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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噪声油烟污染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及工作衔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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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荆门市海慧路40号,电话:07242305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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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4-10-10 08: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心城区噪声油烟污染行政执法
职责划分及工作衔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我市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环境噪声和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行政执法工作,增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及分类
(一)环境噪声
1.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主要包括纺织机、电锯、机床、碎石机启动、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发电机、变压器等产生的机械性、空气动力性、电磁性噪声。
2.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主要包括汽车鸣笛、刹车、发动机运转等产生的噪声。
3.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主要包括建筑工地内混凝土搅拌振捣施工、泵送商品混凝土、挖掘机和推土机施工、建筑场地内建筑材料转运施工等产生的噪声。
4.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1)营业性文化娱乐噪声,主要包括KTV、歌舞厅及演艺场所等产生的噪声;
(2)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和冷却塔等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主要包括空调、冷却塔、抽风机、水泵等产生的噪声;
(3)商业经营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产生的噪声,主要包括高音喇叭、音箱、电子显示屏等产生的噪声;
(4)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集会产生的噪声,主要包括广场歌舞、商业促销等产生的噪声;
(5)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它室内娱乐产生的噪声,主要包括电视、家庭卡拉OK、演奏乐器等产生的噪声;
(6)室内装修噪声,主要包括室内装修时切割机、电钻、风炮机等产生的噪声;
(7)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噪声,主要包括在医疗机构、文教科研机构、机关单位和居民小区等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的噪声;
(8)生产活动中的偶发性强烈噪声,主要包括爆破、鸣放鞭炮等产生的噪声。
(二)饮食服务业油烟
饮食服务业油烟是指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油烟。如餐馆油烟无组织排放、露天烧烤等产生的油烟。
二、职责划分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管及查处;负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及污染情况监测认定;负责对产生噪声、油烟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登记表审批及验收;负责对确需夜间施工的项目实施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中的商业经营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产生的噪声、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集会产生的噪声、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它室内娱乐产生的噪声、室内装修噪声、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噪声及生产活动中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管及查处。
城管部门负责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中营业性文化娱乐噪声、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和冷却塔等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管及查处。
信访部门负责受理噪声油烟污染信访投诉,对信访投诉件按部门职责分类交办和督办。
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文明施工和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禁止夜间(22:00-6:00)在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对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建设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
工商部门负责配合环保、公安、城管部门开展噪声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对产生严重噪声油烟污染无法通过整改符合排污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处理。
文化部门负责配合环保、公安、城管部门开展噪声污染治理工作,严把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关,把环保审批作为证照办理、年检的前置条件,对产生严重噪声污染无法通过整改符合排污标准的单位依法暂扣、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照。
三、工作流程及法规依据
(一)环境噪声污染案件查处流程(见附件1);
(二)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案件查处流程(见附件2);
(三)环境噪声污染治理责任分解及法规依据(见附件3);
(四)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责任分解及法规依据(见附件4)。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时限。监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在3小时内到现场勘验,组织调查取证,可当场整改的,要立即整改;需监测认定的,在1日内致函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在2日内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及整改措施,监管部门在5日内监督整改、依法处罚并报环保部门验收,环保部门在2日内验收并提供验收监测报告。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需购置、安装降噪、油烟净化装置的,工作时限可延长至20日。
(二)密切协作配合。监测鉴定由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监测费用由市区财政纳入预算予以安排。查处过程中,需住建、工商、文化等部门配合依法处理的,配合部门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配合查处。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部门要确定专门联络机构和联络人员,负责做好本部门的衔接工作,不断健全噪声油烟污染问题的接诉、移送、受理、办理、跟踪、督办、结案等具体程序,建立完善环保服务热线“12369”、公安服务热线“110”、城管服务热线“12319”三方通话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强化落实反馈。
附件:1.环境噪声污染案件查处流程;
2.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案件查处流程;
3.环境噪声污染治理责任分解及法规依据;
        4.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责任分解及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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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4-10-10 09: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3:
环境噪声污染治理责任分解及法规依据
序号
类  别
责任部门
责任分解
法律法规依据及相关规定

1
工业噪声
环保部门
   负责日常监管及依法查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噪声污染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
交通运输
噪声
公安、环保部门、
    1.公安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及查处。2.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噪声污染监测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
建筑施工
噪声
城管、环保、住建部门
    1.城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及查处。2.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对申请需要夜间施工的项目实施监管、噪声污染监测认定。3.住建部门负责施工企业文明施工及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规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90号)职责调整:将原市环境保护局有关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城区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局。《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荆政办发[2012]88号)区级城市管理事权第10项规定:辖区内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害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                           

4
社会生活
噪声
公安、城管、环保、文化、工商部门
    公安、城管、环保、文化、工商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90号)职责调整:将原市环境保护局有关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城区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局。《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荆政办发[2012]88号)区级城市管理事权第10项规定:辖区内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害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

(1)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
城管、环保、文化、工商部门
    1.城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及查处。2.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噪声污染监测认定。3.文化、工商部分负责配合对无法通过整改达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
城管、环保部门
    1.城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及查处。2.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噪声污染监测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3)商业
经营使用高音嗽叭招揽顾客
公安、环保部门
    1.公安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及查处。2.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噪声污染监测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4
(4)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集会噪声
公安、环保部门
    1.公安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及查处。2.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噪声污染监测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5)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噪声
公安、环保部门
    1.公安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及查处。2.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噪声污染监测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6)室内
装修噪声
公安、环保部门
    1.公安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及查处。2.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噪声污染监测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7)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噪声
公安、环保部门
    1.公安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及查处。2.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噪声污染监测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8)生产活动中的偶发性强烈噪声
公安、环保部门
    1.公安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及查处。2.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噪声污染监测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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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4-10-10 09: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4:
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责任分解及法规依据
类别
责任部门
责任分解
法律法规依据及相关规定
饮食服务业
油烟污染
城管、环保部门
1.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产生油烟污染的违法行为。2.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油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油烟污染监测认定及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四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90号)职责调整:将原市环境保护局有关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城区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荆政办发[2012]88号)区级城市管理事权第10项规定:辖区内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害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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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4-10-10 19: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效果啊,晚上苏畈桥那里的鬼哭声没得了
猎手于人畜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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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4-10-10 20: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靠,没用啊
鬼哭狼嚎声又响起来
猎手于人畜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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