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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张湾区法院王瑞法官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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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十堰市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4-8-20 21: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河南出了了眼花法官,当时看报道觉得遇上这样的法官太可怕了。今年初我打了一个官司才知道比眼花更可怕的是心黑。
今年一月份我起诉前妻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案子是由湖北十堰张湾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王瑞承办。案件号是(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82号。我的关键证据是被告在另案中已承认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12.6万余元,这在法律名词上叫自认。自认证据对原被告和法庭都会有影响。
一、             对原告我免除了举证责任。就是说我只要把证明被告承认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庭审笔录和相对应的证据提交法院就行了;
二、             对被告没有充分证据不能撤回自认;
三、             对法院,只要没有证据可以否定自认,法院就得按被告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来判案子。
案子审理过程中,被告虽然反悔否认自认,但除了她的当庭陈述和她亲戚、闺蜜的证
言,被告没有提交其他可以撤回自认的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当事人陈述和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的。而要撤回自认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才行。
我想的很简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嘛,现在我有自认证据,被告撤回自认的证据不充分就不能撤回,我当然可以打赢官司了。谁知道5月初判决下来了,我竟然输的干干净净。
我来带大家看看判决书,看看王瑞法官是怎么否掉这12.6万余元的共同财产。
一、              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给情夫五万。被否理由是“该借款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被告又予以否认”。(带引号的为判决书原文)。这借条是被告自认过的,现在被告什么证据都没有,嘴巴一张就要否认,王瑞法官马上就“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了。至于“被告又予以否认”,原来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要被告承认才有效啊,这个理由实在太强大了。
二、              四万变两万,理由是重复计算。我提交的证据里有一份存折复印件和一份银行卡取款凭条,显示被告同一天在同一银行用存折和银行卡各取了两万共计四万,这也是被告曾经自认的。现在被告说只有一笔两万的取款,存折和银行卡是一个账户的。存折号和银行卡号是不同的,要证明是同属一个账户得有证据吧,证据呢,没有!我们敬爱的王瑞法官就没凭没据的认定重复计算了。
三、              取款四万九不是转移财产,是还款。这回被告请了亲戚和闺蜜出场,说以前借他们的钱,取的这钱是还账的。且不说被告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漏洞百出,口说无凭,被告你的证据呢?还是没有!我们敬爱的王瑞法官就又没评没据的认定这是还款了。这真是广大转移财产同志们的福音啊,什么证据都不要,只要找几个证人,编一个“靠谱”的理由,就可以把大笔的夫妻共同财产据为己有而且没有任何风险。
四、              还剩下七千块存款,被告都没说什么了,总是共同财产了吧。呵呵,判决书最出彩的地方就在这了。王瑞法官亲自操刀,有法律条文咱就歪曲,没法律条文的咱就“创造”,总之这七千块就不能是共同财产。
(1)、歪曲离婚生效时间。我和被告是经过一审、二审才离的婚。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出具时间是11年11月初,我和被告签收判决书的时间是12年2月底。这两个时间在本案判决书里也是审理查明的,另外我还向法庭指出判决书出具时间是有问题的,12年1月初二审法院还在组织调解,不可能判决书都出来了还有调解。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二审生效时间,但按法理和实际案件办理时,绝对是按签收判决书的时间算生效时间。可王瑞法官就敢把二审判决书的出具时间订成生效时间,把离婚生效时间提前将近四个月。这么做的好处就是有五千五百块钱是11年11月后的,按王瑞法官的说法就是这钱是离婚后被告取得的个人财产了。这么好的理由你王瑞法官怎么不早用啊,前面三项的借条什么的发生时间都是11年11月以后,按您的说法那可都是被告的个人财产啊,我就根本没理由起诉嘛。
(2)、编造法律条文。还剩下一千五是11年11月前的。按王瑞法官的说法一审判离婚和分割财产了,双方对离婚没意见,对财产有意见上诉了。离婚部分双方没意见不用等二审判决,一审判决立即生效,离婚成功了,这钱是离婚一审后被告取得的,就是被告的个人财产了。至于一审判决的财产部分因为上诉了就不生效,要等二审判决出来才能生效。王瑞法官你编法律条文也不要编法律常识好不好。是个人都知道,中国是二审终审制,在二审判决之前,一审的所有判决都是不生效的。打个比方,上诉期间我中了五百万,一分钱都不给被告,还找了新欢,按王瑞法官编的条文这是完全合法的。可按真实的条文,我首先是会因为重婚罪坐牢,另外五百万还要分给被告,因为我重婚有过错被告还可以多分,王法官编的条文害死人啊!
另外按王瑞法官编的条文,离婚生效时间又提前到上诉期间了。为了七千块不能是共同财产,王法官能造出两个错误的离婚生效时间,这得多敬业才能干出这样的事啊!
这个案子张湾区法院是按简易程序交给王瑞法官独立审判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就是这么个简单的案子,让王瑞法官办的从头错到尾。你是公务员,是法官,是我们纳税人养的你们。依法办案是最基本的要求吧,不说对得起你头上的国徽,起码你得对得起你拿的工资吧!王瑞法官在本案中对事实对法律的无视和歪曲已经够可怕了。最让人感到可怕的是张湾区法院的态度。我拿到判决书后,找到张湾区法院相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有人说:判决书个别地方措辞可能不妥;法官对证据的理解和认定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当法官二十年就没有不判错案子的;这不是王法官一个人判的,是经过集体讨论研究的;我不认为这个案子错了,要错也得上级法院说错了。。。。。。相比之下,河南的眼花法官简直堪称良善了,最起码人家还知道自己办的是错案,还知道找个眼花的理由。
这个案子我没有上诉,而是选择在张湾区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交申请的时候有人说我是找事。的确这不是一个理智的做法。上诉改判,二审是终审判决;不改判还可以申请再审。我没上诉申请再审,成功了也是从一审重新开始,不成功就没法再打官司了;并且申请再审可以到上级法院申请也可以到原审法院申请,我没到市中院申请而是到张湾区法院申请,怎么看也是自己找死,交申请时法官让我回家等消息,他们同意受理申请会给我打电话。现在时间过去一个多月了,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但是毫无消息。我就是想看看张湾区法院最后的表演,看看他们又能有什么精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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