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5 第153期
“人肉搜索”被限制,最高兴的是贪官?
10月9日,最高法院公布司法解释,明确约束网络“人肉搜索”。大V名人转侵权信息、“水军”发帖都要担责,而发帖者侵权,网站也须“连坐”。许多网友担心:限制“人肉搜索”,上网“打”贪官的路,是不是从此走到了尽头? 
网友猜测,限制“人肉”是为贪官打掩护10月9日,最高法院公布司法解释,明确约束网络“人肉搜索”。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最早一批网络反腐案例中,“天价烟局长”的落马较为典型。2008年12月11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时任局长周久耕,发表了“将查处低于成本价卖房的开发商”的言论,引发网友疯狂“人肉”,搜索结果是,这位局长抽天价烟、戴名表、开豪车,弟弟是房地产开发商,儿子是建材商。次年10月10日,周久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从此案开始,网络反腐开始有规可循:“网友发帖引关注——‘人肉搜索’曝料——传统媒体跟进——纪检部门介入——情况属实者依法纪惩治”。镜头鼠标之下,越来越多的“硕鼠”无所遁形。
周久耕落马三年后,“表哥”杨达才成为网络反腐新坐标。这位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因为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微笑”引发网友“人肉”。一张天生笑脸,牵出“至少拥有5块名表,眼镜价值不菲”等贪腐证据。“表哥”的显形,让“人肉鉴表”成为流行,让不少官员“谈表色变”,进一步显现了“小鼠标扳倒大贪官”的威力。
这种威力在雷政富事件中,发挥了切实作用。这位重庆北碚区委原书记,从不雅视频曝光,到被就地免职、接受调查,整个过程只有63小时。网络的高速高效,影响着官方的行动效率。
数据显示,利用网络曝光官员腐败的现象,逐年递增:2008年2例,2009年3例,2010年7例,2011年8例,2012年19例,2013年之后,呈迅猛递增状态。起底房叔房姐,盯紧名烟名表,曝光性爱日记,围观“微博开房”……没有硝烟的网络反腐,让老虎苍蝇们陷入“网民战争的海洋”。
长久以来,权力信息的不对称困扰着反腐工作,老百姓反腐举报无门,上级监督部门却常被瞒天过海。而 “人肉搜索”利用网络技术,打破了信息壁垒,成为国家监督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对接渠道。也难怪网友一听到“人肉”搜索被限制,立刻就与网络反腐联系起来,甚至猜测,法规出台是不是为贪官打掩护?

“人肉”已经危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约束迟早到来事实上,“人肉”搜索的野性生长、无序发展,已经超越了网络虚拟空间,造成了严重的现实影响,必然需要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4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达6.32亿,名列世界第一,社交网站用户规模为2.57亿。亿万网友形成的“人肉”搜索,显然是把双刃剑,传播力越可观,破坏力越强大。尤其是在“正义”光环的笼罩下,真实和理性常常被忽略,误伤、躺枪的悲剧时有发生。
2013年12月,广东一服装店主怀疑高中女生徐某偷窃,将其视频截图发到网上求人肉,导致其个人信息被全面曝光,不断遭遇批评和谩骂。徐某不堪压力跳河自杀,店主蔡晓青被其家属告上法庭,获刑一年。
从2006年“虐猫女”事件、2008年出轨男状告网友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到的最近这起 “女高中生自杀事件”,“人肉”搜索”过激失控的危害和弊端,在一桩桩惨痛案例中显露无遗。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于海认为,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
如果徐某的悲剧发生在当下,参与曝光其隐私、对其谩骂攻击的人,都可能被追责。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人肉”发起者、参与者、提供服务的网站,一个都不能免责。此举亦是回应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需求,与网络反腐并无必然的联系。
图为:“人肉搜索”侵犯隐私
贪官们不用忙着高兴,法律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那么, “人肉搜索”是否将从此泪别反腐战场,贪官们就可以为此弹冠相庆吗?
答案是NO!最高法对“人肉搜索”的条款,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网友对某“表哥”发起“人肉搜索”,是完全出于反腐的公共目的,且采用的信息真实,获取的渠道合法,例如已经公开过的照片,文件,会议记录,实名举报的证词等等,便不属于“侵权”的范围。
这一规定,显然是顺应民意,为网络反贪留出了“气口”。其用意是督促网友及相关网站,在发布、转载信息时,须考虑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从“狂欢”的情绪中走出来,擦亮眼睛,辨别真伪,理性地看待和使用“人肉搜索”。
图为:网络反腐 一反一个准
健全举报机制,才能让网络反腐走向常态即便法律留出了空间,仅靠“人肉”搜索进行网络反腐,仍有侵权违法的风险,那么,广大网民是否有更安全,更合法的反腐渠道呢?
去年9月2日,全新的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专门设置网络举报版块,引发高度关注。随后,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均陆续开通官网,设立举报专区。这一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网站群,是目前最权威的官方网络举报渠道。
但是,面对纪检部门敞开的大门,平常反腐热情高涨的网友们,却有些裹足不前。一方面,“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举报原则,让大家担心“强龙不压地头蛇”;另一方面,虽然中纪委鼓励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但多数举报人对此怀有疑虑,担心信息被泄露,更担心被举报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自己却遭到打击报复。
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70%的人不同程度地遭到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手段隐蔽,难以界定,处于法律救济的“死角”。可见网友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
在网络举报风生水起的当下,我国对举报人保护的现状,却是相当不乐观。相关法条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缺少可操作性,无法给予举报人切实有效的保护。部分办案机关不重视对举报人的保护,甚至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现实中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案例屡见不鲜。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严密的证人保护制度。其中,美国对举报人保护的法律相当完备,包括《吹口哨人保护法》和《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其中对于“证人整容、姓名更改,居所乔迁、工作变动”等具体措施,都有详尽的规定。而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举报人也受到《证人保护条例》的严格保护,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报复举报人,属于刑事重罪案件。
所以,后“人肉”时代,疏通健全监督渠道。给网络反腐一个合理、合法的名分,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要实现这一目的,最重要的是通过制度立法,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提升网友实名举报的信心,高举网络监督的反腐利刃让“老虎”、“苍蝇”无处遁形。
戴上法律“金箍”之后,“人肉搜索”有望及时纠偏,趋于理性规范,对于信息的搜集和披露,亦不能再毫无顾忌。但是,网络反腐的威力和效率,在信息化的今天,仍是公众监督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不会,也不能就此谢幕。如何尽快找到“人肉搜索”与法理规范的契合点,加强官方举报渠道的建设,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是未来网络反腐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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