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诉 状 原告:黄牛,男,51岁,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公务员,住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大道国税小区,身份证号码420922196302180194。 被告:孝感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陈学主,孝感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请求事项:撤销孝规复决字【2013】02号《行政复议决定》。 事实与理由:大悟县城区居民刘务柱向大悟县城乡规划局申请住房建设规划许可时,大悟县城乡规划局给了刘务柱一份《大悟县城市规划区自住房申报事项告知书》,该告知书告知刘务柱建设自住房申请规划许可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提交原件检验); 二、书面申请; 三、属原址改、扩建自住房的,须提交与申请人相一致的土地、房产权属证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原件核验); 四、属新建自住房的须提交镇、村(社区)核定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证明; 五、申请人与相邻单位(个人)地界确认书及建房(四邻)协议书; 六、计划生育证明。 如不能达到以上要求,我局将不受理您所提出的自住房申请。 刘务柱只提交了第一项和第二项资料,第三项中的第一件提交了假资料、第三项中的第二件、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资料刘务柱都没有提交。 第三项中的第一件假资料是:刘务柱为了骗取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大悟县城乡规划局提交了2004年11月11日大悟县国土资源局审批的NO:0002044号《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峻工后于2008年6月7日大悟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000202980-1.这是刘务柱原来已建房屋的《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刘务柱现建一块属临时占地,没有办理用地手续,属非法占地。大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县国税局反映刘务柱违规建设有关情况报告》对这一点讲得非常明确。刘务柱用原来已建房屋的《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当作现建房屋的《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欺骗大悟县城乡规划局(这应当不可能骗住大悟县城乡规划局,但大悟县城乡规划局好像被骗住了)。 根据以上情况,大悟县城乡规划局应当不受理刘务柱住房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申请。但事实上大悟县城乡规划局不但受理了,而且还批准了。 大悟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刘务柱住房建设规划行政许可不正确,不合法。 一、原告房屋的东向、刘务柱房屋的西向都开有窗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3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原告房屋是七层属中高层,双方相对都开有窗户,应当在不小于13M的基础上适当加大间距,那就应当在13米以上。大悟县城乡规划局许可刘务柱的西红线在房屋西南角距国税围墙1.5米,西北角距国税围墙2.75米,这违反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住宅侧面间距规划设计规范。而且刘务柱实际建房还超越了红线,西北角距国税围墙0米。这更违反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住宅侧面间距规划设计规范。 二、大悟县国土资源局向大悟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了刘务柱违规建设情况。大悟县国土资源局在该报告中明确地说刘务柱现建一块属临时占地,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非法占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刘务柱不能提交现建一块的土地使用证,而是提交原来已经建设完工的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欺骗人,当作现建一块的《土地使用证》。对这一欺骗行为原告在《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书》中进行了揭露,被告工作人员如果不是文盲,不是智障人应当知道刘务柱的欺骗行为。 据此可知,大悟县城乡规划局刘务柱住房建设规划行政许可不正确,不合法。 刘务柱所取得的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是不是应当撤销呢?应当。因为刘务柱是用欺骗的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刘务柱用了多重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一、用另一地块的《土地使用证》冒充现建一地块的《土地使用证》,是欺骗行为; 二、用建筑工棚冒充房屋向大悟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改扩建房屋,但是改扩建房屋必须提交原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刘务柱没有,所以改扩建是假的,是欺骗行为; 三、刘务柱申请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时谎称没有相邻建筑,而实际不但西边有相邻建筑,而且东边还有相邻建筑,这也是欺骗行为; 四、刘务柱申请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时谎称“现因儿子已过结婚年龄,需扩建房屋”,刘务柱在现建房屋的北面原已建有四间四层楼房,第三层和第四层现仍然空置着,没有人居住。刘务柱已建有四层住宅,一户已有四宅,而且三楼、四楼至今仍然空置着,现又申请建房,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原告2012年11月12日向大悟县城乡规划局的上级行政机关孝感市城乡规划局送去《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书》,孝感市城乡规划局2012年11月13日收到。原告的该项申请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申请的,原告没有根据《行政复议法》向孝感市城乡规划局送去《行政复议申请书》,孝感市城乡规划局却根据《行政复议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且该项《行政复议决定》的制作日期2013年1月14日已在收到原告申请书2012年11月13日后的两个月以外,再加上邮寄时间,就远远超过了两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此项《行政复议决定》既是文不对题,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期限。 刘务柱用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告应当撤销刘务柱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被告却维持大悟县城乡规划局被骗去的行政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的维持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 请全国人民评一评,陈学主及其工作人员是什么文化水平?什么执法水平?没有文化水平,没有执法水平,是什么素质? 2012年11月12日原告还向大悟县城乡规划局的另一上级行政机关大悟县人民政府送去了《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书》,大悟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2日当天收到,孝感市城乡规划局2012年11月13日收到,大悟县人民政府先收到。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投诉同一事项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机关管辖,大悟县人民政府现在正在办理本案。通过多次诉讼,大悟县人民政府已认识到错误,准备撤销大悟县城乡规划局的刘务柱住房建设规划行政许可。 综上可知,大悟县城乡规划局应当不受理刘务柱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大悟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刘务柱住房建设行政许可是错误的,违法的;刘务柱用了欺骗的方法取得住房建设规划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告错误地用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维持违法行政许可,既是文不对题,又超过了法定的复议决定期限,还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是违法行政行为。望全国人民公审本案,公正评判,评一评,大悟县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刘务柱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该不该撤销?评一评,孝感市城乡规划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不该撤销?评一评陈学主及其工作人员是什么素质? 此致 全国人民 具状人:黄牛 2014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