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自
- 湖北
- 精华
- 0
下士

- 积分
- 51

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甲公司向商贸公司供应防火材料,货款实行满50万后月结。2014年3月,商贸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延期支付2笔货款;甲公司表示同意,同时表示赊销额度120,万,超过部分必须现款提货。2014年6月,甲公司要求商贸公司按约定支付此前100万货款,却发现商贸公司已被注销。无奈之下,甲公司聘请律师追缴货款。
案件处理:
律师根据合同,到工商局查阅了商贸公司登记信息,查获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律师随即与商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告知商贸公司未经清算偿还债务即自行注销,属于违法行为,股东应当相应责任并清偿商贸公司债务;随即,律师向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发出律师函,要求限期对甲公司债务进行清产,否则将向法院提取诉讼。
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置之不理。律师遂提起诉讼,要求商贸公司股东清偿甲公司债务,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申请对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财产进行了冻结;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和解,由商贸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偿还甲公司债务及逾期利息。
律师分析:
公司是独立法人,以所拥有的财产承担责任和义务。
公司注销,应该依法进行清算,并向公司债权人发出通告,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完毕后,方能注销。
本案中,商贸公司未经清算、未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即注销,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义务。
此外,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还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产债务的时候,股东还应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