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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4-8-12 22: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人:杨敬怀  男   59岁   汉族  住湖北省郧县谭山镇金家村一组
身份证号:420321195412285938  电话:18371915689
举报人:潘娥娃 女   62岁   汉族  住湖北省郧县谭山镇金家村一组
身份证号:422622195204295925  电话:18371915689
举报人:李本红 女   27岁   汉族  住湖北省郧县谭山镇金家村一组
身份证号:420321198806015942  电话:13593730136
被举报人:郧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滥用职权 ,侵犯公民财产权
     举报人是八十年代初受原谭山镇政府的政策鼓励,第一批到谭山集镇建房的。除临街门面两间房屋外,还有后院用以杀猪  做豆腐  酿酒用地《注:土地使用证附图》为据。后因作坊加工之需,对其内部结构进行部分改建,而未超出原建筑范围。九十年代与邻居梅云秀因后院发生了争议,历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调解处理于1998年12月3日被举报人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并确定了四至边界。十六年来两家和睦相处,但是好景不长,于2014年3月邻居梅云秀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状况下,擅自扩建房屋,事前也未经举报人同意,姿意妄为,侵占了举报人的部分土地。举报人随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被举报人作为该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理应查明事实,公正处理各方利益,以大局为重。可是,被举报人对梅云秀的违法建房不作处理,听之任之,玩忽职守。有纵容包庇之嫌。反而,却对举报人的房屋横加指责,并编造谎言,进行诡辩,说举报人“对房屋进行了部分翻建,土地使用证未及时变更登记,超出原发证范围用地,不能认定为合法用地。不受法律保护。”被举报人恶意歪曲事实。捏造不实证据。对举报人在其原建房屋内部的部分改建只字不提,反而却违背事实,把“改建”扭曲为“翻建”将“合法变为不合法”而“不合法摇身一变为合法”颠倒是非,翻云覆雨。其性质恶劣,图谋陷害中伤举报人。为其诡辩措辞制造借口和理由。企图使违法建房披上一层合法外衣。难道说:被举报人在1998年12月3日给举报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是假的不合法吗?被举报人作为该县的土地行政主管单位,代表的是国家利益,行使的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依规透明行政乃是其职责所在。颁发出示的各种证件是具有法律效力合理合法的。国土资源部门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行政行为体现的是党和国家的意志,对群众的一腔热情。总能出尔反而,黑白颠倒呢?这是肆意践踏法律法规之神圣尊严。其实质是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举报人所使用的土地依法进行登记,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被举报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歪曲事实,将举报人的合法建房和登记认定为无效。那么,谭山国土所不是国家设的,是私人设的吗?之前所发的《土地使用证及登记》又是谁发的呢?在郧县范围内只听说有一个《郧县国土资源局》未听说有第二个。该单位的设立是代表国家利益。权力是党和政府及人民赋予的,行使的职权体现的是公平,公正,透明,阳光操作,其权利姓“公”不姓“私”,只有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法行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没有高低贫贱之分。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对违法建筑不作处理,利用公权利对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违法建房视而不听不见,并进行寻衅报复,制造事端,从中挑拨是非。导致举报人一家遭到殴打和不法侵害。几个月生意做不成。门面经营受挫,经济受损,身心健康等各方面受到极大影响。故此,特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举报。
                                    
                                                                                                                                     
                                                                                                         举报人:杨敬怀    潘娥娃  李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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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郧县 2014-8-13 14:3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是有回复http://bbs.10ya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752392&highlight=%B9%FA%CD%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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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郧县 2014-8-13 14: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撸主,这里有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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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郧县 2014-8-13 14: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撸主!这里有恢复
郧县谭山镇村民杨敬怀因邻居何兴春修建楼梯,与之发生纠纷,且以所持土地使用证为据,认为何兴春侵占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2014年4月23日,县委副书记董飞、副县长徐洪斌亲自到谭山镇对两家争议进行调解,并在现场会上要求国土局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014年4月29日,根据县领导指示意见,国土局派专人进行了实地调查。2014年5月5日,我局在接到谭山镇政府《关于确认杨敬怀、何兴春土地证及建房边界的函》后,又于5月9日派人与谭山镇政府一道再次进行实地核实,依据原发证档案所标尺寸,做出了“何兴春所建房屋不在杨敬怀原发证范围内”的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函告谭山镇政府。在谭山镇答复意见书做出后,杨敬怀家人以所持土地使用证附图标示的相互关系和方位(即非尺寸)为因由,多次到我局上访,拒不听取工作人员的解释或劝说。经查阅档案资料,结合实地踏勘情况,现就杨敬怀所持土地使用证与实际用地情况调查如下:
一、经查杨敬怀所持土地使用证办证档案,该证颁发于1998年12月,发证面积为99.5m2,其中建筑占地57.4 m2。据调查,土地使用证颁发后,包括其邻居何兴春(梅云秀)、范文强在内,均于2002年对房屋进行了改建,但杨敬怀不承认房屋改建的事实,较原发证情况相比,杨敬怀现用地情况已发生了部分变化,其中建筑占地达到85.81m2,所以原土地证附图不能与用地现状完全对应。当然,尽管该房屋进行了改建,但其相邻的谭山电站的房屋(厨房)未动,依据原证所标尺寸,可以量测部分界址(相关材料附后)。
二、在处理杨敬怀与邻里纠纷、查阅档案过程中,我们同时发现,杨敬怀原办证档案(包括土地证上的附图)由于工作人员粗心,存在技术方面的瑕疵,表现在:一是宗地图没有严格按比例绘制,导致界址标示的相互关系和方位与实地有偏差,宗地图中个别尺寸没有标注;二是登记档案中宗地图的界址点号与界址标示不一致,但在土地证附图中已得到纠正。虽然存在上述问题,但依据宗地图上标示的尺寸,不影响对何兴春(梅云秀)新修建楼梯是否占用杨敬怀使用土地的认定。
三、经了解,谭山镇政府于2014年5月9日,已对杨敬怀上访事件予以答复,一是采纳了国土局关于“杨敬怀在1998年12月3日土地证颁发后对房屋进行了改建、土地证附图不能与用地现状完全对应、何兴春所建房屋不在杨敬怀原发证范围内”的认定意见,同时责令梅云秀(何兴春)由于改建房屋手续没有完全到位立即停止施工,待手续完善后续建。但杨敬怀家人到我局上访,只谈我们对谭山镇政府去函的事,而未涉及谭山镇已对其上访予以回复的事情。
针对此事,我局与谭山镇党委、政府进行了多次沟通,也形成了共识,但杨敬怀家人拒不认可和接受上述结论,他们不按信访程序申请复核,而是扬言要找各级国土部门重新核对,其目的主要是想维护其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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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4-8-15 22: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有一天会见清官,会真相大白的    我相信邪不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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