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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滥用医术患者死在手术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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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7-18 17: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诉书
我是湖北省林业厅职工陈擎国。2014年3月13日,我岳父肖九如因鼻息肉疾病第二次入住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喉科手术治疗,2014年3月17日不明不白地死在手术中。我已向省卫生厅、武昌区医疗纠纷委员会、省信访局、武昌区卫生局申诉,希望给予支持,但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这个省部级单位,很强势,始终不反“四风”,集体篡改病历、集体隐瞒事实,集体推卸责任。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
今天我特向社区诉说,期望媒体伸出援手,从舆论层面上帮人民医院树立正派医风,帮医务人员找回丢失的医德、良心。下面我将相关情况向大家汇报一下:
一、  我岳父基本情况
我岳父肖九如,1949年生,1966年入伍任43军机要处参谋,1976年转业任武汉金融高专副校长,2003年任湖北经院后勤集团书记,2009年退休,一生诚实勤勉。
我岳父工作期间身体健康,退休后因鼻息肉切除等疾患先后在人民医院诊治。今年3月因前次鼻息肉切除不干净再次进人民医院,17日下午不幸冤死于手术中。
二、  我岳父不幸的经过
今年我岳父感觉鼻子不适,到人民医院门诊,被告知前次鼻息肉手术未清除干净,需再次手术清除。医生对前次手术表示歉意,表示这次会手术彻底切除。于是我岳父于3月13日再次住进人民医院,手术定在3月17日。岳父安慰我们说是小手术,打了麻醉睡一觉就好了,要我们不必请假照顾他,他自己到医院就可以了。
由于13日至17日为术前准备,检查项目都安排在上午,所以岳父每天中午回家吃饭,下午帮岳母做家务和接我女儿放学,14日和15日晚上都在家睡觉。
手术当天,我还是请假陪在岳父身边。3月17日14时15分,我岳父自行步入手术室;16时10分,一名医生出来口头告知我岳父危急,要约谈亲属,我立即电话告急岳母和妻子要求她们马上赶赴医院;16时15分,陆续有医务人员进入手术室;16时55分,又有一名医生出来说要开胸做人按压,问亲属的意见;由于事发突然,我们一时没了主意,赶紧给舅舅打电话;17时33分舅舅赶到医院,医生向舅舅介绍情况,舅舅止住医生问病人现在怎样,医生说正在抢救,舅舅要医生用一切能想到的办法赶紧抢救;17时42分,三名医生同时出来,说抢救已很困难,再开胸已没有意义了,但医生说抢救还在进行;18时左右,一名医务人员推着仪器进入手术室;19时20分,几名医生拥着一名穿夹克的高个子人出来,对我们说主任来了(第二天知道是医院医疗部汪部长,是医疗信访工作人员、医院行政工作人员)。
汪部长向我们宣布岳父死亡,说呼吸机和人工按压虽未停,但已没有任何意义了,再做下去是对亡者的不尊重,希望亲属同意将遗体移送太平间,并说有疑问明天可来医院了解详情。
19时40分我们将岳父送往太平间。在太平间想再见岳父最后一面,掀开包裹布看到岳父头部肿胀、两眼圆睁、嘴张开、鼻孔塞满东西,从鼻孔和嘴里渗出大量鲜血,其状甚惨。太平间师傅见我们害怕赶紧进行处理,岳父才闭上眼睛。
三、医院的解释
3月18日,我们到医院办理相关事宜、听取医院解释。主治医生把我们领到医疗部(信访办),医疗部先后请耳鼻喉医生、麻醉医生和心内科专家来向我们作解释。
耳鼻喉医生说“手术没有问题,进行了半个小时,心脏突然停止跳动。你岳父事先未告知他有心脏病,这是手术前签字,上面没有说他有心脏病(隔着护栏远距离向我们展示了病历)”。
麻醉医生说“麻醉没有问题,是按美国标准操作的,这是国际通行标准。不要认为鼻息肉是小手术,从价钱看就是大手续;不要认为没做支架心脏就没问题,做了造影说明你心脏病很严重了;你岳父不仅是鼻息肉,实际已经癌变了”。
心内科专家说“我赶到后心脏基本停止了。心脏停止跳动8分钟后复苏的可能性就很小了。我们尽力了,这没办法”。
对医院的解释我们很不满意。医院反复强调我岳父隐瞒心脏病史,我们说岳父一直在人民医院看病,医院应能很方便地掌握他的病情,但医生却异口同声说医院资源不共享,科与科之间不能随便调资料,除非患者事先申明,打报告才可以。病历也不让看,隔着护栏幌来幌去,说原件不能看,好在接待室有一台复印机,勉强给我们复了一套。我们总觉得医院没有如实说明情况,希望自查后,给我们一份书面解释,医院同意在周内给,结果一再拖延,最后3月26日医院给出他们无责的书面答复,并表示给了书面答复后医院将不再接待了。于是我于2014年4月14日起积极按照信访程序,分别给省信访局、省卫生厅和人民医院院长投递申诉材料。 5月9日我按照省卫生厅信访回复意见,向武昌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调解。武昌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答复是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很强势,根本不买账,无法调解。我又于5月15日、6月6日、6月25日,三次去信函、亲自前往医院协商求证我岳父的死因,然而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一直不闻不问,从不积极面对,并且始终以“整个医疗诊治行为符合医疗常规”答复,认定我岳父是自然死亡,与医院无关,医院无责。
四、疑问
1、医生应履行的职责真的可以用医院资源不共享、患者隐瞒病情的理由来开脱吗?事实上在手术准备期我岳父未见到医生查房,为了保险起见,还特意找了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熟人、杨医生,要求关照。假如隐瞒病情,那找熟人要求关照又如何解释?
