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黄石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配备、更新、购置公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借用占用、接受捐赠外单位车辆、公车定点停放等事项作出规定和重申。《通知》要求,即日起至黄石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期间,各级各部门一律停止配备、更新一般公务用车,暂停办理购置一般公务用车审批手续。
同时,各级各部门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任何企业和个人捐赠车辆。凡借用、占用或接受捐赠车辆的,一律在9月底前退还原单位。
此外,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干部不得自驾公务用车。所有公务车必须集中定点停放,严禁将公务用车带回住所停放。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公务用车应全部封存停驶。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必须报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通知》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一律报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记者王焕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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