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30 14:48:45
|阅读模式
投诉爆料
投诉地: |
- |
投诉行业: |
- |
联系人: |
保护信息 |
身份证号: |
无权查看 |
补充信息: |
隐藏内容 |
是否愿意接受对方联系和帮助: |
隐藏内容 |
联系电话: |
保护信息 |
薛大宝与张燕案件发生后,在各商会和鞋业批发市场主办方的支持与组织下,受害商户集体维权。2014年4月14日,受害人共同向江汉区公安局书面报案,经侦大队以案件属于汉阳区公安局管辖为由不予接受报案;2014年4月22日,受害人再次共同向江汉区公安局报案,经侦大队仅作了简单登记(未做笔录),又以报案材料不能共同签字而只能分别提供为由要求报案人改天再来报案,拒不接收报案材料;2014年4月25日,受害人根据经侦大队要求准备材料后一行15人再次到江汉公安局报案,经侦大队又以办案民警调休为由要求报案人先行回去,要求受害人代表28日再行到经侦大队报案做笔录并提供材料;4月28日,受害人代表再次根据要求携带报案材料前往江汉公安局报案,经侦大队又称经办人外出。在受害人再三要求下经侦大队为受害人代表做了笔录,然而经侦大队又以没有领导指示为由拒收报案材料并拒不出具任何接受报案的凭证。后受害人通过所属商会依法向区工商联反映,经过江汉区工商联等多方沟通协调,5月8日江汉区公安局才出具了《受案回执》。根据《受案回执》的提示,受害人的报案应该在平安荆楚网上能够查询到相关登记及进展情况。然而受害人控告薛大宝与张燕涉嫌诈骗及伪造印章犯罪的案件根本查询不到,将此情况反馈给办案民警,仅以“不知道”回复了事。至5月28日,大兴鞋业商会及众多受害人已多次询问江汉区公安局案件进展情况,江汉区公安局态度十分不友善,对是否立案仍然不置可否。鉴于早已超过决定是否立案的7天期限(即使案情重大也不能超过30天),受害人再次寻求江汉区工商联帮助,然而江汉区工商联主席介入后仍然收效甚微。迫于无奈,受害人在江汉区工商联、武汉市温州商会、银河商会、福建商会等社团组织支持下依法申请江汉区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向江汉区政府治庸办、武汉市公安局法制处投诉,同时各商会通过公开信呼吁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维护受害权利益,在相关部门的介入下江汉区公安局方才于2014年6月27日做出[2014]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28日送达给受害人。通知书对于不予立案的理由没有进行任何说明,且将受害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期限限定为3日(明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7天的复议期限),受害人不服并向江汉区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充分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然而江汉区公安局收到受害人的复议申请后仅2天就做出了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不予立案仍然没有任何的理由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