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不但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而且由于多数车辆安全性能不好,又没有相应的保险,极易引发事故,导致受害方无法得到补偿,从而引发不稳定事件。但在执法中,对什么是“非法营运”一直存有争议,对打击“非法营运”非常不利。
什么是“非法营运”
“非法营运”实际上并非法律概念,其完整表述应为“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一般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非法营运”与“合法营运”相对应,搞清楚什么是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就清楚了哪些是非法的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货运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结合以上规定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根据合法客货运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可以得出:道路运输经营具有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社会公众性)、服务内容的特定性(道路运输服务)、服务目的营利性、服务工具的特定性等特征。
由此可以看出,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货运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经营行为。
非法营运的法律构成要件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未取得任何道路运输的许可从事客货营运。如:自有农用车、私家车为营利长期从事客货营运。二是超越取得营运许可的范围从事客货营运。如:普通营运货车装载危险品营运,出租车、旅游车从事班线客运等。
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非法营运成立的主观要件,即当事人实施道路运输行为的目的是追求利润,而非其他目的。比如:好友之间家庭组团旅游,A家出车和过路费,B家出油钱,其目的是旅游,而非营利。这里的“营利”只作动词,《现代汉语词典》对它的解释是“谋求利润”,指的是通过经营赚取利润的整个过程。“营利”与“盈利”不同,“盈利”一般作为名词,《现代汉语词典》认为它等同于“赢利”。因此判断是否“营利”不是指营运中的结果是否有利润(赚钱),而在于其从事道路运输是否为追求利润。
服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非法营运的服务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这里的公众在法律逻辑上是一个抽象的群体概念,其外延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自然人而言,社会公众是除自己及与自己有相当关系的或一定交往的人(或团体)以外的人群,具有排他性。而与自己有相当关系或一定交往的人就是自己的特殊群体,如亲戚、朋友、同学、邻居、同事、员工、合作伙伴或单位等等。如:私家车接送邻居或者同时上下班、公司自有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等。特定与不特定是相对 的,而非绝对的,执法中不能机械理解。如:商家利用自有车辆送货上门,虽然可能是张三,也可能是李四等,但却是特定的对象,即是有业务来往的客户。
利用客运、货运车辆。这是对运输的工具作了限制,即仅限于利用客运、货运车辆。不包括重庆特有的如“棒棒”(为居民提供挑搬行李)人工运输货物、农村农民用骡子帮村民驮货谋生等情形。
服务内容为道路运输服务。道路运输,是指以车辆为运载工具在道路上实现人和物空间位置变化的活动。这里的道路运输是狭义概念的,不包括搬运服务、汽车维修等相关业务。不以运输服务为内容的行为 肯定不构成非法营运,如:以汽车租赁为服务内容的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另外,不是以道路为载体的运输服务也不构成非法营运,如:管道运输、水运与航空运输等。
五个要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非法营运。
准确认定非法营运
注意拼车的性质。执法实践中,常遇见私车载自己的邻居、朋友顺路上班,而邻居、朋友过意不去分摊油钱的情形。由于其提供道路运输对象是特定的邻居、朋友,其目的顺路搭载邻居、朋友上下班。虽然收取了邻居、朋友一定费用,但多为乘客自发分摊行车的油费,且从付费金额来看一般明显小于出租等客运价格。因此,拼车上下班和家庭旅游不构成非法营运。
注意偶发性(临时)载客的性质。甲应车主要求到万州机场接其朋友丙一人,因机场大巴未到,途遇丙同3人要求搭乘,3人表示愿以每人20元价格到万州城区,甲答应并运送至目的地。已经构成非法营运,符合前述所有构成要件。笔者不赞同经营行为必须具有频繁性、长期性这种说法,多少次叫频繁,多长时间是长期性,难以界定。对于偶发性(临时)载客,可视违法所得金额,经营次数以及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造成的冲击等情节,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注意私家车运自家东西的性质。某农民运输自家水果到农贸市场销售被某运管机构以非法营运处罚,某个体户进货运服装到自己商店被某机构以非法营运处罚,此类事件常见报端。执法机构大多解释为,车辆用于为营运为目的的水果、服装销售服务,属于非法营运。甚至解释为,你自己运输节省了费用,虽然没有为别人运输积极地增加收入,但是客观上减少了支出(因为比请营运车运输便宜),也变相增加了利润。但是,如果按以上执法部门的解释,那么几乎不能有私车和自己单位的车,只能有营运车。因为你自己开车到工地查看工程进度,修工程是为了营利,你企业购买客车供职工上班,你企业经营的目的是营利。因此,我们执法机关不能随意扩大“以营利为目的”的适用范围。本案中,由于服务对象不具有不特定性,是为自己服务,当事人也不是以道路运输来营利,当然不构成非法营运。
综上所述,非法营运必须对照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实际,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立法宗旨进行界定。既要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也不能随意扩大打击范围。只有这样,都能防止“钓鱼执法”等影响老百姓正常生活的执法事件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