2、我岳父手术出现状况,到最后也没有下病危通知书,现在医院是不是变规矩了?
3、病历记载18时27分给岳父做了一次心脏彩超,这是抢救需要还是想做别的?既然做了彩超,病历中为什么看不到相关资料?
4、病历上记载了岳父入院到手术前的脉搏和体温,每4小时一次,连夜间都有。事实上岳父3月14日和15日两天都在家睡觉,在医院只不过是挂了个床,病历上完整的夜间脉搏和体温数据不知从何而来?
5、19时20分夹克主任向我们宣布岳父死亡,但病历记载19时33分还在给岳父用药,即给尸体用药这可能吗?
6、我岳父前次手术是鼻息肉,这次入院门诊还是鼻息肉,怎么人死了就癌变了,这和死因有联系吗?
7、宣布我岳父死亡的夹克主任,是行政人员、信访人员,病历记载上却是主治医生,而17日下午主治医生自始至终未露面,这合规合法吗?
五、推断
1、显然医院一开始就准备好了纠纷,把我们撂到了对立面。主治医生自始至终不露面,请来信访人员对付亲属。如果是正常死亡,大可以不必这样。可见,在事故后的4 个小时里,他们并不是在救人,而是千方百计在寻找解脱办法,一会儿说全力抢救,一会儿说要开胸,一会儿又说开胸没有意义,都是幌子,是在为造假争取时间。
2、突发心梗是医院最好推脱的理由,因为医院在苦苦找不到患者死因的有力证据情况下,转而采取把责任推到患者隐瞒心脏病史这种权宜之计上。
3、为了将责任推卸干净,医院将鼻息肉往癌变上扯,因为肿瘤切除会更深些,风险会更大些。
4、火速编造病历,因编造太过完美反而露出破绽,如脉搏和体温,患者人不在可以编出来;患者15时30分左右心脏就已停止,抢救记录一直编到19时33分;分明是信访人员宣布患者死亡,病历上却编成主治医生;麻醉记录记载患者14时15进分入手术室,护理记录却编成14时30分进入手术室;床位也可以任意涂改,改一处不行可以改多处,一处改一次不行可以改两次。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这是一份编造的病历,这样的病历是不能作数的。
5、一个水循环系统,如果水管破裂,水压就会马上下降,但是水循环系统中水泵停机,在一段时间内水压不会立即下降。这是一名普通中学生都了解的常识,人的心血管系统原理一样。
死亡记录和给亲属的书面答复中都清晰描述:“麻醉前患者血压146/85mmHg术中30分钟左右,患者血压95/58mmHg,心率65次/分”,可见岳父血压骤降在先,心跳停止在后,也就是说岳父先被割破了血管,放血后,引发系列问题,心跳才停止。真是百密一疏,还是露了陷。
因此,岳父并非死于心梗,而是因大出血窒息而亡。
六、求证结果
为了求证岳父死因,我多方寻求专家、律师支持,他们均认为人民医院诊断我岳父死于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因缺乏客观证据,医院认定我岳父隐瞒病史的观点违背一个正常人治病常规逻辑;相反却发现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行为,且集体隐瞒了死因,以突发心肌梗死来推卸全部责任。
1、医院违背了择期手术医疗常规。择期手术是指在一段不太长的时间内,手术迟早,不致影响治疗效果,容许术前充分准备,达到一定的标准条件,再选择最有利的时机施行手术。我岳父鼻子息肉手术属于择期手术,病历上记载也是择期手术。在术前,医院已确诊我岳父心脏功能为2-3级,体格情况(ASA)Ⅲ级,认定我岳父体格有较严重系统性疾病,并且生化检查出有酸碱度、凝血酶时间、D-二聚体、隐血、β2-微球蛋白、阴离子间隙、总胆固醇、三酰甘油、肌酸激酶等指标异常,医院仅对我岳父进行抗炎抗过敏和鼻子疾病方面治疗,临手术前没有进一步复查,未确定是否达到最有利手术时机,医院冒然实施手术,违背了择期手术医疗常规。
2、医院违背了临床麻醉日常工作制度。临床麻醉日常工作制度规定,择期手术前一天麻醉科医生必须到病房访视患者,除了做好阅读病历,全面了解患者手术与麻醉相关情况外,还须进行患者体格检查,重点检查神经、循环、呼吸系统,且手术前晚应对全部准备工作进行复查。事实上,人民医院的医师3月15日、16日两天没查房,病历中也未见到15日16日两天的临时医嘱记载。3月17日从上午8时直至下午2时15分我一直陪伴岳父,也没见到麻醉医师来访视。
3、医院违背了现行医疗行政法规。我岳父患有冠心病、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等多种疾病,均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呼吸抑制疾病和高血压病一直未根治,特别是呼吸抑制疾病,我岳父一直按照主治医生要求长期使用舒利迭吸入剂治疗。2014年3月17日人民医院给我岳父实施全麻手术时,违背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合理用药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函〔2013〕288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7〕38号)精神,使用多种禁用药品,如:瑞芬太尼禁用于哮喘;舒芬太尼禁用于呼吸抑制患者;聚明胶肽禁用于哮喘患者;氢化泼尼松禁用于高血压。人民医院施手术前没有告知我们所使用的药品,侵害了我们安全用药知情权。
