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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18 1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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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大悟县彭店乡爆破员张孝和,在施实爆破作业完毕后,将极具杀伤力和破坏力的剩余72公斤炸药、80发雷管私藏家中,行为恶劣,隐患巨大,极具社会危害性,应吊销爆破员证,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谁之错?难道除了本人私欲和法盲的认知外就没有监管部门的责任?管理者是不是存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存在安全管理意识上的薄弱?更没有专人负责组织和领导安全操作;当地公安机关没有规范实施安全监督,缺乏安全教育意识,对有违反《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应严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抓不抓,有渎职之嫌,有猫腻之嫌,不能官官相护;不能黑白相通互赢互利;该亮剑时需亮剑,应还广大民众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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