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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荀包拯

[投诉爆料] 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静院长的第四封投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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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9-24 09:56:06
   公民被法院判决后,法院依法证明判决证据合法存在是法院执行法律,和国家制度对公民应尽的责任。没有证据的判决,应当依法纠正,否则就是对公民的诬告。法院没有无证据判决,裁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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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9-25 09:46:44
         
政法委下发文件纠正:涉法涉诉信访受理立案门槛高,各单位间踢皮球、瑕疵案件不纠正等问题。
中央政法委近日下发《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文件》)三个文件,以解决个别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受理立案门槛高,各单位间踢皮球、瑕疵案件不纠正等问题。
   文件指出:对于案件事实缺少相应证据证明、违反证据规则等导致的错误裁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重新审核,客观公正处理;对于适用法律依据与案件性质分明不符、违反法律适用溯及力等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纠正;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处罚量刑畸轻畸重、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等错误结论,应当依法调整;对于受理立案、办案期限、强迫措施使用、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办案程序违法情形,应当依法准时纠正。因执法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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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0-3 14:05:45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会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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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0-4 15:50:2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贵在落实!
在9月30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会议上议定;十八大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依法治国,贵在落实。国家法律制度就是全国人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应当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机关组织都不可超越《宪法》和法律制度,超越,就必须受到违法的制裁。否则再好的法律制度都会从治国的制度,演变成治理部分人的工具,依法治国将得不到制度的落实。
毛岸英和思齐的结婚证,由于思齐的年龄和边区的婚姻法差两个月被毛泽东否定。一个两个月的结婚证小事,对一个国家最高领导人如此坚持原则,彰显人人守法的重要。因此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必须不论职位高低贵贱,不论政府机关和平头百姓都不可享有超越法律权限的特权。如果依法治国落实到人人守法的境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将不是梦想。
一则超越法律的武汉市中院( 2005)武民商终字第325 号判决案例写道;“范红鹰收到的书面通知虽未加盖五公司的公章,但此通知范红鹰不能否定已经知道了单位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事实”。众所周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文件必须经过单位领导签字,和加盖行政公章方可生效的法律原则和自然逻辑规律。法院确认定一张没有任何单位标识的纸质复印件,如此重大的判决错误,显示相关政法机关执行国家法律制度的欠缺和对企业违法行为的通融。因此落实法律制度的原则,必须从有法律权限的机关落实。杜绝违反公平正义,违背法律原则的行为发生。
只有依法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定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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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10-6 11: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事实求是的对待合理,合法的申诉请求!
   中央政法委近日下发《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文件》)三个文件,以解决个别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受理立案门槛高,各单位间踢皮球、瑕疵案件不纠正等问题。
   文件指出:对于案件事实缺少相应证据证明、违反证据规则等导致的错误裁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重新审核,客观公正处理;对于适用法律依据与案件性质分明不符、违反法律适用溯及力等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纠正;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处罚量刑畸轻畸重、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等错误结论,应当依法调整;对于受理立案、办案期限、强迫措施使用、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办案程序违法情形,应当依法准时纠正。因执法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湖北高院(2008)鄂民再申字第091裁定、没有裁定的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在被裁定人范红鹰为了维护法院的公信力,善意的给高院提出;“请求高院依法证明裁定的事实根据依法存在”。体现公民对法院自我纠错的信赖。但是湖北高院相关人员应当明知案件的瑕疵,确采取曲线救案,推诿,逃避的方式拒绝纠正错误裁定。将申诉人迫于难以生存的境地。
   在十八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最高人民法院;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大局下,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司法改革的今天,湖北高院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求是的对待公民合理合法的申诉请求。如果湖北高院能够证明091裁定的2000年原被告的关系已解除的事实根据。应当理直气壮的证明裁定的事实根据依法存在,确实的维护湖北高院的公信力。法院应当清晰的知道;事实就是事实,伪造的应当拨去。法院违背事实的冤假错案只有依法纠正,没有任何逃避的纠错的特权。
湖北高院(2008)鄂民再申字091裁定;
(1)违背原告诉讼请求。
(2)法院裁定的2000年原被告劳动关系的实体判决,没有事实根据。
(3)法院没有2000年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根据,依附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程序判决,根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逻辑规律不能成立。
(4)该案在法定程序审理中,法院确作出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的实体程序判决。违背法定程序,违背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原则。
