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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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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户合法权益受侵害,政策不落实空谈
我们是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鮓洲村十组村民,都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老实本分农民,相信政府,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有一个孩子,并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根据国家政策,计划生育条例:“对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经济利益、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土地征收时,独生子女家庭按两个孩子计算分配”。鮓洲村十组西小港土地征收、集体分配不按政策,没有公证、公平、公开。我村现分配的现象是:有关系户口转出多年被转回、出嫁多年女、超生、死亡、未成年抢婚、没有结婚证的人都得到了分配。而我们这些遵纪守法、“没有关系、政府没人”的独生子女家庭却没有得到按国家政策所说的相关法规规定分配,我们响应国家政策、法规,却得不到公平对待,利益和权利受到侵害,心里是非常的不平静,无法安心正常生活生产,寝食难安。
为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威信,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让老百姓安居乐业,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恳请政府保护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实事为基础,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独生子女户的合法权益,为我们这些“没关系、政府没人”的弱势群众当家作主。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和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分配的原则及要求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尊重民意与实施监管相结合,不准假借村民(代表)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不得剥夺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享受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和征地补偿费增加一人份额的权利。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地方不顾国法,欺下瞒上,欺负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难道,国家政策真的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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