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小手术致两人一死一植物人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医院拒不担责 两起医疗事故致一死一“植物人”
2014年8月4日,黄梅县人民群众反映称黄梅县人民医院两年前混淆治疗对象同时延误治疗时间,取下患者吴胜平的因左肱骨骨折而被安在手上的一块小小的钢板却将其误诊为“植物人”。去年,黄梅县人民医院又违反基本诊疗常规将患有“慢性宫颈炎”这一常见妇科病的吴再兰误诊致死。这在当地引起群众强烈反响。
经了解,吴胜平今年47岁,湖北省黄梅县濯港镇王四村人,2012年4月10日上午8时,当她被送进黄梅县人民医院后,就再也没有站起来了,也再也没有苏醒。这也使她原本幸福的家庭彻底陷入了痛苦的深渊。
取钢板手术,患者成了“植物人”
吴胜平的舅妈付美荣声泪俱下地说,她的外甥女儿原来有150多斤,现在成“植物人”瘦得只有三四十斤了。
2011年5月1日,吴胜平不慎将手摔断,确诊为左肱骨骨折,遂在黄梅县人民医院就医诊治,被植入钢板。2012年4月8日,吴胜平到黄梅县人民医院进行化验检查,准备做手术取出钢板。
经过手术前的各项检查后,4月10日上午8时,吴胜平被送进了手术室。手术进行了约一个小时,吴胜平被舅妈付美荣等亲属护送到病房。“当时她脸色苍白,嘴巴张得很大,很痛苦的样子。”付美荣发现刚从手术室出来的外甥女情况很不好,于是向护士反映。医院后来对吴胜平进行抢救措施,当情况有所好转后,吴胜平由骨科转入ICU病房继续治疗。4月11日,根据医院的建议,吴胜平被转至武汉中南医院住院治疗;4月21日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住院治疗;6月3日转回黄梅县人民医院脑外科治疗;7月18日,因患者“神志不清约3月余”入住黄梅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目前,吴胜平已经成为了骨瘦如柴的植物人 此时,吴胜平的舅妈付美荣开始质疑:做完手术后,应该有医护人员护送病人到病房,而患者吴胜平没有医护人员的陪同,等到发现情况不对时再开始抢救,显然耽误了时间。更奇怪的是,当时吴胜平的腕带上性别是“男”,其床号上的名字为“吴胜强”,医院会不会误将吴胜平当成其他患者治疗,由此导致其成为“植物人”? 违反诊疗常规,一条鲜活的生命没了
吴胜平的医疗事故发生后不到一年,黄梅县大河镇聂闸村的吴再兰又摊上了事。
2013年3月15日,患者吴再兰(殁年45岁)入住黄梅县人民医院。医院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结合相关检查结果,将其确诊为“慢性宫颈炎”,3月19日在全麻下对吴再兰行“子宫全切术”。就在手术两天后的21日晚9点10分,吴再兰起床小便后,出现胸闷、心慌、全身乏力、出汗等症状。随后,医院对其进行一系列抢救措施均无效,当天晚上11点20分宣告临床死亡。
吴再兰死后,她的家属认为黄梅县人民医院对她的诊治过程中,手术指征不明确,没有告知常规的治疗原则以及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及其利弊等信息,抢救不及时,抢救措施不完善,导致患者死亡。
两起命案,均认定黄梅县人民医院构成医疗事故
两起事故致一死一“植物人”,到底黄梅县人民医院有没有责任?
2013年12月11日,湖北省黄冈市医学会作出鉴定,认为术后麻醉科医护人员未护送患者吴胜平回病房,也未与病房医护人员作床头交接班。而且对患者的病情变化观察不仔细,未及时发现其呼吸变化等,抢救不及时。最后,黄冈市医学会认为吴胜平的病例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2013年10月25日,湖北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吴再兰患有“慢性宫颈炎”,对其进行子宫全切除的治疗方法违反基本的诊疗常规,导致其死亡,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患者家属努力维权,黄梅县人民医院拒绝担责
医疗事故发生后,两受害人家属都依法通过各种渠道想找黄梅县人民医院讨要说法,强烈要求黄梅县人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医院的回答是“不要把医生一棒子打死”。
两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到黄梅县卫生局、黄冈市卫生局反映,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至今杳无音信;到黄梅县公安局要求立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医疗事故罪,也一直没有结果,去黄冈市公安局上访,至今上访诉请也没有回音;去黄梅县检察院要求立案监督,该检察院明确拒绝;到法院要求行政立案,同样招到被拒之门外的命运;就民事赔偿问题,黄梅县人民医院多次让其他基层部门传话给家属建议协商解决,但黄梅县卫生局、黄梅县人民医院从未直接出面与家属协商,也没有依法授权他人与家属协商,而是由家属所在基层组织的村委会、镇司法所与家属协商,每次协商都在没有医院到场又没有相关授权委托书而无法确定协商内容的情况下不了了之,家属实在忍无可忍,也很无奈,家属强烈要求与黄梅县人民医院展开面对面的正式协商。
作为两起医疗事故案件的代理律师张红彪说,他曾陪着吴再兰和吴胜平的家属一起去黄梅县公安局报了案,但是公安局一直没有立案,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也去过黄梅县卫生局、黄冈市卫生局,要求追究医护人员的行政责任,但被两级卫生局明确拒绝。因为没有立案,所以家属的诉求一直得不到解决。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立案是处理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的第一个环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目前,以刑法第335条的规定作为依据。该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像这两起事故中,患者家属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公安机关应该进行案外调查,如果达到立案标准,就应当立案;如果认为不够立案标准,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同时,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科反映。这些程序义务黄梅县的相关部门都没有履行,家属在法律程序上陷入了无可奈何的地步。
据了解,吴胜平及吴再兰两个家庭都在农村,家人也都是农民,吴再兰的母亲对女儿的离去伤心欲绝,现已神志失常。我们走访了吴再兰与他老母亲的家,家境贫苦,确认令人同情伤感。我们期待黄梅县人民医院尊重法律、遵纪守法;我们期待黄梅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我们也期待两受害人家庭能够从痛苦中走出来。只有尊重法律,按照法律办事,才能够让医院懂得责任、懂得爱护生命,懂得医德,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若不追究医院的法律责任,医院就没有责任心,如果这样,我们每一个人都将是潜在的受害人!
本起医疗事故黄梅县还不允许媒体进行报道,鄂东晚报、楚天都市报都曾采访此事,但最终都在黄梅县有关部门的“精心沟通”下没有报道,所以我们希望网友们支持我们的善举,让法治的光芒照亮黄梅,就像照亮共和国其他地方一样! 材料陈述及提供者 吴再兰的儿子:聂愿、聂奇(电话134 6990 7306) 吴胜平的儿子:黄柳军(电话139 8655 2011) 吴胜平左肱骨骨折被黄梅县人民医院误诊成植物人,黄冈市医学会已经作出了鉴定,认定黄梅县人民医院构成一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早在2013年12月就作出了,至今医院相关责任人员依旧逍遥法外!为什么法律责任还不落实呢??? 国法何在?国法何在? 吴再兰因慢性宫颈炎被黄梅县人民医院误诊死亡,湖北省医学会于2013年10月份就作出了事故鉴定书,认定黄梅县人民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可是,可是,可是,至今黄梅县人民医院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逍遥法外!逍遥法外啊!吴再兰家境困难,苦不堪言!苦不堪言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