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走投诉经过 2014年4月14日上午,到安陆市委找汪书记,被工作人员拦下来,信访局的黄局长接待了我们,让我们等电话。 2014年4月15日上午,又到信访局、人大、市政法委递交了资料,见到政法委的杨杰科长 2014年4月24日下午,接到法制科的杨主任电话,他让我去签一个公安局撤案文书,我没有签,我说我被冤了要讨个说法再签。 2014年5月4日,我没有等到电话,又到市委找汪书记,工作人员不让我见,政法委的胡书记接待了我,看完资料让我把事实理由与要求写下来,并承诺一个星期给我答复。 2014年5月8日下午,我打胡书记的电话问办得怎么,他在电话中告诉我,正在调查,我们的高书记非常重视你的事。 2014年5月12日我又到政法委去找胡书记,当时胡书记正好准备出门,他坐在车里跟我讲,你如果想解决问题,就回去等。 2014年5月12日我来到孝感市信访局、孝感市政法委他们看了我的资料给安陆市公安局打了个电话,说安陆政法委的下午来公安局调查,他告诉我安陆有人在管,你回去吧!又不是没人管。 2014年5月19日上午,我再次去找安陆市政法委的胡书记,接连一个星期不见人影,下面办事的人说胡书记生病请假了,我又找到高书记,高书记看了一下资料说你的事我知道,他们找我签过字,等胡书记吧。 2014年5月20日上午,我到安陆人大去询问我反映的情况怎么回复的,当时一姓孙的办事员给公安局打过电话,并对我说作好心理准备,他们已经受过内部纪律处分了。 2014年5月22日上午,公安局的苏科长通知我去了解情况,到了公安局他又说魏政委不在,让我再来。 2014年5月26日,安陆市公安局的苏科长、 魏政委接待了我,并给我拍了照,做了笔录,还问了我的要求,我请求领导给我一个正确的说法,还我清白。 2014年6月9日上午到孝感市公安局递交材料,当时信访科的一女的武汉口音,给苏科长打电话,苏科长说让我回去,他们帮我解决。 2014年6月9日,我到孝感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的控告书,当时控申处陈处长已受理(我强烈要求不要把我的案件移交给安陆市人民检查院办理),因当事人(直系亲戚)老婆任晋红在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任副检察长。 2014年6月10日,我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信访科,当时接待我的工作人员看完资料说:如果你的情况属实,把这封信转交给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6月11上午,我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信件转交给了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的戴处长(当时陈处长不在)。当天同时向孝感市人大、纪委递交了资料。 2014年6月16日,安陆市公安局的周科长打电话通知我去公安局,问我的要求,我当时请求局领导依法处理我的诉求。 2014年6月23日,我又到孝感市人民检察院询问受理情况,工作人员让我找廖处长,陈处长让我去安陆找。 2014年6月23日,我来到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把信件交给了信访科的朱科长。 2014年6月24日,接到孝感市陈处长的电话,问我到安陆人民检察院去找了没有,我说去找过。6月27日收到10086省人民检察院发来的信息,关于职务犯罪举报周,接待我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属于越级上访,没有受理。 2014年6月30日,我到安陆人民检察院找朱科长,他把我带到几个科室,他们说相关的资料已交给了市检察院了,市院在办。我先后去过几次,他们都这样说。 2014年7月4日上午,我又去孝感市找陈处长,陈处长当时正准备走,我问他案子究竟哪在办,他笑着对我说,我不知道哪在办!他让付科长打电话问问,付科长给安陆朱科长打了电话,又给市院打了电话,告诉我说,你的案子是我院在办,领导正在批示,下星期来。 2014年7月7日,我到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找陈处长,当时陈处长给安陆的朱科长打了电话,直接让我去安陆。 2014年7月8日,我到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找信访科的朱科长,他要么把我带到跟案件无关的部门,要么就把我领到无人的办公室苦等,最后我到楼下来,问他说:“资料到你们这里,7天你们就应该移交给办理此案的相关部门,现有一个月,你如果不移交,我自己去找。”他说由他来办,问他需要多少时间?他说没有具体时间给你。 2014年7月10日,我又到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求见领导,当时10楼的一胡姓女士接待了我,她说:“我的事情她会向领导汇报,并让控申处的宋处长接待了我”。宋科长当时说:“既然受理了,就是我院在办,你等电话吧”。 2014年7月14日上午,我到孝感人民检察院找宋科长,他说不是让我等电话,你怎么又来了。又去找陈处长,我说案子还是要求市院来办,他说我提的都是无理的要求,不想接待我。我只有在院门口等韩检察长。皇天不负有心人,终于让我把资料递交给了韩检察长。 2014年7月17日下午3点。我的申诉案在安陆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当事人黄自平带了五个社会闲杂人员(打手)来作为旁听,五个人轮流到庭外我的证人旁走动,示意威胁我的证人,我的证人当庭受到威胁。结果将择日宣判。 