(5)湖北高院相关人员明知没有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任何合法证据。确以2001年,2002年单位下属伪造的证据,逆袭2000年过去消逝的事件。违背时间不可逆转的自然逻辑规律和法律证据原则,是有意认定伪证的行为。
(6)湖北高院相关人员明知没有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证据,确明显的在091裁定中隐匿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充分的证明相关人员清楚的知道没有何年何月解除劳动关系的实体合法证据,确裁定:“(2000年)原被告劳动关系已解除,原告的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待岗生活费和社保费没有法律依据”。严重的侵害范红鹰的人格尊严权利。是对范红鹰的诬告和陷害。
(7)根据以上091裁定书清晰的证明,裁定的内容适合原《民诉法》179条和现《民诉法》200条情形的再审条件。091裁定以原《民诉法》179条驳回范红鹰再审请求,是有意违法裁判的行为。
各级法院判决存在权力干预司法的痕迹,和权力代理企业行政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劳动法》七十八条指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处理的司法解释为;这一原则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的各个阶段,不论是对企业一方,还是对职工一方,也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是对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适用法律上,不论适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一律平等,以获得公正的解决。
通过以上三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清晰的看到法院有失公正,以国企和劳动者财力,地位的不对等。依权,违法偏袒国企二航局五公司的行为。
1.  各级法院明知没有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确依权作出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的实体判决,去代替应当由单位作出的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是违法代替单位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超越法律权限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
2.  各级法院明知;因单位违约,依据《民法通则》62条《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76条原则,导致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协约失效。和直到2004年12月范红鹰劳动关系没有依法解除的事实。确有意避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和以上法律原则,强判范红鹰和单位2000解除劳动关系,是依权取代法律原则的行为。
3.  各级法院认定2000年协约有效,确不认定2000年协约条件,是明显的违背公平公正判案原则,有意偏袒二航局五公司,侵害《宪法》赋予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违宪,违法判决。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对于案件事实缺少相应证据证明、违反证据规则等导致的错误裁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重新审核,客观公正处理;对于适用法律依据与案件性质分明不符、违反法律适用溯及力等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纠正。的原则,依法对该案重新审理,公正公开的维护湖北高院的公信力。
申诉人:范红鹰
2014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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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0-11 08:36:11
    如此不公的法院判决,看似侵害小市民的利益,对法院九牛一毛。但是会影响到依法治国的法治公信力。法律制度的原则是人人平等,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没有超出法律原则的权限。法院也不应当以维护企业利益为由,做出违背事实和超出法律原则违法判决。否则法治就会变成依人而异的人治,给公正的法律蒙上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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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0-19 15:41:44
       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前题就是使每个中国公民无论职位高低,都敬畏到法律的尊严,感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认识到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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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0-19 15:43:14
依法治国,应当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宪法,是治理国家的纲领。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任何机构,国家企业,私企等等都应当严格的遵守。简言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好比任何游戏也有游戏的规则。没有严格的游戏规则,任何游戏都没有人参入玩耍!
   在体育运动中,运动机构,裁判和运动员都应当严格的遵守运动规则,如果裁判吹黑哨,就失去游戏的公平。因此执行公平权利的裁判更应当严格遵守游戏的规则。否则裁判徇私就应当受到驱逐的制裁。
  宪法是国家纲领,法律就是治国安邦的纪律。因此无论公民,政府,执法机关都必须严格的遵守法律原则。作为政府人员和执法,政法机构和人员就应当自觉的严格的遵守国法和制度,并且公正公平的实施法律权限和裁判权。如果出现执法错误必须自觉的纠正错误,得到公民谅解。如果超出法律原则枉法裁判,或者贪污腐化就必须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受到法律制裁。体现任何人都没有超出法律的特权。
制定法律应当依据宪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制定任何法律不能超越宪法平等原则,否则就存在公民歧视行为。
如《劳动法》仲裁时效是60天,民法诉讼时效是两年。一些企业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有意拖延时间,当劳动者知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是,就超过法律维权的机会,对劳动者是极不公平的。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劳动案件中,国企劳动者和私企农民工就存在极不公平的法律规则。使国企劳动者维权胜诉率低于15%左右。私企劳动者胜诉率达到85%。以上对待国企和私企是不平等的法律规则,是违宪的法律行为。给不法的政法人员制造了代理国企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和敲诈私企业主的机会。确对国企有意拖欠私企工程款,导致无法给农民工发放工资的行为,确没有得到公正的法律支持。甚至导致私企老板借贷,卖房,和倾家荡产的给农民工发放工资。如此不公是公民歧视行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应当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正义。
因此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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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1-14 20:42:49
     依法治国,就应当实事求是的纠正冤假错案,使公民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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