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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正义:为他16年的维权无门鸣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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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2014-10-25 17: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祭奠正义:为他16年的维权无门鸣不平
   不要问正义该不该祭奠,先问人间的不平是否还在。
   时下,民众冤屈,无人理会,官商勾结,无视法律,纵容违法犯罪,鱼肉百姓,“良知”、“公平”、“正义”这些为人的准则对于个别官员来说,已经不再是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而成了可有可无的“鸡肋”。
   四座合法经营的煤矿在一夜之间被改名换姓,蹊跷易主;其企业法人16年来为公司、为个人寻求活路,寻求公道,依法维权,无奈阻碍重重,从少年等到中年,此案依然是无人接办,无人理会;堂堂一个合法经营前途无量的私营企业落下如此境地,维权之艰难程度出乎人的想象,期间还惨遭报复、劳教、致残,这些都无不令人绝望心寒!
不平之一、四座煤矿遭恶人侵占
在1999年4月份的国家进行关井·压产换证期间,本公司依法将4座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换证延期申请书》递交给达拉特旗矿管局韩有志局长,并于1999年4月30日之前的法定期限之内,将达拉特旗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4座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换证延期申请书》,依法按照达拉特旗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作为法人主体,上报了伊克昭盟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和伊克昭盟矿管局。
可是,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的法定期限之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这座煤矿主权人如此清晰的前提下却莫名其妙的将本公司4座煤矿的换证之后的新的《采矿许可证》非法颁发给了与本公司毫不相干的人。
不平之二、工商局助纣为虐
  1998年元月20日至2000年元月20日,达拉特旗矿管局枉法违反“一物不二权”的法律原则,连续2年为4个侵权人执行企业年检。
1999年4月份和2000年4月,达拉特旗工商局枉法违反“一物不二权”的法律原则,连续两年为侵权人通过企业年检,至今年年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而在此期间,即1998年元月20日至2000年4月,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均在合法有效期限以内,并且是合法经营的,无论本单位还是本单位员工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达旗矿管局和达旗工商局无故帮助他人侵权,都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0年4月份,本企业多次派人参加达拉特旗工商局的企业年检(备注: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达政函【2013】第27号)信访答复意见的调查事实内容已经确认,请参考),由于本的企业的4座煤矿的新的《采矿许可证》已经被以上原因均被侵权人非法篡改,并没有得到依法纠正,导致本企业无法向达拉特旗工商局提供,被达拉特旗工商局拒绝通过年检。
2000年6月20日,达旗工商局在达拉特版发布:决定吊销拒不参加年检的69家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本企业。
2000年7月6日,达旗工商局反而诬陷本企业并为本企业冠名“无故不参加企业年检”,以凭空杜撰的虚假事实为由,彻底吊销了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做出了(达工商企处字【2000】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此,这四做煤矿彻底被“合法”侵占。
不平之三、政府官员推诿扯皮不办理
  在2006年腊月时,贾建平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按照女法官金叶的要求,填写了再审案件材料目录表。过了一会儿,女法官金叶让他看了一下《再审案件材料目录表》上面的立案庭长布礽的签署意见:“转审监庭办理”,要求贾建平同她一起去了审监庭,交给了审监庭的一名书记员。后来,审监庭刘灵枝庭长马上告诉贾建平立案庭长布礽的签署意见是应当在《再审案件审批表》的上面签署才对。为此,贾建平在2名法官之间被互相推诿。后来,2名法官之间终于统一了意见:要求贾建平回去找达旗法院审监庭处理。于是,贾建平被逼无奈,在回去找达旗法院的焦副院长发生激烈的辩论以后,又被逼无奈回到刘灵枝庭长的办公室,碰到达拉特旗法院的审监庭的李玉华庭长。而就在碰到李玉华庭长之前,贾建平刚刚在白色登院长办公室与白色登院长和白色登院长打电话叫去的2名法官共同协商谈话。
