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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国、法在那?何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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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江苏省盐城市

发表于 江苏省盐城市 2014-10-29 21: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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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保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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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户电力被邻居(陈春桥(第一个房东)、杨秀鸿(第二个房东)(下同)非法盗取,报警后由辖区毓龙派出所出民警及供电部门现场2个员工现场,民警当场对承租人杨海燕作了问询记录:杨海燕承认,她每月都向房东交纳实际所用电费(套表在我户下计量)。当我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对陈、杨二人进行立案处理,而毓龙派出所后处理警官任汉伟未对本案件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就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由供电部门出具的杨秀鸿和我二户用电量电费清单计算,经供电部门比较,从2008年3月到2010年12月陈、杨至少窃取我电力,计人民币56124元以上。
事件经过:2010年12月22日17时25分我报警邻居陈春桥杨秀鸿盗窃我家电力,辖区毓龙派出所出警至现场,当场由供电部门派人示范控告人门市断电后,陈春桥(杨秀鸿)门市全面断电,我门市送电后陈春桥(杨秀鸿)门市又恢复供电。盗电事实当场确认无疑,接警记录及问询记录为证。
陈、杨二人目无法纪、知法犯法,公然非法占有控告人私有财产,数额巨大、情节极其恶劣,陈、杨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干警执行公务在现场抓住现行犯罪时,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公安干警在执行公务时未及时保护好犯罪现场和收集犯罪证据。由于盐城市亭湖区公安分局毓龙派出所出警民警行政不作为,而造成利害相关人事后破坏犯罪现场,毁灭犯罪部分证据。陈、杨二人的行为事实上已构成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出警和问询记录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特请媒体与公众监督,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并对相关执人员追责。 不予立案.jpg 电度表数金.jpg 电度表数杨.jpg 复核.jpg 复议.jpg 接处警登记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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