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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东莞市 2014-10-24 1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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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举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
王公义:目前我国司法辖区是同行政辖区相互对应,省、市、区、县都有相对应的法院,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打破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合一的界限,如未来可能几个县建一个法院,几个市建一个中级法院,这可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不一致,司法才能不受干扰,才能独立。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此次四中全会设计司法内容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是触及司法体制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当今司法地方化的根源是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都是主要由地方党委政府决定,在这种体制下,法院、检察院很难摆脱地方的管控,与地方也有各种利益上的勾连。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实际上就是法院和检察院脱离地方,按照司法规律进行重组,各类案件的审判将变得更为独立,极大地促进法院的公正审判。
背景介绍
跨行政区域设置法院可防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其中地方法院的设置分为三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地方法院系统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16个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其中以新近设立的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它管辖朝阳、通州、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六个东部区县。可以看出,目前地方法院的设置,是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实施的。
另外依据法院组织法,各级法院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同级法院向同级人大负责,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和罢免。而各地方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地方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只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由此造成法院机构设置的地方化,隶属关系的地方化的事实。
因此出现两大问题,首先,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在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案件时,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影响司法独立。另外我国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业务量有很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出现闲置,一些地方却要承受巨大案件数量压力。
据《东方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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