当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接待贾建平的申诉材料的法官要求,拿着申诉材料回去找达拉特旗法院找王志成院长,根据贾建平提供的达拉特旗工商局原来的贾奋君局长的证明此公司派人参加企业年检的新证据,做出审判监督意见,然后再来找他们重新递交行政申诉材料。据此,当时贾建平回去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王志成院长办公室,找到了王志成院长。由于这是王志成院长院长和贾建平,当时是平生第一次见面,所以印象都特别深刻。王志成院长听到贾建平的相关情况的介绍之后,当时特别生气,强调:“他们(布礽和刘灵芝)让你将申诉材料交给我,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他们胡说八道你也听”?据此,贾建平要求王志成院长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电话联系一下,不然他又就像一颗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可是王志成院长却没有答应。
从此,贾建平的申诉材料被推来推去,无人接收,他走投无路,无人为他主持公道,从而被“逼上梁山”开始上访,中央政法委据此多年交办。
不平之四、国家整规办避重就轻
2009年8月21日,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整规办督察组的指示精神,专门针对贾建平公司反映的案件,向上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做出了(达政字[2009]86号)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煤炭矿业权转让秩序整顿规范中贾建平来访有关情况的报告。贾建平已将此报告文件于2009年10月23日当面交给整规办徐培根,他答应交给部领导。报告第4页最后段落内容认为:贾建平反映的问题,主张申请的事项,经过调查核实全部属实。该报告第5页第9行内容认为:关于贾建平请求纠正的经营权,采矿权、法人财产权重复许可发证,合法权益是否被延续保留按法定程序拥有被公告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等问题,旗政府没有处罚权,无权纠正和重新确认。
不平之五、无良专案组组长谎报结案
    2010年12月份中旬,贾建平的案件由政法委交到了旗政府,2011年元月份下旬,再由旗政府2010年12月份中旬,贾建平的案件由政法委交到了旗政府,2011年元月份下旬,再由旗政府交到了政法委。这时候,专案组组长郅文畅正式闪亮登场:
    2011年2月份上旬,贾建平3次被郅文畅叫到他的办公室谈话,郅文畅明确表示:他声称以自己的人格担保,只要贾建平相信他,他能够合理的处理这个案件,会使贾建平满意的。他当时还强调,今年是国家专门定下来的信访年,为了迎接建党90周年,中央一级单位交办的包括这个的的全部案件,全国各级党委联席办上上下下层层签订责任状,保证在今年6月1日之前百分之百的全部结案。其实,谁也不敢托了。另外,这个的案件国家信访局交办了,同时中央政法委也逐级下达文件交办下来了。还说让贾建平放心,正月初八一上班就处理你的案件。
  可是,正月初八一上班,贾建平就联系专案组组长郅文畅,他却一直有很多理由顾不上。
2011年3月3日两会期间,贾建平赴京在国家信访局信访,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将我叫到2楼谈了2个小时,强调他们刚刚又一次督办此案了。稍后,郅文畅打来电话,再一次了解情况,贾建平说,要么就执行,依据我国《信访条例》第32条第2款、第四十条第4项的规定,请求依法立即执行(达政函【2008】119号)信访答复意见的文件和(达政发【2009】86号)关于矿业权整顿规范工作中贾建平信访问题的报告文件的事项解决,要么就按照内蒙古信访局代钦副局长和王永胜处长谈了2次话的内容解决,这个案件10几年了不能拖了。他说让贾建平再等等。
稍后郅文畅再次打电话说,他刚刚请示吉旗长了,吉旗长强调他答应的事情,全部说话算话。他又一次表示呢要以自己的人格担保,做出承诺。
   可当贾建平回到达旗后,等待他的不是郅文畅的按照方案合理结案而是10天的软禁。
   2011年4月4日,郅文畅、中共达拉特旗政法委的苏忠书记,在苏忠书记的办公室对贾建平讲,由于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已经在3年之前把此文件给贾建平,所以他们就再不重复的给贾建平第二次,并他们要求贾建平不要再去找他们。
   从2011年3月至6月15日,贾建平10多次赴京,却每次都被达拉特旗党政联席办派人做承诺、保证“回去就处理此案”而劝返,其态度之诚恳让善良的贾建平一再中计,一再失望绝望。回来之后,还惨遭打击报复,劳教致残。没有正义与公道的人心竟如此狠毒!
不平之六、16年来维权无门
   2014年8月15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信访室郝主任竟然无视客观事实,发短信息告知贾建平:“按照去年的不立案的告知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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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4-10-26 12: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姓钱,我爱钱,我叫钱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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