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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13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在大冶市某会所向吸毒人员邹某某出售20粒麻古和2袋冰毒,得毒资1800元。2014年6月,曹某某在大冶市某花园小区附近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4粒麻古,得毒资240元。同月,曹某某又在大冶某宾馆向吸毒人员李某某提供3粒麻古,所获毒资充作房费。后曹某某被大冶市公安局抓获,共查获19粒麻古和10小包冰毒,所获麻古和冰毒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5.2725克。经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曹某某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点评:贩毒致吸毒人员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死亡,这样的例子不胜枚数。于己,会带来牢狱之灾、毁害家庭幸福;于社会,则会引诱种种犯罪,毒害风气、危害稳定。为了自己和家庭幸福,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汪雪峰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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