故意),不影响比赛结果,不论裁判多么过分。最坏的结果就是不让这个裁判再当裁判了。
可是对受害的一方是多么不公平!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福建
精华
0

4

主题

29

帖子

37

积分

列兵

Rank: 1

积分
37

IP属地:福建省福州市

 楼主| 发表于 福建省福州市 2015-1-2 21: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茅箭区法院法官关注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就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出通知》中“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前成立的生活消费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这条说得很明白,适用旧消法的3个必需条件:
1、时限: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前。
2、事件:成立的生活消费合同发生纠纷。
3、诉讼: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这3点缺一不可!OK!!!
也就是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不符合这一条。恰好适用“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应当理性、文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