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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湖廣承宣布政使司荊西道德安府孝感縣小小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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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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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此裁员合理吗?
小严来电询问:
我所在的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连续亏损。日前,公司张贴告示,决定裁减23名员工,我在其列。我与公司签订过5年劳动合同,家中只有我一人就业,且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生活相比其他被留用人员困难。请问,单位如此裁员合理吗?我能否拒绝接受公司裁员的决定?
就小严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鲍志江。鲍律师指出,小严有权拒绝接受公司的裁员决定。
一方面,公司的裁员行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从小严反映的情况看,公司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自行贴出裁员公告的行为违法。
另一方面,公司不应将小严作为裁减对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小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长达5年,且还有子女需要抚养,属于应当优先留用人员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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