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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十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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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杨敬怀 男 59岁 汉族 住湖北省郧县谭山镇金家村一组
身份证号:420321195412285938 电话:18371915689
举报人:潘娥娃 女 62岁 汉族 住湖北省郧县谭山镇金家村一组
身份证号:422622195204295925 电话:18371915689
举报人:李本红 女 27岁 汉族 住湖北省郧县谭山镇金家村一组
身份证号:420321198806015942 电话:13593730136
被举报人:郧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滥用职权 ,侵犯公民财产权
举报人是八十年代初受原谭山镇政府的政策鼓励,第一批到谭山集镇建房的。除临街门面两间房屋外,还有后院用以杀猪 做豆腐 酿酒用地《注:土地使用证附图》为据。后因作坊加工之需,对其内部结构进行部分改建,而未超出原建筑范围。九十年代与邻居梅云秀因后院发生了争议,历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调解处理于1998年12月3日被举报人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并确定了四至边界。十六年来两家和睦相处,但是好景不长,于2014年3月邻居梅云秀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状况下,擅自扩建房屋,事前也未经举报人同意,姿意妄为,侵占了举报人的部分土地。举报人随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被举报人作为该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理应查明事实,公正处理各方利益,以大局为重。可是,被举报人对梅云秀的违法建房不作处理,听之任之,玩忽职守。有纵容包庇之嫌。反而,却对举报人的房屋横加指责,并编造谎言,进行诡辩,说举报人“对房屋进行了部分翻建,土地使用证未及时变更登记,超出原发证范围用地,不能认定为合法用地。不受法律保护。”被举报人恶意歪曲事实。捏造不实证据。对举报人在其原建房屋内部的部分改建只字不提,反而却违背事实,把“改建”扭曲为“翻建”将“合法变为不合法”而“不合法摇身一变为合法”颠倒是非,翻云覆雨。其性质恶劣,图谋陷害中伤举报人。为其诡辩措辞制造借口和理由。企图使违法建房披上一层合法外衣。难道说:被举报人在1998年12月3日给举报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是假的不合法吗?被举报人作为该县的土地行政主管单位,代表的是国家利益,行使的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依规透明行政乃是其职责所在。颁发出示的各种证件是具有法律效力合理合法的。国土资源部门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行政行为体现的是党和国家的意志,对群众的一腔热情。总能出尔反而,黑白颠倒呢?这是肆意践踏法律法规之神圣尊严。其实质是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举报人所使用的土地依法进行登记,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被举报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歪曲事实,将举报人的合法建房和登记认定为无效。那么,谭山国土所不是国家设的,是私人设的吗?之前所发的《土地使用证及登记》又是谁发的呢?在郧县范围内只听说有一个《郧县国土资源局》未听说有第二个。该单位的设立是代表国家利益。权力是党和政府及人民赋予的,行使的职权体现的是公平,公正,透明,阳光操作,其权利姓“公”不姓“私”,只有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法行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没有高低贫贱之分。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对违法建筑不作处理,利用公权利对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违法建房视而不听不见,并进行寻衅报复,制造事端,从中挑拨是非。导致举报人一家遭到殴打和不法侵害。几个月生意做不成。门面经营受挫,经济受损,身心健康等各方面受到极大影响。故此,特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举报。
举报人:杨敬怀 潘娥娃 李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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