2014年7月21日,我又去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找韩检察长,并以书面的形式递交我的整个投诉经过,韩检察长当天对我的案件进行了批示。 2014年7月22日,孝感市检察院的陈处长和李副检察长两人接待了我,并说:“既然你那么相信我们,只有我们来办,让我在安陆等电话,她会给我结果。” 2014年7月22日,我的QQ登不了录,网线被拦截了。 2014年7月23日下午,我手机里储存的部分电话号码不翼而飞。网上发的贴子也被屏蔽。 2014年7月28日,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朱科长通知我,当时给了一个完全令人可笑的书面答复,一张便条当时还说领导没签字。(又不说立案又不说不立案)。 2014年7月29日,我又到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找李红副检察长,她的回答让我无语又无耐,她又让我去安陆找,我当时怀着莫大的希望去见她,做梦也没想到 连一个人民监督机关的副检察长也来忽悠我。我又转回到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找朱科长,让他给我一个《立案决定书》或《不立案通知书》一个书面答复,他当时说:“你的条件不符合,只有这个书面答复,需要半年的时间审查,你要么去控告我”。我问他说的话是代表个人?还是代表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说的话?他回答不上来。最后连忽悠我写那的张便条就不给我。 此时我已走投无路,安陆市和孝感市两级人民检察院都既不立案又不给书面答复,相互推诿,其目的是想阻止我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上诉。使我难以达到控告的目的。希望社会各界有志人士,媒体记者能伸出支援之手为我洗清冤屈,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受害;王慧 2014年7月29日 对公民黄自平联手安陆市公安局部分公安干警恶意制造假案,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控诉书 控诉人(下称我)系湖北安陆市人,1975年10月9日生,身份证号:420982197510090223 住址为:安陆市楚跃小区。 因为我同公民黄自平之间发生感情纠纷,黄自平动用其在安陆市公安机关的关系,制造假案,对我进行打击报复。而公安机关的部分办案人员,则充当了黄自平的“法律打手”。黄自平和公安干警之间的恶意联手,导致我蒙受不白之冤,空受牢狱之灾。对于该起冤案假错案,我现以书面方式,向相关领导部门反应如下,并敬请相关领导及部门对我的冤情加以调查了解,对本案中涉嫌刑事诬告陷害的相关公民及办案民警予以严厉处置。现述如下: 一、我同黄自平的感情纠葛由来。 约2003年左右,我同我前夫一起赴深圳打工,因身体原因,我独自返回了安陆。在一次偶然的进餐场合,我认识了黄自平。其后,黄自平经常以吃饭为由到我经营的小吃店找我,并使出种种手段对我予以纠缠,让我不胜烦恼。2004年夏,黄自平对我表白,称我只要同我前夫离婚跟他一起,他就同我结婚,并给我买房。 经不住黄自平的甜言蜜语和一再纠缠,我在2005年同我前夫离婚了。同是在2005年,黄自平诱骗我称他的手头暂时不宽裕,让我同他共同出资买房。我如是出了部分资金,同黄自平一起在安陆市楚跃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同黄自平开始同居生活。 2007年左右,我又同黄自平共同出资,在孝感购置房产一套,并同他在孝感同居。同居期间,双方均为离异人士。期间,我多次要黄自平同我办理结婚证,黄自平则谎称超生罚款,拒绝同我办理结婚手续。 我同黄自平在同居期间怀孕,2008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在生育女儿后,我又多次要求黄自平同我领取结婚证,黄自平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由此,双方慢慢产生了隔阂。2009年左右,黄自平在其合伙经营的公司的土地上建设房产就是位于卓湾新区的房产),因为处于同黄自平的同居期间,我在其中也有出资。 同居期间,黄自平不仅仅以种种理由不同我领取结婚证,相反,由于双方感情发生矛盾,约在2009年左右,黄自平以诱骗的手段,将我同他生的女儿抱走,让我无法看到孩子。双方矛盾由此进一步激化。 2010年4月左右,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安陆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但因为无法获取有力的证据,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再在其后,黄自平又反过头来纠缠我,并委托中间人进行劝和,承诺将卓湾小区的三套房产的所有权全部给我,其中的两套房产由我自行处理,另外一套由我自居,并称处理房产的所得款由我自行处理。 其后,双方矛盾又因为一些原因而激化,但黄自平从来没有明言收回该承诺。 二、所谓的“诈骗”(房产交易)经过。 因为黄自平对我有过承诺,并有相关的证人可以予以证实,因此,2012年1月14日,在事先征得黄自平的口头同意后,万普贵、万普春两弟兄同我签订《售房协议》,由我将位于卓湾小区的两套房产分别出售给了万姓两兄弟。在签订《售房协议》时,考虑到该两套房产并没有将产权证办理到我的名下,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我在“售房方”一栏里签上了黄自平和我的名字,并分别收取了万普贵的12万元和万普春的14万元购房款。 对于我出售房产一事,在事前,我是征得了黄自平的同意的,而在事后,我又将已经出售房产一事告知了黄自平,他也没有表示反对。