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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职院附属医院正式成为“低保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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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仙桃市

发表于 湖北省仙桃市 2014-7-30 09: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给仙桃市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镇居民提供一个价格低廉、服务便捷的就医场所,7月1日起,仙桃市服务于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医院——仙桃市享受城市低保人员就医定点医院将在仙桃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正式开诊。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包括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散居孤儿);
    2.农村五保对象;
    3.优抚对象;包括:退役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4.城乡低收入对象(个人因当年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而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
    二、住院申报提供资料
    1、患者身份证及复印件;2、医保或者农合医疗卡;社会救助证及复印件。
    三、优抚对象政府补助标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规定报销范围及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给予住院医疗补助,其标准为: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照40%的比例补助,补助最高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照25%的比例补助,补助最高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四、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其规定报销范围及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减免、报销、补助、大病保险、社会捐赠之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散居孤儿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
    五、重特大疾病的救助标准
    患有下列22种重特大疾病的按《仙桃市城乡贫困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救助。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耐多药性肺结核、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原发性甲亢、脑梗塞、胃癌、结肠癌、肺癌、直肠癌、食管癌、急性心肌梗塞、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Ⅰ型糖尿病、艾滋病机会感染、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
    患上述病种的参保、参合患者,其按相关政策补偿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由民政部门按以下标准救助:
    (一)城乡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救助金额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分散供养孤儿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0元。
    (二)低收入对象,个人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对超出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0元;个人自付费用不足5万元的按《仙桃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予以救助。凭身份证、户口簿和新农合、医保报销或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向当地民政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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