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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9-20 15:01:44
根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此规定和一地一网,同城同网的要求,城区和有线电视通达的地方不允许安装使用卫星接收设施。所以,在城区安装卫星接收设施是违反行为,请尽快自行拆除。
近期市广电局将会同市工商局、公安局等单位对市内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和查处,希望广大市民不要违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市广电局没有在胜利路24号生活区的宿舍楼里安装卫星电视信号干扰器。
电磁波“严重危害居民身体健康”的说法没有科学根据,目前,全人类都生活在各种电磁波中,也都在卫星信号的辐射下,请广大市民不要听信谣言,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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