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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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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10-12 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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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地楚官 法不同天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汪 茂林等法官违法违纪的反映材料
尊敬的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
我叫王图夏,男,现年58岁,电话:15029131111,陕西省白水县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我怀着无比愤恨的心情向你们反映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汪茂林等人违法违纪办案,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一事。请求各位领导对责任人进行查处,责令他们赔礼道歉,并对我们的损失进行赔偿。
我上河煤业公司现有职工近500名,年产值数亿元,系渭北地区的著名煤炭企业。我本人及公司和湖北省新南方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有着13年的业务往来,从没拖欠新南方公司货款赖账不还。2014年9月22日我突然接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汪茂林法官的电话,电话中要求见我。当晚他们一行四人到公司见了我,其中一人为新南方公司的李经理。汪法官一人出示了证件,称新南方告了我公司,要求我接收诉状并在冻结裁定书上签字。我方见是法院执行公务积极配合签了字。签字后汪法官对我们讲已经冻结了我公司在白水县工商银行的帐户并扣留了我公司在秦岭发电厂的货款。我方人员看裁定书时发现裁定的内容是冻结帐户或扣留货款,当即提出异议,该汪说不归他管,并讲给我们一天时间和李经理协商。出于帐户被冻结无法生产的无奈,23日我们联系李经理协商,一直到了晚上才联系到李经理。原来这一天的时间他们一伙竟前往几百里外的宜川壶口瀑布旅游去了。当晚经协商基本达成协议。9月24日制作了调解协议,调解时李仲春指点法院人员按照他的意思制作笔录。按照调解意见,我公司先支付货款167.5万元,并承担2万元损失,其他所有的费用均由原告承担,我方用电厂的煤款支付原告的货款。汪茂林法官答应两天内制作好调解书并解冻我方白水账户。但到了约定期限,该汪并未依约前来,电话中多次谈到没人愿意来并须我方另外承担费用。鉴于此,我方被迫答应费用好协商。到了28日该汪来到白水,29日执行了我方在秦岭电厂的煤款,说好下午解冻我方账户。但到了下午,该汪以领导未来等理由推脱,30日早上说李仲春称电厂款项不付不能给与解冻。我方再三恳求,但该汪就是不肯,至今账户未解。账户被冻结后,我公司无法购买炸药,生产被迫停止,每天损失数十万元,并造成工人上访等不安定因素。经我们了解,前后两次均是原告方安排办案法官住宿、吃饭、旅游即“三同”办案等。我方认为该办案法院法官存在如下违法违纪行为:
1 滥用职权,违法执行裁定。该案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6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是冻结我方所有的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者扣留货款收入200万元。而该院在执行中先扣留了我方在华能秦岭发电有限公司的货款200万元,同日再次冻结了银行的基本账户,超出了裁定的范围,在此情况下,胁迫我方在违背意志的情况下和对方达成协议,滥用职权,给我公司造成成百万的损失。
2 违纪办案,听从原告。办案法官汪茂林等人先后两次来白水,两次均由原告人员提供住宿并旅游。而且和原告同吃同喝。更为恶劣的是听从原告,原告说不解冻就不解冻,完全置法律于不顾,严重违反中央的多项规定。
3 索要钱物。本来约定好两天解封原告承担费用,后以原告不配合,没人管费用,没人愿意来等借口,迫使我方答应承担费用,实为索贿行为。
综上,我认为在中央反腐倡廉的今天,作为一名法官,更应廉洁执法。而汪茂林等人置法律、党纪于不顾,滥用职权,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旅游同办案,严重违反了中央政策。在群众路线教育的今天,仍就顶风作案,漠视群众利益,实为害群之马,不除不快。
我特将该汪等人的行为进行举报,望能秉公查处。我相信贵单位会认真查处此事,给我们一个交代。我将关注此事的进展,保留向上级部门及有关媒体举报的权利。
此致
反映人:陕西省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王图夏 2014年9月30日
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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