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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四路马路上长期搭锅炒菜油烟扰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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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8-16 01: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武汉市民意四路的油烟扰民问题已经成为了武汉该类问题的突出顽疾之一(报纸和电视都报道过)。
    武汉市民意四路(从民主二街到中山大道之间,据了解这一段并不是武汉市所谓的57个定点报备的夜市摊点地段之一)每晚20点到次日3点,不仅占道,出店,无证经营,而且还把厨灶搬到马路上(不说人行道,已经摆满桌椅和烧烤器具),直接生火炒菜,油烟滚滚,气味逼人,蓝色的烟气四处随风飞舞,非常壮观。晚上划拳喝酒声、吵闹声、打架闹事声,声声入耳。气味恶心刺鼻,烟气呛人无眠,噪音吵闹不息,而且愈演愈烈,让人深恶痛绝、忍无可忍才上来发言反映一下。   
    至于是否用地沟油,食材有没有蟑螂和老鼠之类的,这个我无法知晓,也没见过任何部门任何人员管理。

    现在应该是个法治的时代了吧,这些经营者哪几个是合法经营的呢???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政府出台那些法律文件,是给人看看而已的吗?本人可以起诉不作为的有关部门吗?马上要封路2年修地铁了,可以管管这里了吗?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28条、第29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9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第36条第二款: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三)1995年2月11日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第1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保护周围的生活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第2条第一款: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第3条: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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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福建省福州市 2014-8-16 16: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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