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户电力被邻居(陈春桥(第一个房东)、杨秀鸿(第二个房东)(下同)非法盗取,报警后由辖区毓龙派出所出民警及供电部门现场2个员工现场,民警当场对承租人杨海燕作了问询记录:杨海燕承认,她每月都向房东交纳实际所用电费(套表在我户下计量)。当我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对陈、杨二人进行立案处理,而毓龙派出所后处理警官任汉伟未对本案件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就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由供电部门出具的杨秀鸿和我二户用电量电费清单计算,经供电部门比较,从2008年3月到2010年12月陈、杨至少窃取我电力,计人民币56124元以上。 事件经过:2010年12月22日17时25分我报警邻居陈春桥杨秀鸿盗窃我家电力,辖区毓龙派出所出警至现场,当场由供电部门派人示范控告人门市断电后,陈春桥(杨秀鸿)门市全面断电,我门市送电后陈春桥(杨秀鸿)门市又恢复供电。盗电事实当场确认无疑,接警记录及问询记录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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