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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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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认定交通事故驾驶人并依法追究错案民警责任
周琳,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住鄂州经济开发区德胜村6组,身份证号:420703198610256196
周琪,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鄂州经济开发区德胜村6组,身份证号:420700198110186196
1、重新认定2014年7月9日316国道临江乡超凡码头处发生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是蔡良建,而不是蔡维。
2、依法追究办理本案的交警失职过错责任。
事实及理由:
2014年7月9日下午6点左右,蔡良建驾驶鄂G6F599本田越野车(车主是吴杰)从鄂州驶向蒲团,当时蔡维在该车的副驾位置上乘坐,车到达蒲团后,蔡良建和蔡维在蒲团与高伟(系华容区交通办工作人员)共进晚餐,晚餐后由蔡良建继续驾驶,三人一起从蒲团经华蒲路到达华容,车到达华容后高伟在华容下车,然后蔡良建继续驾驶从316国道返回鄂州,蔡维还是坐在副驾位置上,下午7:30左右,蔡良建驾驶的小车由西向东行至临江超凡码头路段时,与我们的父亲(姓名:周国清,原华容区财政局干部)驾驶同向而行准备右拐回家的电动车相撞,后我们的父亲送往市一医院,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两车相撞的接触点是小车的右前方与电动车的右后侧方。
事件发生后,于2014年7月21日市交警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车辆驾驶人是蔡维,小车负全责。7月19日晚警方将蔡维留置,7月21日取保。相反真正的肇事者蔡良建却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种颠倒黑白、“调包”的行为让我们难以接受。我们认为肇事者是蔡良建的依据如下:1、二车相撞的接触点在小车的右前方,坐在副驾的蔡维右脚右手均受伤(交警有当晚相片),蔡维身上有明显擦伤,而坐在驾驶位置上的蔡良建没有任何伤痕;2、华容区交通办的高伟对我们说,开车的人叫什么名字他不清楚,但开车人的名字是三个字。我们当时将高伟的这段谈话录了音。我们将蔡维的相片给高伟看,问他是不是开车的司机,高伟说不是开车的司机。从鄂州到蒲团再到华容,然后又回鄂州,开车的一直是蔡良建,交警都认定是蔡维,交警的认定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曾多次对办理此案的交警要求,将此案的肇事者调查清楚,到底是蔡良建开的车,还是蔡维开的车?我们当时强烈建议将蒲团一个治安摄像头、临江一个摄像头以及华容交警王埠、鄂钢物流园、鸿泰钢铁三个摄像头调出来看,可办案交警借故说看不清楚。后来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办案民警将不是案发时段的摄像头调出来,来搪塞我们。蔡维被拘留后又被取保候审,我们问办案民警是谁将蔡维担保出来的?办案民警骗我们说是蔡维的父亲保出去的,其实是车主吴杰保出去的。这其中的利益关系不言而喻。此案的肇事者是蔡良建,而办案民警认定的是蔡维,说明本案是冤假错案,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7月31日再次将蔡维拘留,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应依法追究办案民警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为了维护父亲的权益,让父亲在九泉之下得以安宁,特向社区论坛发帖,望能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以及支持。来告慰家父的在天之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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