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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1-2 09:02:52
董炽胜!你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应明白依法行政吧!别拿鸡毛当箭令乱扣帽子。公安部、工信部、交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纪检监察部门、湖北省经信委也必须坚持依法行政。
武穴市工商局部门工作作风官僚、粗暴,有些执法人员单方面编造的询问、调查笔录内容一叶障目,失之偏颇,所谓的调查笔录内容证人、证言属实吗?董炽胜你素质低、业务水平差、思想已落伍了!
一、缺乏事实依据,案例内容既无第三方事实证据、也无符合逻辑的现场视听、原始书证、法定的检测鉴定结论等能证明本店有涉嫌“非法改装车辆”的事实证据及证据链--失公开。
1、武穴市工商局指控本店拒绝、阻碍进行现场查处。再次说明下:本店是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模式,本就没正规标准的财务科室保管营业帐册等,即使有帐册也是记流水帐,易丢失现没了。本店该、能配合查处的也积极配合了,口口声声说本店拒绝、阻碍进行现场查处,现场询问笔录难不成是你执法人员自己签的字。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望在诉讼期间别再骚扰本店正常经营。
二、对本店所谓的“非法改装车辆”,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条文查处,重罚款、轻服务明显是错误乱作为——失公正。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这一规定根据司法解释实际上就将不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经营行为排除在严管重罚的范围之外。对于这类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处理时,应当给与引导和规范,为纳税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如:告知XX可到发改委或XX部门申请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后置审批许可),在处罚上予以从轻或者减轻,不能搞重罚扩大化。(另: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个字[2004]186号回复是针对辽宁省的,并非针对湖北省的回复。适用条文明显错误。
现武穴市工商局口口声声称本店涉嫌所谓的非法改装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等规定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给予本店罚款30万”明显是最严重罚款。武穴市大大小小涉嫌无照经营非法改装车辆”违法行为千千万万,武穴市工商局为什么不查处,偏偏查处、处罚本店?社会有议论:是武穴市工商局个别领导以权谋私乱用国家法律利器作为敲诈勒索当事人的砝码,甚至用于公报私仇非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情节是否严重的认定前提必须是现实存在事实,并结合其社会危害后果事实(法定的检测鉴定结论)进行综合评价,作出处罚决定,不能凭办案机关主观推测,设想或认为足以造成人体健康等来衡量。试问武穴市工商局:有因曾在本店加工后的机动车威胁到公共安全、给机动车行驶造成安全隐患,危害道路运输和人生安全事故案件吗?如有,请指出何年何月何日,是哪辆车?车主是谁?根本就没,况且本店根本也没不法行为。滥、乱罚!!!
综上所述:武穴市工商局对本店涉嫌所谓的“非法改装车辆”,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条文查处、处罚。案例内容前后一切证据既无第三方事实证据、也无符合逻辑的现场视听、原始书证、法定的检测鉴定结论等能证明本店有涉嫌“非法改装车辆”的事实证据及证据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有关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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