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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0-10 23:26:23
关怀(劳动法专家): 首先,国有企业为职工办理休养手续的前提是企业内存在富余职工,而且一定要经本人的申请和企业领导批准才能办理内退手续。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施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因此,内退不符合年龄、协商和待遇保证等政策规定的均是错误的。
其次,内退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安置富余职工。如果企业根本就没有富余职工,原岗位职工内退后,很快就另行招用其他新职工补充上岗,一边在为原岗位职工办理内退手续,一边又招用了远超过内退职工数量的新员工。那么,这些内退职工有没有必要内退,他们是不是富余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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