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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省无锡市 2014-8-6 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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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原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主任陈新发(正处级)涉嫌受贿249.8万提起公诉,由于本案犯罪涉及面广且严重,案件复杂,法院延长三个月审查期限。近日,案件审理终结,浠水县人民法院对陈新发涉嫌受贿案进行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新发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据指控,2005年至2012年期间,陈新发利用担任中共黄梅县委副书记及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党委副书记、主任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工程承揽、产品采购、签批文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索要单位及个人的款物共计价值249.8万元,在接受审查期间陈新发向纪委退交违法所得共计536万元。
2007年至2010年,陈新发利用担任黄梅县委副书记的职务之便,通过打招呼等方式,为某承包人谋取利益承包该县一学校食堂,并约定所得利润五五分成,先后5次收受承包人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9万元。2010年至2012年,陈新发利用担任龙感湖管理区党委副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等,为某公司提前办理土地证及他项权证,两次非法收受公司经理所送人民币12万元。同时,陈新发接受另一家公司请托,通过推荐、打招呼、签批文件等方式,为在开发龙感湖“塞湖新区”项目、龙感湖公安局办公大楼土地置换、龙感湖某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所送人民币27.2万元。
法院认为,陈新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黄梅县委副书记,龙感湖党委副书记、主任期间,其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累计逾249.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依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综合被告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酌定从轻处罚的退赃情节,陈新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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