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实名举报江夏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熊文才”徇私枉法 举报人:邱道莲 电话:15902738781 江夏区人民法院在2012年10月23日受理了邱道莲与邱道红的合同纠纷案由熊文才担任审判长,直到2014年04月份熊文才回避审理,共1年6个月,其中2013年01月16日和2013月10月31日分别开庭审理二次。 邱道莲在2014年3月份向江夏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审理情况,因熊文才与原告邱道红的哥哥是同学关系,熊文才不得已被动回避。即:武夏检民(行)违监[2014]42011500003号。 因《(2012)鄂江夏民二初字第652号》的审判长陈玲霞判决邱道莲败诉,陈玲霞是熊文才回避后另组合议庭的审判长,她完全采信的是熊文才的二次违法的调查笔录。 第一次是2013年04月03日,熊文才私自找到他的同学邱峰(邱道红的哥哥)家里,对他的父亲邱维豪有意作了对邱道莲不利的笔录。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法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邱维豪本人完全可以亲自到庭质证,为何不到庭质证。 第二次是2013年04月09日熊文才又私自跑到江夏粮食公司引诱相关人员以粮食公司的名义作了笔录,因是伪证,此事被粮食公司领导知道后,引起了重视,特在2014年08月01日专门针对以前证明进行了更正。 2013年江夏土地局准备对邱道红的违建房进行坼违,熊文才又私自找到土地局坼违办的“陶维新”说情,最后陶维新不得不有意回避此事,通过熊文才的操作邱道红的违建至今逍遥法外。 熊文才徇私枉法,明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申请回避,为达到帮助邱道红的目的,还去主动帮助邱道红作伪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依法追究审判人员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