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大何处有我说理的地方?大家好,我叫周兴朝,今年32岁,电话:18772933941。湖北省,房县沙河乡高峰村3组村民。我常年在山东金矿打工,2010年初,邻村女村民徐庆梅多次打电话找我借钱,起初我不同意,因我听说徐有打牌赌博的恶习,但徐软盘硬缠,借钱时可怜巴巴的向我哭诉,因是邻居,并承诺年度前一定奉还,我就答应给徐借钱,一共借给他7500元,先后两次从我打工的当地邮政储蓄银行汇给她。但徐庆梅是刘备借荆州,借而不还。从不向我提还钱之事,两年后,即2012年12月19日,我找徐庆梅的丈夫张龙会要钱时,张极不高兴的说到“明天再说”,我当时没在意。2012年12月20日下午约3点30,我与徐庆梅,张龙会在沙河乡鹰嘴石村村民张成家赶礼吃罢午饭后,张龙会喊我让我出去一下,谁知我刚出门外,徐庆梅便持早已经准备好的菜刀当即向我头部砍两刀,紧接着,徐又操起铁铲猛击我腰部数下,我的头部顿时鲜血如注,我随后昏倒在地。后经司法鉴定,我的顶骨骨折,腰3,4椎左侧横突骨骨折,被评定为10级伤残。后经了解,徐砍我的原因是我不该找他索要借款。事发后,我聘请律师于2013年7月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进入诉讼的第一天起,我已预感对我非常不利,接下来发生的一系列事实均得到印证。《一是》:法医在对我做伤情鉴定时只对我头部刀伤小的8公分伤口进行鉴定,对刀伤大的13公分长的伤口不作鉴定,我多次质问法医,法医对我的质问似答非答,在法院开庭时,我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主法官高永祥坚决不同意,《二是 》;我事后方才知道,我和对方在诉讼活动中都是聘请的同一律师事务所得律师,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三是》:我聘请的律师在法院开庭时他只是将带我起草的诉讼状念了一下,面对对方的质证,他几乎很少为我做辩护,事后也不与我做任何沟通;《四是》:迟迟不下判决书:在本案中徐青梅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证人证明,有司法鉴定书,徐青梅本人也认可。这样简单的案子,按理说最多一个月左右即可结案,可我递交起诉书半年多后法院才下达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般的民事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复杂案件确需延长的要经过审判委讨论通过,并报经上一级法院审核批准同意方可,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而我的案子肯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延长范围。因此,长达6个月才下达判决书是极不正常的。《五是》对我提供的有效证据不加认定,我受伤后在房县人民医院治疗35天后,没有钱了,再加之住院没人照料,生活费也高,给我造成很多不便,于是我就自房县人民医院出院前往离我家较近的沙河乡卫生院治疗。可让我没想到的是,房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只对我在房县人民医院的住院费用给予认定,对我在沙河乡住院治疗的医疗,误工损失等各项费用大部分都不加认定。我受伤如此严重,我提出让对方给予一定的营养补偿,法院一点也不予以支持。另外法院在给我计算误工损失补偿时只按每天56.7元的农村居民收入认定。可我在山东金矿做重体力活,平均每天的工资都在200元以上,对此我还通过合法渠道,让我所在的单位给我出具了工资证明和领工资花名册,但法院对此不屑一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因此房县法院只按每天56.7元的农村居民收入认定给我赔偿误工损失费明显是错误的。更让我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是,我虽被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可房县法院竞不判定对方给我伤残赔偿。后据了解,房县法院之所以偏袒对方,判决明显不公,主要是对方势力大。比我家有钱,对方通过各种不当手段拉拢贿赂有关司法人员,而我因天上忠厚老实善良,且又不善言辞,司法人员觉得为我说话得不到任何好处和利益。《 六是》对徐庆梅量刑奇轻,案件发生后,沙河派出所把徐青梅送到房县公安局的当天就把徐放了,后仅对徐拘留15天了事。房县法院最终仅判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徐青梅在赖账不还的情况下又持刀,铁铲等凶器故意对我要害部位连续实施多次侵害,其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其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且是提前蓄谋,并致我十级伤残,《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第100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确性型为有期徒刑四年”在本案中,徐庆梅致我10级伤残房县法院仅对其10个月的量刑,还适用缓刑,这明显量刑奇轻。 《苦苦上访路》房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公,为此判决书下达后,我立即向十堰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十堰法院在未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已开庭,违法宣判,天理何在?十堰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下达终审裁定书,维持原判,我随即又递交申诉状,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给我下达驳回申诉通知书,自此我深切的感受到一个普通农民打官司的艰难,万分绝望。甚至产生过的念头,我在海南省海口市当兵的弟弟得知我的情况后很同情我,弟弟向其所在的部队有关领导汇报后,海口武警支队政治部于2014年元月初给十堰市中院发了请求公正解决的协调函,但仍无任何结果。 我在想,十多年前党中央提出来依法治国的战略,现在也常讲,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可我为什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公正的维护?为什么我要逃一个说法这么难呢?。。。。我坚信法律最终是公平的,决定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抗争到底,可我又不知道何时是个尽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