对于我同黄自平的同居关系,万氏两兄弟也是知道的,不然,他们不会购买该房产。而我处理房产所得的房款,黄自平也零零碎碎的从我手中拿走了一部分。 再在其后,我出外打工,万氏两兄弟因为在取得房产的居住权中同黄自平发生纠纷,黄自平称该房产属于他所有,并出尔反尔称我没有房产处分权,不让万氏两兄弟入住该房产,纠纷就此发生。 2013年1月17日,万氏两兄弟以我和黄自平为被告,将我们诉到安陆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同我签订的《售房协议》有效。当时,因为我在外地,根本就不知道该案件已经被起诉到法院,所以,没有也无法出庭,更是错过了找寻证人证实我有该房产处置权的绝好机会。在我没有到庭的情况下,黄自平称该房产属于他所有,他没有授权我对该房产予以处分。法院在我没有到庭的情况下,仅仅依照黄自平的陈述(黄自平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的文号为:【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万氏两兄弟同我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并判令我返还收取的万氏两兄弟的购房款。 判决文书作出后,同样因为我在外打工的原因,我没有接到判决书,又错过了上诉时间,致使这样一份错误的判决书生效了。 因为同黄自平的积怨甚深,黄自平就借此机会,向公安机关告发我。黄自平先是在东城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没有受理的情况下,他又找到了同他要好的同学叶书生(安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干警)(两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在同叶书生经过一番密谋策划后,将我的行为诬定为诈骗罪,并上网追逃。2014年3月9日,我在汉口火车站乘火车返回安陆的时候,被叶书生等人抓住,并于3月11日被带回安陆市。 在安陆市看守所被关押14天之后,该案报安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安陆市检察院经过提讯及查证,对我不予批捕。叶书生等人意识到情况不妙,于2014年3月22日将我予以释放。 我被释放后,先后找各个部门交涉、反映,但是,时至今日,相干的责任人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而我蒙冤受刑也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三、黄自平、叶书生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安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就是错误的:第一,我在同万氏两兄弟签订《售房协议》时,万氏两兄弟就知道我的电话号码,黄自平也知道我的电话号码,同时知道我的具体打工地址,但法院为什么没有依法将诉讼文件送达给我,而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予以送达?法院的该行为,致使我失去了宝贵的出庭机会,更失去了申请知情证人出庭作证的机会(该证人目前已经死亡),结果致使我败诉;第二,该判决文书中认定该房产属于黄自平分割合伙公司所得的房产,但是,整个判决文书中,仅仅只有黄自平的个人陈述,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凭什么作此认定? 一份错误的判决文书,导致黄自平有隙可乘,并以此做文章,同部分公安干警勾结,诬陷我涉嫌诈骗罪。如果没有该错误的判决书,前列事件就无法发生。 黄自平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叶书生等干警的行为,则涉嫌徇私枉法罪:我同黄自平同居多年,并在同居期间育有一女。同居期间,双方的经济多有纠葛缠绕,关于该事实,黄自平清楚,而作为黄自平同学的叶书生也是清楚的。我为抚育同黄自平所育女儿,同样有经济付出。在涉案的房产的建设中,同样有我的出资。而处于对我的补偿,黄自平则承诺将位于卓湾小区的三套房产给我。黄自平明知前列情况,更明知我的行为根本就不是所谓的诈骗,仍然策划告发我,其目的是想我受到刑事处罚,其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同是安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干警的黄鹏举,在我被带到安陆市的当天,在经侦对我嚣张的叫喊“黄自平去年玩钱光输掉的就有100多万,不在乎钱。”后又威胁称“这次把你弄进来,就把你紧关(长期关押)”。此话一听,就明白其中包含了很多意思:第一,叶书生、黄鹏举等人无疑同黄自平极为熟悉;第二,黄鹏举等人是知道黄自平的情况的,甚至连他一年输掉100多万都知道。黄自平的行为,应当是涉嫌赌博罪,但叶书生及黄鹏举等人非但不追究该犯罪行为,反而配合黄自平陷害我;第三,叶书生、黄鹏举等人是受到黄自平的指使的,至少,他们就该案是相互恶意串通的。 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对无罪的公民予以诬告陷害,使我受到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打击,该行为,为法所不容,为社会道德所不容。黄自平、叶书生、黄鹏举等人的行为,应当依法受到惩处。而我被无罪释放,应当对我依法予以相应赔偿。 请有关机关和尊敬的领导关注该案,依法处理我的诉求。 控诉人:王慧 2014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