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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锢身锁、利是焚身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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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发表于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2014-10-25 17: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6年以前,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向伊盟关井压产领导下组韩有志递交了《采矿许可证换证延期申请书》,但是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被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非法颁发给了别人。其中各种缘由不得而知,公司主权就这样被莫名其妙的非法侵占至今。
       达拉特旗北国商城煤炭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一家私营公司,法人为贾建平。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注册资金50万,1998年增加注资成160万。本公司旗下有4座经营的煤矿,分别树林召镇3座(具体是耳字壕1座、青达盟2座、)白泥井镇1座(敖包良1座)。
       在1999年4月份的国家进行关井·压产换证期间,本公司依法将4座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换证延期申请书》递交给达拉特旗矿管局韩有志局长(经过内蒙古自治区首佳律师事务所的调查笔录表明案件属实),此举证明达拉特旗矿管局已经依法通过初步的审核,并于1999年4月30日之前的法定期限之内,将达拉特旗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4座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换证延期申请书》,依法按照达拉特旗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作为法人主体,上报了伊克昭盟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和伊克昭盟矿管局。可是,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的法定期限之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却莫名其妙的将本公司4座煤矿的换证之后的新的《采矿许可证》,非法颁发给侵权人。
      本是依照法律程序依法接受政府审核的合法企业,一夜之间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本企业被剥夺了下属4座煤矿的生产经营权、采矿权、法人财产权等的权利,至今没有接到任何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告知、或者依法补充告知本企业法人关于其属下4座煤矿目前的行政审核结果。这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他该去哪里向谁讨说法、讨公道?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针对当事人在矿业权整顿规范中反映问题的报告,颁布了相应的文件(达政发【2009】第86号),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贾建平在矿业权整顿规范中反映问题的报告的和(达政函【2008】第119号)针对贾建平的答复意见,均确认其“公司”反映的问题,经过调查确认全部属实,依法确认了“达拉特旗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是其属下的4座煤矿的采矿权人的法人主体资格。
然而,在公司行使主权时候莫名其妙的事情发生了,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却在毫无任何客观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又做出了与达政发【2009】第86号文件和达政函【2008】第119号文件截然相反的答复意见。
      信访路这条路已经十六年了。该案件竟然十六年没有人站出来主持公道正义,有的只是各级政府、官员之间的互相推诿。社会竟如此黑暗,藏污纳垢,阴谋不断!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为人民服务的遵旨在哪里?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古人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是讲为政者必须身正行直,办事公道。广大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是听其言,观其行的。如果说的一套,做的又是一套,群众是不会信任的,实际上会让其他党员干部和群众上行下效,带坏了政风,带坏了一方社会风气。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权力必须为群众谋利益,绝不能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要立志做大事,用在干事业上,用在为群众谋利益上。领导干部只有严于律己,公正严明,群众才能相信组织,好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才能树起来。所以,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制度和规定,严格检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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