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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邱丛酒苦师等阅】网上攻击同行 “口水”引发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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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7-30 12: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南京7月7日电  在知名网络论坛、社区发表不当言论,“隔空”攻击同行,声称对方知假买假。7月4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网络言论侵权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张某同意赔偿王某2000元,删除网上不当内容,并当场表达歉意。

    登陆当地知名论坛海安石板街可以看到,点击达到上千次的热帖“海安某洗化店挣扎在死亡线上”,发帖者反复表述该洗化店引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强调该店正在准备清仓关店。帖主还在论坛多个版块重复发帖,吸引了大量点击,造成一边倒的舆论趋势。

    据悉,被攻击事主王某为海安某化妆品店经营业主,拥有数家连锁店,在本地洗化市场占有比较大的份额。当事人张某亦从事洗化用品销售业务,因连年来生意不景气心生愤恨,才出此下策。2013年12月始,张某在当地网上知名论坛海安石板街,持续发表攻击王某的不当言论。

    王某一次上网搜寻与其化妆品店相关的社会反馈信息时,发现了张某发布的攻击言论。王某是个有心人,他没有直接向张某发出咆哮,而是悄悄请当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由公证处出具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书。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上网核实,确认了公证书内容。

    案件审理中,法官摆明事实的同时,批评了张某的不法行为,耐心劝解双方以和为贵,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前述和解协议。

    法官点评: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为人际交往开拓了一个广阔的新空间,但自由发言也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以及侵权的发生。公民在网络发言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言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都有法可依,法律的根本属性并未改变,任何人都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唐小红 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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