4、人民医院违背了麻醉用药常规。国际公认的美国麻省总医院规定,麻醉前患者体格检查应至少包括身高和体重测量、心前区听诊、肺脏听诊。因为身高和体重是计算用药量、体液需要量及围手术期尿量是否足够的有效指标。但病历上(麻醉记录单)记载体重未测,而人民医院全麻手术所用的药品中有多种须参考体重确定使用剂量,如依托咪酯、瑞芬太尼、舒芬太尼、顺式苯磺酸阿曲库铵。可见医院滥用麻药。
5、医院违背了麻醉手术常规。麻醉手术常规规定医院在实施麻醉手术前,须制定麻醉预备方案,以防预定方案失败或临时情况变化。从病历《麻醉前访视单》和《麻醉总结随访单》上可看出,医院在手术前已经预料到麻醉手术风险较大,在手术期间我岳父出现异常,是术中医生先行抢救,待术中医生无力抢救了,才请示医疗部组织心内、急诊等全院专家会诊抢救。心内、急诊等专家是接到通知后,从各自岗位中陆陆续续赶赴手术室,其时间均超过了10分钟,其中心内专家于17日16时20分才进手术室。3月18日,参与会诊专家在解答家属疑问时也证实了各专家是从各自岗位赶到手术室,并非预先在手术内待命。这说明医院没有对术前预料到风险准备预案,违背了麻醉手术常规。
6、医院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人民医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五十八条第三款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伪造病历资料。2014年3月14日、15日两天我岳父夜晚均在家过夜,但病历上却记载14日、15日夜间测量体温的数据。此外,病历首页记载:“无抢救,抢救0次,成功0次”,与病程抢救记录相互矛盾;3月26日医院书面答复家属意见书上表述,患者“肝肾电;未见异常;”,与麻醉术前访视单记录肝功能异常,前后相互矛盾;病历《手术麻醉谈话内容》,1-6条是打印的,7-12条是手写的,这些内容我们不知情,也无我岳父签字认可,特别是手写部分,不知道什么时候的事情。同时,医院书面答复患者家属意见书将手术日期写成了3月7日,由此可看出医院方工作很不负责。
六、诉求
1、务实求真,帮医院找回医德,责成医院说出我岳父真正的死因。
2、请求依法依规吊销人民医院手术医师陶泽璋、主治医师和麻醉医师赵博的《医生执业资格证》,对医院集体隐瞒事实、伪造病历、推卸责任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确认人民医院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责成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我岳父银行存款、股票证券、轿车、房产等遗产公证费和遗产税费等费用。
申诉人:陈擎国
联系电话:13971306866
通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35号;
邮政编码:430079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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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眉冷对贪夫指,俯首甘为君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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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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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年应是“赚”年。“蛇”我们避“折”而叫它“赚",13年应该要大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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