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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见习记者 陈弘毅 通讯员 周远)大冶女子罗某为朋友抢劫提供线索,以获得分成。日前,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9月11日,大冶市金山店镇22岁的罗某在和朋友陈某、汪某(均已判刑)等人聊天时,得知陈某、汪某等人打算抢劫休闲店,便主动提供自己以前工作的灵乡镇某休闲店有大量现金的信息。次日凌晨,罗某和陈某等人乘车来到灵乡镇,在罗某指明休闲店具体位置后,陈某、汪某等人持刀窜进店内,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走店主彭某等人现金24000元及手机4部。事后,罗某因提供抢劫线索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2014年8月,在得知朋友陈某、汪某等人相继被抓后,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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