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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我爱吃土豆 于 2014-10-24 22:15 编辑
今天偶遇一车祸,一小车违规撞上一电动三轮车,小车见三轮车受害人起来了,当场就驾驶小车逃跑了。受害人由于精神未恢复过来,当时并未记住肇事车牌号。后来去医院检查,一只手臂粉碎性骨折,手掌划破,嘴唇也摔破了。电动三轮车部分损坏。
本人刚好与受害人相识,协助帮忙打110报警,鼓楼办事处的交警回电话来了,问我们记不记得车牌号,我们说不记得,然后就告诉本人说交警都出去了,我们也不记得车牌号,让我们自行到交警中队去报案。我就说一句,我再打电话问问110,结果那个人言语又变了,说让我等一下,他让出去了的交警过我这边来看看情况。
后来本人有事离开了,听受害人说,交警之后来了,说让受害人自己去找肇事车辆。到交警中队去处理情况。并把肇事车撞掉的侧灯拿走了。
貌似交警很不负责任,就这样让受害人去找肇事车,何年何月找得到?
这条道路前方1公里左右有拍照限速,为何交警把责任推给了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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