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事实求是的对待合理,合法的申诉请求! 中央政法委近日下发《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文件》)三个文件,以解决个别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受理立案门槛高,各单位间“踢皮球”、瑕疵案件不纠正等问题。 文件指出:对于案件事实缺少相应证据证明、违反证据规则等导致的错误裁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重新审核,客观公正处理;对于适用法律依据与案件性质分明不符、违反法律适用溯及力等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纠正;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处罚量刑畸轻畸重、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等错误结论,应当依法调整;对于受理立案、办案期限、强迫措施使用、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办案程序违法情形,应当依法准时纠正。因执法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湖北高院(2008)鄂民再申字第091裁定、没有裁定的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在被裁定人范红鹰为了维护法院的公信力,善意的给高院提出;“请求高院依法证明裁定的事实根据依法存在”。体现公民对法院自我纠错的信赖。但是湖北高院相关人员应当明知案件的瑕疵,确采取曲线救案,推诿,逃避的方式拒绝纠正错误裁定。将申诉人迫于难以生存的境地。 在十八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最高人民法院;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大局下,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司法改革的今天,湖北高院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求是的对待公民合理合法的申诉请求。如果湖北高院能够证明091裁定的2000年原被告的关系已解除的事实根据。应当理直气壮的证明裁定的事实根据依法存在,确实的维护湖北高院的公信力。法院应当清晰的知道;事实就是事实,伪造的应当拨去。法院违背事实的冤假错案只有依法纠正,没有任何逃避的纠错的特权。 湖北高院(2008)鄂民再申字091裁定; (1)违背原告诉讼请求。 (2)法院裁定的2000年原被告劳动关系的实体判决,没有事实根据。 (3)法院没有2000年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根据,依附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程序判决,根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逻辑规律不能成立。 (4)该案在法定程序审理中,法院确作出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的实体程序判决。违背法定程序,违背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原则。 (5)湖北高院相关人员明知没有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任何合法证据。确以2001年,2002年单位下属伪造的证据,逆袭2000年过去消逝的事件。违背时间不可逆转的自然逻辑规律和法律证据原则,是有意认定伪证的行为。 (6)湖北高院相关人员明知没有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证据,确明显的在091裁定中隐匿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充分的证明相关人员清楚的知道没有何年何月解除劳动关系的实体合法证据,确裁定:“(2000年)原被告劳动关系已解除,原告的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待岗生活费和社保费没有法律依据”。严重的侵害范红鹰的人格尊严权利。是对范红鹰的诬告和陷害。 (7)根据以上091裁定书清晰的证明,裁定的内容适合原《民诉法》179条和现《民诉法》200条情形的再审条件。091裁定以原《民诉法》179条驳回范红鹰再审请求,是有意违法裁判的行为。 各级法院判决存在权力干预司法的痕迹,和权力代理企业行政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劳动法》七十八条指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处理的司法解释为;这一原则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的各个阶段,不论是对企业一方,还是对职工一方,也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是对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适用法律上,不论适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一律平等,以获得公正的解决。 通过以上三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清晰的看到法院有失公正,以国企和劳动者财力,地位的不对等。依权,违法偏袒国企二航局五公司的行为。 1. 各级法院明知没有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确依权作出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的实体判决,去代替应当由单位作出的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是违法代替单位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超越法律权限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 2. 各级法院明知;因单位违约,依据《民法通则》62条《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76条原则,导致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协约失效。和直到2004年12月范红鹰劳动关系没有依法解除的事实。确有意避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和以上法律原则,强判范红鹰和单位2000解除劳动关系,是依权取代法律原则的行为。 3. 各级法院认定2000年协约有效,确不认定2000年协约条件,是明显的违背公平公正判案原则,有意偏袒二航局五公司,侵害《宪法》赋予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违宪,违法判决。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对于案件事实缺少相应证据证明、违反证据规则等导致的错误裁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重新审核,客观公正处理;对于适用法律依据与案件性质分明不符、违反法律适用溯及力等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纠正。的原则,依法对该案重新审理,公正公开的维护湖北高院的公信力。 申诉人:范红鹰 2014年10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