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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孝忠:村民办酒宴被罚款:越界的村规民约?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 ,2014年10月10日,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尧治河村村民严小平、周定福分别办丧事、生日宴,喝的都是批发价220元/件(6瓶装)的稻花香酒,抽的是18元/盒的黄鹤楼香烟,为此,该村纪委、督办室根据《尧治河村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对每人罚款2000元。
初看该新闻,好像该行为并无欠妥之处。但是,再斟酌村规民约与法律、公民权利等的关系,感觉到该行为值得商榷。
从程序上来说,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实行自治,在法律法规、政策管辖之外的行为,由村民共同制定村规民约来约束。而村规民约是某一个特定行政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契约,那么,就应让全体或大多数村民共同投票认可,在公示期满后实施。不知道尧治河村出台的《尧治河村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是否经过村民会议表决、公示等相关程序,如果是村委会自行制定的,那么,其效力值得商榷。
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授权而制定,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村民都应当受其约束。有关节约的规则,对于具有从事公共事务的人,诸如公务员、村社干部等,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对普通公民而言,节约只是一种道德范畴的约束,却不具有法律范畴的制约,因此,村规民约中要求村民节约,只能是一种倡导,而不能一味地禁止。否则,是否涉嫌违法?
从内容上,众所周知,村规民约不得含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内容,即使已被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也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普通村民因为丧事、生日办宴席,这是传统风俗,喝什么酒、抽什么烟,都是一个公民的最基本自主权,谁也无权干预。因此, 尧治河村出台的村规禁止普通职工家庭和普通村民家庭吸烟不得超过2元/盒,酒不得超过20元/瓶,是否侵害了公民的自主权?
罚款,是一种处罚,而该处罚的设置,直接影响到村民的财产权。村民会议或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有无设置处罚的权利?即使村规民约设置了违约责任条款,如果该村民拒绝履行,基层自治组织也只能请求司法机关执行,那么,司法机关就应审查该责任设置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就应撤销该责任。
村规民约应由村民共同制定并遵守,但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村规民约必须是大多数村民自愿订立的,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政策等,还应经过程序表决、公示后才能实施。尽管还有一些信息不知晓,但该村规民约的内容仍不得不让人质问:它是不是越界的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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