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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肇事让妻子顶包 民警严查原形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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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交警大队网络发言人,电话:0719-521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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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十堰市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4-10-15 15: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酒后肇事让妻子顶包 民警严查原形毕露
                                                             (丹江交警及时查获一起酒后驾驶案件)
      10月14日下午,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开展交通整治工作中,成功查处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人刘某被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0月14日下午3时许,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一辆由丹江口市开往十堰市的轿车在土关垭路段发生一起单向事故”,接到报警后,民警快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在现场,民警发现该车由丹江开往十堰方向,在土关垭路段拐弯处,碰撞到路边一棵大树,造成车辆、行道树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驾驶员张某见到民警后神色慌张,结结巴巴自称是自己和丈夫早上由十堰市到丹江口去办事,下午回家时,在拐弯处,由于方向打的太急造成的事故,细心的民警发现张某脚穿高跟鞋,尽管张某有驾驶证,但不像驾驶员,而他的丈夫刘某,头部受伤,且满身酒气。见到民警遮遮掩掩,形迹十分可疑。为了把事情查清,民警立即分头对张某夫妇两人进行询问,在大量实事面前,张某夫妇交代了全部违法实事,驾驶员刘某(十堰市人、37岁),10月14日上午,刘某和爱人张某开车到丹江口市喝喜酒,中午,刘某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喝了不少酒,本来说好不走,谁知单位有急事,通知刘某下午赶回去,饭后,刘某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往回赶,由于心急,加之酒后驾驶,在土关垭路段拐弯处,碰撞到路边一棵大树,造成车辆、行道树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怕酒后驾驶被交警处罚,让爱人张某顶包,没想到被交警查了个水落石出。经询问后刘某对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单项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遂将其带到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对刘某抽取血液进行酒精定量测试,其酒精含量在39.36mg/100hl,属于饮酒驾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给予刘某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对张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由于丹江民警工作认真负责,及时消除了一起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再次,我们温馨提醒大家:酒后驾车危害大!社会应酬喝酒是在所难免的,这喝了酒要如何去避免开车上路呢?这肯定不能有个侥幸的心理,应该多想点酒后驾车的危害的可能性,减少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酒后驾车的危害有哪些?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认定酒后驾驶全国有统一标准,酒后驾驶中要坚决依法执行该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
      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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