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农房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87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原云梦县建材管理公司投资51万元开办资金设立,公司住所地为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134号,任命原云梦县建材管理公司的职工夏炎松为农房公司的副经理、法定代表人,2002年变更王金明为农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12月,由农房公司、夏炎松和田良鸿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云梦县宏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由农房公司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认缴注册资本25万元,占宏远公司的50%股份,由夏炎松以银行存款出资的货币资金20万元出资,占宏远公司的40%的股份,由田良鸿以现金5万元出资,占宏远公司的10%的股份。宏远公司租赁农房公司在云梦县梦泽大道222号的房屋为公司经营场所,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云梦县梦泽大道222号。2005年5月,田良鸿将自己所持宏远公司的10%的股份转让给夏炎松,夏炎松持有宏远公司的股份变更为50%。2005年6月,农房公司又以改制需要为由,将自己所持的宏远公司的50%的股份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夏炎松之女夏小丁。 2003年宏远公司成立后,依据云梦县经贸局下属的国资办的批复,将农房公司作为向宏远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宏远公司所有,宏远公司拆除了该土地上的旧房屋(1996-1997年间,农房公司以出让部分土地使用权获得的资金在公司的土地上建设了23间平房的门面房),以该土地使用权与开发商联合建房,建设了一栋新房屋,由开发商将一层的21间半门面房还建给宏远公司,房屋产权登记在宏远公司名下。当时的农房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早已资不抵债(每年进行工商年检登记中的资产负债表显示)。2004年底,农房公司的职工清算方案经云梦县经济商务局批准后,进行了企业改制,清算和安置全部职工。清算职工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需27万余元,而农房公司没有资金进行清算,此资金均由宏远公司向他人借款予以支付。2005年11月,农房公司的清算和职工安置完成后,经云梦县经济商务局批准,农房公司向云梦县工商局申请注销,办理了注销登记。农房公司注销后,农房公司原在建设银行的贷款60余万元,由建设银行依法、依规进行了核销。 2005年6月,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更有效、更灵活地参与市场竞争,云梦县经济贸易局批准了宏远公司的《改制转民方案》,经与夏炎松协商,将宏远公司进行民营化改造,由夏炎松以等额资产承担等额债务的方式承接宏远公司,成立新的民有民营的宏远公司,由夏炎松继续经营原公司的业务。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湖北金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宏远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宏远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为固定资产)的评估值为201.6万元,负债为114万元,清算职工的费用和应补缴的社保费用为28.56万元,合计为142.56万元,所有制权益为约60万元。云梦县经济贸易局与夏炎松签订了《民营化改革协议书》,由夏炎松承接了宏远公司的全部债务,并分三年向云梦县经济商务局付清60万元所有制权益。此后,宏远公司已成为夏炎松等人所有的民营企业,夏炎松仍以宏远公司的名称进行经营活动,但基本上只是从事房屋租赁和收取租金工作。2009年,宏远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夏炎松、其妻子李五萍、女儿夏小丁等人,同时,也将原登记在宏远公司名下的房屋使用权人变更为夏炎松、夏小丁、李五萍等人所有。2010年,因宏远公司除了房屋租赁之外没有其他经营活动,夏炎松对宏远公司进行了清算,对股东权益进行了分配,然后申请注销了宏远公司。 彭新芳等八人曾经向云梦县检察院、云梦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云梦县纪委举报夏炎松涉嫌多种经济犯罪行为。但是,接受举报的机关经过多次详细的调查,均没有发现夏炎松存在犯罪事实,均没有立案查处。2014年4月,彭新芳等八人又向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五起诉讼,起诉云梦县人民政府、云梦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等单位,请求确认以上单位的办理农房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行为、批准宏远公司改制的行为、办理农房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等等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云梦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彭新芳等八人在农房公司改制后,已经不是农房公司的职工了,“不是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与农房公司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彭新芳等八人属于改制前农房公司的职工,与云梦县经济贸易局批准宏远公司改制的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彭新芳等八人的起诉,彭新芳等八人不服,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综上所述,彭新芳等八人举报的内容均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