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薛大宝、张燕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 报案材料 委托代表联系电话:林胜聪 13986219511 犯罪嫌疑人1:薛大宝,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淡溪镇玛瑙村,身份证号: 30323319810905551x,联系电话:13627111198 犯罪嫌疑人2:张燕,女,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雁荡镇溪南路164号,身份证号:330382198612246962,联系电话:13716995999 案由:合同诈骗 涉嫌犯罪事实: 自2011年年底起,薛大宝、张燕(二人系夫妻)自称投资成立了“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鞋类贸易。在所有经营活动中,薛大宝及其雇佣的人员全部使用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公章,包括采购、对账、结算等。经营之初,薛大宝与张燕控制的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从大兴路鞋业市场(包括鼎力、银河、老市场、沿江一号等批发市场)各商户处赊销采购的鞋子数量及价值较少,薛大宝及张燕基本都能按照承诺每季度结算支付一次货款。通过一年左右的交易,薛大宝与张燕控制的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逐步取得了大兴路鞋市众多批发商的信任。从2013年年初开始,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逐步增加了在各批发商处的赊销额度,只采购不付款。由于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长期不结算支付货款,2013年年底大兴路鞋市众多批发商获知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可能关闭,纷纷要求薛大宝与张燕结算支付货款。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4年初,以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名义拖欠大兴路近百家鞋类批发商货款约500万元。催讨债务之初薛大宝与张燕以经济困难为由避而不见,到2014年春节后薛大宝与张燕的手机等先前的联系方式全部无法接通或关机、停机,经营的店铺也全部人去楼空,薛大宝及张燕完全失踪。
经向工商部门调查了解,薛大宝与张燕对外宣称的所谓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其在经营过程中普遍使用的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公章系伪造。在武汉市范围内,以薛大宝、张燕名义登记经营且商号为“人行道”的工商主体有三个,分别如下: 1、武汉市汉阳区新人行道鞋店 经营者姓名:张燕;资金数额:5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1月21日;核准日期:2013年5月22日;注销日期:2013年5月22日 2、武汉市汉阳区人行道麒麟路鞋店 经营者姓名:薛大宝;资金数额:3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5月15日;核准日期:2014年2月21日;注销日期:2014年2月21日 3、唐家墩人行道鞋店(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实际经营人:薛大宝;成立日期:2012年国庆前后;地址:全国服装贸易中心一楼,2013年年底已关闭)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报案人认为,薛大宝、张燕夫妻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伪造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公章,通过部分交易获得大兴路鞋业市场众多批发商的信任后赊购巨额货物恶意关闭店铺转移资产,达到非法占有大兴路鞋业市场众多鞋业批发商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已经明显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 薛大宝、张燕虚构了经营主体,欺骗交易对象 薛大宝与张燕在交易之初就虚构了“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并且雕刻使用了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在与大兴路鞋业市场众多批发商交易过程中,无论是采购货物、货物入库还是对账结算,薛大宝、张燕使用的都是印有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名称的入库单或公章。薛大宝与张燕经营之初就虚构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的主体,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鞋业市场各批发商的信任,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非法目的,否则其完全没有必要虚构交易主体。即使是以薛大宝、张燕名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也没有一家名称为“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且部分个体工商户在薛大宝与张燕向大兴路鞋市批发商采购的过程中早就注销。 二、薛大宝与张燕完全不具备与采购规模及拖欠货款规模相当的经济实力与经营能力,完全不具备履行能力。 一方面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即使是以薛大宝、张燕登记经营的三家个体户,每家的注册资本仅数万元(武汉市汉阳区新人行道鞋店注册资金5万元; 武汉市汉阳区人行道麒麟路鞋店注册资金3万元,且从登记与注销时间上看,该两家个体户并未同时存在)。从薛大宝与张燕登记个体户的资金规模看,数万元的注册资金仅够支付几个月的店面租金,根本没有经济实力向大兴路鞋业市场一百多家批发商采购鞋子;从薛大宝与张燕登记的数家店面面积来看,仅有的两家店面根本不可能消化从大兴路鞋业市场采购的巨额货物。薛大宝与张燕个体户数万元的注册资金规模与拖欠近百户批发商的约500万元货款也更加不匹配。 三、从薛大宝与张燕登记、注销个体工商户的时间看,其成立完全不是为了正常经营,而是为了欺骗批发商,非法占有他人财务。 以张燕名义登记的武汉市汉阳区新人行道鞋店成立于2011年1月,但在薛大宝与张燕大量向批发商赊购货物之初便已经于2013年5月注销,而以薛大宝名义登记的武汉市汉阳区人行道麒麟路鞋店成立于2013年5月,但仅经营半年后便于2014年2月注销,而薛大宝实际经营的唐家墩人行道鞋店(未注册登记)虽然开业于2012年,但在2013年底也已经关闭。薛大宝与张燕注册成立个体户后不久就注销,完全不符合商业经营惯例,因为这样将产生巨额的成本。其频繁的成立注销个体户,一方面是为了虚张声势,在市场上吸引眼球,造成商户误以为其经营规模和市场实力在逐渐壮大,便于其在市场上能毫无障碍的进货,另一方面注销个体户或转让店面也是为了逃避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四、薛大宝与张燕收受货物进行销售后关闭、转让门店且逃匿,客观上占有大兴路市场近百户批发商的逾500万元的巨额财物。 薛大宝与张燕通过虚构经营主体,通过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市场上批发商的信任后,在市场上向批发商大量赊购货物。通过延期对账结算,薛大宝与张燕非法占有的货物价值高达500多万元,二人的违法行为败露后,薛大宝与张燕一方面关闭、转让店面以达到转移财物的目的,另一方面关闭手机等一切可能的联系方式躲避所有的债权人,最终达到完全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薛大宝与张燕以虚构的武汉人行道时尚鞋业有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二人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又逃匿,通过种种手段骗取大兴路鞋市近百家批发商的500多万元财物,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薛大宝等人的行为涉案金额高达五百多万元,根据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应严肃予以处理。 薛大宝与张燕的合同诈骗行为影响极其巨大,涉案的金额高达500多万元,受害的批发商达100多家,受害人遍及大兴路的所有鞋类批发市场。大兴路鞋业批发市场是全国影响力最大的鞋类集散中心之一,云集鞋类批发商1500余家,是汉口汉正街商业的核心,鞋业批发市场云集了温州商会、瑞安商会,福建商会、银河商会、童鞋商会、区工商联大兴鞋市商会等十几家商会,市场商户每年上缴税费数千万元。此次各主要受害批发商联合起来向公安部门报案,一方面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挽回受到的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是希望政府相关部门严格执法,严惩合同诈骗犯罪,净化大兴路市场经营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目前参与维权的商户有60户,这些商户损失相对较大,基本上是一万元以上的,其余商户未及时的加入维权行列,一方面是认为自己损失金额较小,忍一忍算自认了,另一方面是对我们的法治社会持怀疑的态度。此前部分受害商户独自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未引起重视,此次联合向公安部门报案,是在各鞋业市场主办方与各商会鼎力支持下的共同行为,我们希望公安部门秉公执法,对薛大宝与张燕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打击犯罪,净化市场法制环境与交易秩序,维护江汉区良好的投资环境。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公安分局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薛大宝、张燕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报案材料》签署页 2014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